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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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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加重原则中的估堆量刑及其救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选 《河北法学》2000,(3):63-65
本文对限制加重原则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量刑范围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分析,并与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实施前的估堆量刑作了比较,指出在这个范围内决定数罪应执行的刑罚,也是毫无标准的估堆量刑;剖析了因限制加重原则中的估堆量刑带来的主要弊端,提出并论证了消除这种新的估堆量刑的设想。作者认为,应该在总和刑期减其1/4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加其1/3以上决定数罪应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理论的教科书或专论中,对数罪并罚如何决定执行的刑期,存在着一种普遍相同的观点,即不论数罪的总和刑期多少,均应受“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限制,即只能在“二十年有期徒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相似文献   

3.
刑法学界有关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亦称累加原则)、限制加重原则等。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不是只单独地采用某一种原则,而是根据所判刑罚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原则。这对数个主刑并罚的情况是不难理解的,法学界认识也基本一致,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对数罪中有附加刑时,并罚采用什么原则,法学界认识就有分歧了。刑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自由刑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不再单纯追求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和相称,而是在其中引入刑事责任作为罪刑关系的调节器。同时,从刑罚的目的以及社会对犯罪应当承担的责任来看,针对一人犯数罪,限制加重原则比并科原则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只是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对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上限之规定,不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公正与合理,存在予以适当改革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等不足。这种配置现状也与广义的渎职罪(如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密切关联的类罪(如侵犯财产罪)相比较,明显不协调。完善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包括应切实贯彻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并合主义刑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三类合理配置各类渎职罪的法定刑,主要是调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动物检疫失职罪等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的渎职罪增设加重犯、增设罚金刑;在类罪中规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职业禁止”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的注意性规定予以强调。  相似文献   

6.
论刑期折抵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经海 《法律科学》2004,22(6):87-93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可被折抵的"刑期"只能是宣告刑;从刑期与刑种的关系看,刑期折抵被折抵的刑种只能是有刑期的自由刑或有数额的财产刑或有刑期的资格刑。刑期折抵以"先行羁押"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即,在法定判决(或新判决)执行前被告人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此外,适用刑期折抵的条件还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理由又被刑事追诉和判处某些法定刑罚,并且,它与刑事追诉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同志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均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一类的刑罚,那就应在判决中将数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之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苏新建 《河北法学》2002,20(4):103-106
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有期徒刑 5年 ,这个法定刑规格偏低 ,实践中不利于惩治腐败。  相似文献   

9.
张小虎 《现代法学》2002,24(6):22-29
罪刑均衡形式上的抽象框架是 :罪与刑的质的相称与量的相称的有机统一。其中 ,罪是指以已然之罪为主、未然之罪为辅的罪的统一体 ;刑是指以报应之刑为基础、预防之刑为引伸的刑的统一体。罪刑均衡抽象框架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 ,有着一定的体现。  相似文献   

10.
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可以分为绝对定期刑、绝对不定期刑、相对定期刑、相对不定期刑。世界上普遍使用的是相对定期刑,我国也使用相对定期刑,即刑法对每一个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法院在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判处确定的刑罚。根据这种刑罚,犯人入监时的实际服刑期都是确定的,这往往使犯人产生“混刑期”的思想,不利于刑罚发挥最佳效用。为了弥补相对定期刑的缺陷,我们可以使用相对不定期刑,即刑法就某个罪规定一个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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