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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中的重点与难点。司法实践显示,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着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过宽、出庭应诉案件不明确、不出庭惩戒措施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合理选择出庭应诉负责人、细化出庭事项范围、标定出庭次数比例以及强化惩戒处理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着出庭率低、消极应诉以及出庭应诉质效不佳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出庭案件法院裁量机制、出庭应诉联合互动机制、司法建议反馈工作机制、统计数据定期通报机制、行政应诉考核惩戒机制等措施全方位建构配套机制。由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该项制度有效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初心与价值,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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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4)
<正>济政办字[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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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11)
正甬政办发[2020]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5月22日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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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政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16-118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持单位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是分管具体事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形式,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承担着化解行政诉讼纠纷、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任务。当前,大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优化行政审判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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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3)
<正>鲁政办字[2015]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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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09-114
我国各地已相继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诉讼代理人制度却赋予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选择权,这使司法实践活动产生诸多弊端。主要阐述现阶段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意义、价值及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我国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机制的设想,以期推进《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修改,促进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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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但作为“一把手”,行政首长出庭无疑具有强烈的符号价值和象征意义。不仅在于就事论事解决问题,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和警示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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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一把手端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认真听取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求与主张,依法阐述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规定等,平等地参加法庭辩论,这一幕将在宝山法院行政法庭上不断上演。2010年9月,宝山区政府向辖区内的各行政机关下发《宝山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制度上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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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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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政府威信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有了进一步提升。但是,行政首长出庭不出声现象却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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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向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执法单位发出《应诉通知书》。执法单位接到《出庭应诉书》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应的法制部门应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共同出庭应诉或者由应诉机构专职应诉人员出庭应诉。1.人民法院通知市局应诉的,经主管局长批准,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以市局名义出庭应诉;必要时市局复议、应诉机构可共同出庭应诉。2.人民法院通知各执法单位出庭应诉的,由该单位复议、应诉机构复议,应诉专职人员出庭应诉。3.人民法院通知各执法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