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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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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2.
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特点,其中符合独创性作品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调整,符合新颖性外观设计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又受专利法调整。因此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权利保护的竞合。由于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未包含实用艺术品,使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又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完善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3.
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综合性的。其主要的两种法律保护途径是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商标法和制止商业外观仿冒的规则用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比较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增设关于产品形态模仿禁止的规定,以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一定时期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4.
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是版权法中的难题之一。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具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不同的特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功能性成分应当是可分离的,而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成分能够独立分离出来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扎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可分离性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可分离标准应当是:物理上不可分离、观念上可分离。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判断,应当站在一般观察者或产品消费者的立场,对作品本身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具有较为显著的艺术性;并且,这种艺术性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即使没有这种艺术性,作品仍然是一件实用作品。在分离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之后,应适用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5.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6.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文化艺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这也直接刺激了我国文化艺术品的创作与市场交易,而在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交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临摹品。本文从著作权法的作品和独创性的要求出发,分析临摹品的特殊之处,指出某些临摹品的属性为演绎作品,应当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8.
刘嘉 《法制与经济》2009,(16):13-14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不仅为观赏为目的而且必须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作品。该作品是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客体,既具有实用性也具有艺术性。对这一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上,应采用多重保护原则和选择适用的原则。保护实质条件应包括成果独创性、创作目的明确性和艺术水平显著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通过登记的方式取得,经过权利人的申请和行政机关的登记公告等程序,同时应当赋予第三人以撤销权,对抄袭和剽窃的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予以撤销。  相似文献   

9.
王一萍 《法制与社会》2012,(20):295-296
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时等的状况.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建筑作品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啸飞 《法治研究》2010,42(6):95-97
建筑作品具有物质产品和艺术创作的双重属性。本文从建筑作品的实用性、艺术性、技术性、作品完成过程的依赖性、独创性上的有限性等方面,论述了建筑作品的法律特征;在保护条件上,关于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认为衡量标准为“独立创作”与“适量创作性”。  相似文献   

11.
张宪 《法学评论》2020,(2):175-184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王国柱 《法商研究》2024,(1):183-200
作品类型与作品独创性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的类型化呈现方式,作品独创性是生成作品类型的决定性因素。作品类型为阐明作品独创性提供必要场景,作品类型为描述作品独创性提供适格路径,是独创性抽象叙事的相对具体化。开放的作品类型体系是作品独创性逻辑延伸的结果,作品类型体系的开放性是作品独创性“主体性”特质和“创造性”特质的要求。法律示例的作品类型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辅助条件,示例的作品类型可以提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方向,提供差异化的独创性判定思路。应当以合乎作品独创性的展开逻辑为原则、以优化具体要素的配置为手段来改进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的示例方式。法律未示例的作品是作品独创性判定的适格对象。在适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时应当厘清未示例作品与示例作品类型之间的关系,以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内在逻辑引领兜底条款的适用,以作品的领域限定要件作为作品独创性判定的前提,对“作品特征”进行全面考察。  相似文献   

13.
通过分析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独创性内涵的不同解说,尤其是独立创作成为独创性内涵的特定历史背景,论证了:独创性的内涵应当仅指创造性,不应当包括独立创作;独立创作作为独创性的内涵不仅在形式逻辑、法律逻辑上是不正确的,在价值论和制度层面也是不妥当的;将独立创作从独创性内涵中剥离出来并回归其判定复制与否的证据之一、侵权抗辩事由之一、确定权利主体的方法之一的真正法律属性和功能,有助于提高著作权法的概念化、逻辑化,增强其解决实践难题的能力。  相似文献   

14.
实用艺术作品的“双层独创性”标准被中国法院广泛采纳,其核心意义在于限制它受外观设计专利的重叠保护。区别对待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发展中的历史遗迹,它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偶然性。德国学者创立并经法院所认可的“双层独创性”理论乃是歧视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规则,额外附加“艺术价值”或“艺术质量”要件的本质也属于“双层独创性”标准。始自工艺美术运动直至当代设计美学理论均揭示了设计具有艺术属性;消除歧视性对待的努力滥觞于法国“艺术统一性”理论,经德国“生日火车”案及欧盟Cofemel案,确立了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具有相同独创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15.
对于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艺术统一和艺术分离两种理论,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认定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资格的三种基本标准: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相较而言,高阶层标准与工业艺术发展的时代相背离,有逐渐被放弃的趋势;可分离标准存在模糊不清和不确定性的较大缺陷;而艺术统一标准简洁明确,更符合工业艺术发展的潮流,更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实践也证明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实用艺术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不明确;司法实践也比较混乱,形成了公众认知标准、可分离标准、美学意义的创作统一标准等标准;理论界更多主张采用可分离标准,但是缺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我国目前已成为制造业大国,正向创新型经济转型,这即为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又提出了保护的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修订适宜选择艺术统一标准,对于具有原创性的实用艺术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同时向可分离和高阶层标准妥协,对于一般的实用艺术品给予较短的25年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程度较高的实用艺术品给予等同纯艺术品的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特征完全或者极致地受实用功能支配的实用艺术品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6.
紫砂器是名冠天下的陶土工艺品,产品以紫砂壶为主。从明代正德年以后,紫砂壶在中国社会蔚然成风,不仅历代名家辈出,而且成了国人雅俗共赏的实用器和艺术品。正所谓“人间珠宝何足取,宜兴紫砂最要得”。  相似文献   

17.
建筑作品受实用性和技术性的约束,独创性的空间有限,但建筑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即一要"独创",二要"适量创新".法律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应有不同的"独创性"要求.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方法也应遵循美国著名的"阿尔泰案例"确立的"抽象"、"过滤"和"对比"三步法.  相似文献   

18.
“翻船体”事件带来的“字”与“画”的分歧揭示了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漫画作品因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然而漫画作品不仅是对“美感”的独创性表达,更是以表达一定的“寓意内容”为目的,后者的独创性正是前者独创性的基础,认定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当包含其对“内容”与“美感”的表达,因此, “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的命题并不准确.对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不明大大降低了漫画作品的侵权成本,导致侵权行为增多,以及实践中难以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立法、司法机关应当对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问题进行反思,以立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9.
柳佳 《人民司法》2023,(19):38-43+1
从数字产品的生成路径来看,可分为人工智能算法、人机互动、预设算法规则生成的数字产品,算法生成数字产品得以在作品、数据权益、商业秘密路径下寻求保护。现阶段人工智能算法生成的数字产品亦体现自然人的智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人机互动生成的数字产品则应当从基础行为范式的算法模型和用户调配资源的独创性空间结合判断。  相似文献   

20.
作品与非作品的界限对作品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已经作了解释,即“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字面上理解,作品构成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某种思想或情感、表现形式、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是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共识。但对每个要素的理解,却有所不同,尤其是对独创性的理解分歧较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独创性作出明确的解释,而专利法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有较明确的解释。这无疑给审判人员留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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