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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审判》2002,(1):63-63
杨某于1995年5月与王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处徒刑10年。1996年7月,杨某在外务工期间认识唐某并同居生活。1998年10月1日,杨某与唐某在唐某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子。2000年3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在审理杨某起诉的离婚案过程中,唐某于2001年6月6日,以杨某隐瞒已结婚的事实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杨某的重婚罪。在讨论过程中,对唐某是否享有刑事自诉权认识不一致,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   

2.
【案情】 2008年5月27日凌晨,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一网吧内,犯罪嫌疑人邵某、王某等5人趁上网男子杨某睡觉之机,由邵某等四人望风和作掩护实施盗窃,在王某将杨某的裤袋用刀片划开时,被一网管发现并上前制止,邵某随之殴打网管,  相似文献   

3.
[基本案情] 涉案人员:王某系某公安处刑警大队侦查员,杨某系某公安处驻某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张某系某车站工人。 某年10月1日晚,王某将抓捕盗窃运输物资犯罪分子的行动计划,用电话告知杨某,两人预谋,由杨某指使在该车站工作的工人张某向盗窃分子曲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案例1:"持刀威胁网管扒窃案":某日凌晨,在某市一网吧内,犯罪嫌疑人邵某、伍某、王某趁152号台上网男子杨某睡觉之机,由邵某、伍某在周围望风,王某将杨某的裤包用刀片划开,正准备盗窃时,被一网管发现并上前制止。邵某立即殴打网管,伍某持刀对网管进行威胁。网管见对方人多又被对方持刀威胁就不敢再制止,王某当着网管的面将杨某的手机盗走后逃走。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杨某、王某于2011年5月来京打工,因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手头拮据遂引发盗窃念头。二人反复研究。由善于言谈的杨桌坐在副驾驶座上和出租车师傅搭讪分散其注意力,王某坐在驾驶座后面伺机窃取出租车师傅司机搁置在驾驶座左侧开门锁处或中间抽匣子里的钱夹。二人从8月份起.直到因出租车师傅举报被现场抓获,不到两个月时间.先后作案17次,共盗窃6987元。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提审了二犯罪嫌疑人,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承办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移送某区人民法院。2011年12月30日,该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杨某委托律师赵某进行辩护。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涉案金额的认定提出了质疑。法庭列举相关证据:(1)所有报案人报称的受害金额;(2)杨某、王某的供述。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王某并不一定记得很清楚,而且每次作案后,二人将窃取的财物立即平分,每次作案的金额并没有记录,时过境迁,报案人的举报金额不可能完全精确。因此要求讯问被告人杨某。经讯问,杨某回答可能没法庭认定的多,每次一般都100多元,也有几十元的,最多的一次300多元。律师据此推断二人盗窃的金额在4000元以下,因金额牵涉到量刑的轻重,对法庭列举的金额不予认可。审判员李某遂问杨某认不认,不认就不审理了。杨某支支吾吾说认可。正当辩护律师要发言之际,李某打断辩护人,不让发言。此案当庭宣判,判处杨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  相似文献   

6.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叶某得知杨某放在北碚区歇马镇某理发店的一台赌博机被两个陌生青年男子抬上一辆牌号为渝BXXXXX的长安车拉走,杨某请叶某帮忙查找此车下落,允诺事成后请叶某吃饭。叶某熟知杨某所说的车号是其认识的王某的车号,叶便打电话给王某,对王某谎称说对方在歇马找你,要砸你的车子,令王某感到非常害怕,王某就请叶某帮忙解决此事。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王某先后于1995年3月盗窃财物1000元,2000年4月盗窃财物4000元。对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有不同意见。按照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认为其盗窃行为处于连续状态,那么,王某1995年3月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只能认定其后一次盗窃4000元的行为,属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认为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处于连续状态,那么,其追诉期限应从2000年4月开…  相似文献   

8.
作为被告代理人我认为,王某与杨某之间实际形成的是一个“借用猪厩”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代保管”。杨某对王某的猪被盗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原告称:王某将猪存放在杨某的猪厩里时,杨某表示同意、从而在杨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关  相似文献   

9.
犯罪嫌疑人柳某,原系某县公安局户政科民警。一九九三年五、六月间,柳某明知其表侯王某(一九七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出生)已满十六岁,因盗窃摩托车数额巨大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为让王不受刑事处罚,柳某多次我承办该案的公安刑警大队民警杨某,并亲笔书写一份“王某出生于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门口”的虚假证明,又到王某住所地派出所找户籍传盖上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尔后,柳某即将此虚假年龄证明提交杨荣作为定案的材料八卷。后王某即被以“作案时年龄未满l·六岁”为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作治安拘留十五天,罚款二百元结案。正被释放后…  相似文献   

10.
【案情】王某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藏于家中,王莱父亲事后知王某盗赃事情。后侦查机关询问王某父亲有关此事,王某父亲称王某没有盗窃。家中亦没有王某所盗窃的赃物。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我们在办案中碰到了这样一个案例。王某在盗窃一辆价值12万元的摩托车时,正好同厂工友关某路过,王某遂叫关某帮助望风,关某术推辞,并照王某的吩咐在附近望风,王某将摩托车顺利偷到手。案发后,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案发当时王某正处于精神病状态,依照刑法木负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中,对本案是否属共同犯罪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要求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每一个行为人都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王某在盗窃行为中居主要地位,关某仅对盗窃行为起次要、辅助的作用,盗窃行为实际上…  相似文献   

12.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杨某,男,23岁,某市高级程序员。1998年8月,杨某利用其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非法侵入该市某信息网站,并在该网站上私自开设了4个网络帐号,这些非法帐号被查出时的使用记录长达2000多小时,按照该市信息费每分钟0.12元计算,盗窃信息资费共计1.6多万元。 二、分歧意见 对杨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杨某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盗用行为。盗用与盗窃是不同的概念。尽管刑法第265条对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码信号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3.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某私营企业总经理杨某找到其朋友某国有企业总经理王某,要求王某从所在企业出借500万元资金给其公司用于经营活动,王某即擅自决定将500万元资金以本企业名义借给杨某的私营企业使用,并于2002年春节期间,收受杨某所送的现  相似文献   

14.
《江淮法治》2009,(4):55-55
杨某从2001年起就在外地打工,期问与同事王某相知相恋且私订终身。但2004年回家探亲时得知未经自己同意,自己已被贪财的哥哥许配给邻村一暴发户。虽经杨某百般抗争,但终被男方家挟持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与暴发户圆房。杨某悲痛欲绝,终于有一天瞅准机会逃了出来,与男友重逢。后来杨某自愿与男友同居,并生下一子。2005年底暴发户追来并向法院控告杨某犯重婚罪。  相似文献   

15.
2007年8月12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孙某(盗窃本犯)等人窜至歙县王马电源有限公司盗得蓄电池极板后,孙某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要其收购“废品”。次日凌晨,在孙某带领下,王某驾车到达赃物堆放地点。王某在现场看到了参与盗窃的刘某、孙某等近10人在场,地上摆放着用尼龙袋包装的大量电源极板(重约4吨),便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赃物价值9万余元。王某归案后,交代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出售赃物的上游犯罪行为人孙某、刘某的特征及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16.
1993年12月23日,屠户王某到杨某家买猪,双方经协商,杨某将自家饲养的两头猪以690元卖给王某,王某当即付清690元购猪款。但鉴于王某与杨某家相距很近,仅隔百余米,且王某家猪厩中的猪又较多,便对杨某说,猪先放你家猪厩里。杨某的妻子随即答道:“猪已卖给你了,猪是你的,不关我家事,我家也不帮你喂食。”第二天杨某见猪厩中的猪不见了,猪厩的墙又被扒倒了,就到街上找正在卖肉的王某说:“你把猪弄走了,为什么将我家猪厩墙扒倒”。王某一惊,“我没有弄猪呀”。之后,在杨某家的菜田里发现了猪被人盗杀的现场。1994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17.
[基本案情]王某供称其与陈某共同预谋,共同入室实施了盗窃行为。陈某供称其仅在门口实施了望风行为,具体窃取财物系王某一人实施。赃物也归王某一人支配。现另有从被害人大门外侧提取的王某、陈某指纹各一枚。证人季某证实曾看见陈某、王某从被害人门前走过。侦查人员在对陈某、王某共同的住处进行搜查时,从王某的房间查获了盗窃赃物,从陈某的房间查获了10克冰毒。  相似文献   

18.
正一、基本案情王某经踩点欲进入许某家盗窃。2012年3月22日晚七点多,犯罪嫌疑人王某趁许某开门进屋不注意,尾随许某进入到许某家厨房盗窃一台电磁炉(价值100余元)躲入卫生间内。期间,王某多次从卫生间溜出欲逃走但打不开门,后进到许某卧室给正在玩电脑的许某说明实情,王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2012年4月14日,王某又采取翻窗的手段进入张某家中盗窃,正翻箱倒柜找值钱东西时  相似文献   

19.
宋杰 《中国检察官》2011,(10):41-42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未成年犯)欲找其同学杨某玩,见杨某及家人均已外出,李某即起贪念,萌发盗窃杨某笔记本电脑的念头。随后,李某发现该屋洗手间窗户没有关,遂从窗户爬进屋内,从房间内将杨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3135元)盗走。离开房子后,李某将笔记本电脑藏匿在附近一草丛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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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1.1案情 某年5月14日,王某(男,48岁)在距离地面1.64m高的模板堆上搬木质模板时,杨某持一方形铁管从前下方袭击王某.王某随即躲避,并扑向站在地面上的杨某,两人同时倒地.后王某入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头撕脱性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由于该案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需查明王某的损伤是由杨某打击形成,还是王某自己从模板堆上扑向杨某落地时形成的,故当地派出所委托对王某的致伤方式进行法医学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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