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应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孙福满从目前处理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案的定性上看,已不是一种罪,而是三种,即定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过失杀人罪(个别的)。关于按玩忽职守罪论处的问题。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  相似文献   

2.
孙佩生在《法制日报》1988年3月25日撰文认为,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如下区别:①犯罪的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人。这里所讲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只限于直接从事生产,科学技术和生产指挥人员;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3.
法学界的争议法学界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定罪有很大的争议。大体可归纳为四种:(1)认为刑法已经包含了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条文定罪。但对于适用刑法中哪一条,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第11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的认为应适用第133条和第135条定为过失杀人、过失伤害罪,也有的认为应适用第187条玩忽职守罪。(2)认为刑法中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明文规定,因而不  相似文献   

4.
(四)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在全国时有发生。刑法学界围绕对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1)应直接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其中又有定过失杀人罪(或过失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不同见解。(2)  相似文献   

5.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它除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外,还包括分则第二章的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则第三章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罪,分则第四章的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分则第五章的贪污罪等。后五种罪虽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有所不同,但都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而且都侵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因此也是属于职务上犯罪,故一并加以研究。由于牵涉范围较广,本文仅就与当前司法实践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医疗事故罪是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 ,原刑法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没有直接规定刑罚。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比照适用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罚。虽然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 ,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 ,对《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鉴定问题争议颇多 ,认识比较混乱。作者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 ,现就医疗事故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 ,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医…  相似文献   

7.
运用刑法武器同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一项长期的任务。但是,这种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它不仅牵涉到诸种因素和多个环节,而且又往往与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中所发生的偏差、失误或违法乱纪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办案中应注意查明具体案情,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真细致地加以分析,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既依法惩治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又不挫伤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查处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严格把握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范围 目前对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认识仍有分歧,其中争议较大的有两个问题: 1、“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其理由:一是《刑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适合于刑法有关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犯罪主体的条款,当然包括《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条件中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8.
重大责任事故罪虽然是一种过失犯罪,但它的发生会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出庭支持公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如何参加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庭调查略陈管见,与同仁商榷。一、抓住“违反规章制度”这一特征,进行法庭调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由于行为人的职责不同,其实施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也不同。具体表现为:1、违反规章制度;2、不服从管理;3、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4、玩忽职守。在法庭调查中,我们要紧紧围绕这4个表现形式来讯问和询问,这样,再狡猾的被告人,在铁的事实面前也要…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犯罪的修改与补充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事故的犯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原来作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形式之一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已独立成罪;新增加了“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原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之罪名有必要更改为“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  相似文献   

11.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和国家利益,有必要予以扩大。《刑法》第397条规定,构成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理论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明确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通过修正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的细化从而减少在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  相似文献   

13.
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和适用法律等问题,是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本文作者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对这种犯罪构成的法定条件、适用法律、量刑幅度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作了初步的探讨。文章指出,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在重大医疗责任事故中构成犯罪的要予以刑罚惩罚。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  相似文献   

14.
杨越人 《证据科学》2003,10(2):92-94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罪名,原刑法对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没有直接规定刑罚. 少数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是比照适用玩忽职守罪等罪名处罚.虽然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 但通过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刑法>"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有关鉴定问题争议颇多,认识比较混乱.作者结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现就医疗事故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  相似文献   

15.
一、现状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玩忽职守,一般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且主体限于刑法第83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从刑法实施的1980年至今,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渎职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其形式也呈多样化,远远地超出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内容。为了打击犯罪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领域,玩忽职守罪的适用范围大大地突破了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16.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相似文献   

17.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第114条对此就有规定,1997年《刑法》第134条保留了该规定。近年来,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无视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频发,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呈逐步攀升之势。为了有效地惩治此种犯罪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将1997年《刑法》的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成为我国社会和谐的巨大挑战。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了1997年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的众多弊端,为司法机关处理重大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入手,分析评价了我国学术界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几种观点,并比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得出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一结论。  相似文献   

19.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领域里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修改和完善了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仍存在着犯罪主体单一、刑种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从完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角度出发,应考虑增设单位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在刑种设置上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并有条件地引入过失危险犯。  相似文献   

20.
本文作者从客观要件、主体,罪过形式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论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作者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违章行为必须发生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且该违章行为必须与生产活动本身密切相关,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休息时间违反有关安全规章所引起的事故,应排除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作者指出,厂矿、企事业单位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具有职工身份,他们在某些时候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因而他们也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文章最后强调,在生产不断发展,重大责任事故不断增多且危害日益严重的今天,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