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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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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主要落到了申请执行人一方。这既违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法理要求,也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当合理划分执行机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责任,完善我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制度。  相似文献   

2.
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被执行主体的追加与共同诉讼被告分属执行、诉讼两大不同阶段。在执行实务中常见一些当事人因单一之诉的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遇到执行障碍,转而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由于缺乏具体规定,从而造成审判与执行实务的困惑。应在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理论的前提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共同被告为被执行人,以合理配置执行权。  相似文献   

3.
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复杂性.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张弛有度.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将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应明确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则,使之具有程序法特征.为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应严格限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抗诉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定最长时限.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仅限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行为.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协助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容易消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原本的角色担当.  相似文献   

4.
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以同一程序和判决对当事人间争讼法律关系进行最终调整为设置目的,执行回转关系建立在实体法规定的不当得利之债基础之上,执行回转案件处 理采用“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然而现行民事执行回转在制度设计上严重违背了这种法系意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充分发挥排除另诉的固有功能以及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事后救济的制度性功效。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者拟通过增设执行回转之诉、促成“审执一体化”程序构造的法定化,以改《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回转制度。但这样的制度设计因进一步乖离法系意识,将有可能更加深化现有问题的解决难度。于立法论上的结论而言,宜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特质,审慎研判增设民事执行回转之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执行回转的实体法基础,并复原“审执分立”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5条的规定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司法实践中 ,存在着原告或被告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或原告直接在起诉状中列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象 ,均是无法律依据的。笔者认为 ,即使法律许可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两种方式 :申请参加和通知参加 ,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在法院通知参加方式上 ,法院可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并可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  相似文献   

6.
20 0 1年 1 0月 1日 ,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原告与被告之夫 (已因病死亡的遗赠人 )属非法同居关系。被告不能生育 ,且夫妻感情多年不和 ,长期分居 ,原告在遗赠人病逝前一直照顾其生活。遗赠人死亡之前立下一遗嘱 ,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原告 ,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后原告持遗嘱向占有遗产的被告请求给付 ,遭被告拒绝。原告由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遗嘱执行。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 ,以《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 ,认定遗嘱人将遗产遗赠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 ,当…  相似文献   

7.
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8.
台湾强制执行法中的执行是调整法院执行机构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的程序。本文特对台湾地区执行程序中的动产执行和不动产执行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简介。 一、申请与受理 台湾地区地方审判厅设民事执行处,办理强制执行事务。民事执行处置推事(即法官)、书记官,受厅长的指挥命令,督同执达员(执行官)实施强制执行事务。关于强制执行的命令,以厅长名义行之。强制执行事务,由民事执行庭依照申请人申请或以法院职权行之。民事案件判决确定后,应将判决书正本移交民事执行处,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民事执行处接到判决书正本或申请人申请书后,应即实施强制执行。法院因必要情况令当事人提出相当确实保证后可停止强制执行的裁决不在此限。当执行推事对执行事项及其范围遇有异议时,应调阅诉讼卷宗查核。民事执行处关于执行事件,自开始执行后不得超过3个月。有特别情况的,须报厅长批准适当延长。  相似文献   

9.
当前“执行难“问题解决对策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执行关系的混合式法律 ,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制定颁布。由于执行立法、执行体制、执行观念、执法环境和执行工作上的诸多原因 ,导致“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前 ,应加快立法步伐 ,完善执行体制 ;人民法院应依法行使职权 ,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透明度 ,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收集证据和进行财产保全 ,并加大对破坏干扰执行工作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司法诚信 ;在立法和改革司法体制时 ,应考虑将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执分立。  相似文献   

10.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是我国执行实践中一种法院主导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等参与的三方沟通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题中之意。这种机制把以尊重历史传统、立足于社会现实和修复人际关系为基本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传统作为其制度根源,从当事人利用执行程序修复民事关系和利用综合手段彻底解决民事纠纷的渴求中获得其正当性基础。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因为存在规范性障碍、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存在侵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危险等现实困境,并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而仅仅作为一种在执行工作中贯彻使用的执行方法。  相似文献   

11.
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即必须依规则而审案;同时,法院也是社会纠纷的裁判者,必须依照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解决纠纷,所以,基层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会不可避免地面对国家法律与乡土情理之间的困惑。因此,以基层法院审判职能为切入点,以实证的视角研究基层法院审判职能中蕴含的冲突,以及协调之路径,对更好地发挥基层民事审判职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笔者调查了某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遇到的问题,现就此类问题谈谈个人见解,意在完善拍卖法律制度。 一、拍卖权是否属于处分权,由谁来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值收购”。对拍卖权是否属于处分权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争出价而定价金的方式。拍卖权是一种特殊的处分权,即特殊的买卖方式,其特点是: 1.非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受托将财产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的行政撤诉制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即撤诉只是原告和法院的事 ,与被告无关。其实 ,原告、被告都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都享有诉权。处于与原告对抗状态的被告最直接的实际需要是在诉讼过程中 ,能动地、积极地反映和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从而获得利己的判决。如果撤诉只取决于原告和法院 ,实际上就造成了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权利失衡 ,使被告的诉权部分地依附于原告的诉权 ,被告追求胜诉的权利就成了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而被告积极获得利己判决的努力也随时可能因原告的撤诉化为泡影。另外 ,原、被告平等的诉讼地位要求他们有平等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完全由原告自由决定而无需被告同意,且无次数限制,缺乏关于撤诉与诉讼时效关系的规定,难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应当赋予被告对原告撤诉的否决权,并对原告撤诉次数加以限制,改革"按撤诉处理"的法律情形,增加规定起诉后又撤回的诉讼时效依然中断,由此对我国民事撤诉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动向及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有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应以保障行政诉讼运作良好为目的,充实和调整行政诉讼原则,在具体制度上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放宽原告资格、简化被告的确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及加大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院裁判的力度.  相似文献   

16.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哪些机关和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公共利益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界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规定检察机关之原告资格可适用于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须处理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被告地位的关系,并对“有关组织”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相似文献   

17.
1999年1月13日原告杨某到该县迎宾婚纱影楼拍摄了7寸A类三张艺术照一套,并与被告关某约定底片归被告所有(本约定著作权归属)。1月17日原告杨某到被告处取照片时同时索要底片。关某不给,原告杨某遂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都认为自己对底片享有著作权,所以底片应归自己所有。法院在研究本案时出现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底片与照片属于同一物,所以照片底片应归原告杨某所有;有人认为底片就如同作品原件,按合同约定,原告杨某仅有权取得该作品的复制品即照片。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照片底片的著作权归谁享…  相似文献   

18.
2005年3月12日,家住威海市的邹某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1月,被告孙某因做生意急用钱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在收到该笔借款后出具了收条;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在庭审中,邹某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收条,收条上载明:“今收到人民币20000元整。2004.1.13。孙某。”孙某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款,反而是原告曾向其借款20000元。后原告还款时,因以前打过的借条丢失,所以向原告出具了这张收款收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法…  相似文献   

19.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较为完备的执行救济制度,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1.建立专门的执行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执行权;2.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3.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4.建立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5.建立执行救济的复议程序和上诉程序。  相似文献   

20.
执行救助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且其生活又特别困难时,由法院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的救济行为。它受到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热切关注。但是,国家层面的统一制度尚未形成。目前的执行救助主要是各地各级地方法院试点实践的产物,可谓五彩缤纷,形态各异。为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生存权,实现社会和谐,长治久安,亟需构建统一、明确的执行救助国家制度。近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为该项制度的构建,廓清了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在此基点上,分析目前执行救助存在的问题,归纳共通的救助范围、对象、程序和具体措施,乃是构建我国统一执行救助制度的理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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