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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藏于家中,王莱父亲事后知王某盗赃事情。后侦查机关询问王某父亲有关此事,王某父亲称王某没有盗窃。家中亦没有王某所盗窃的赃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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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赃自用” ,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 ,并留作自己使用的一种非法行为。“买赃自用”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对这个问题 ,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刑法修订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二 )项规定 :“……买赃自用 ,情节严重的 ,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销赃罪。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 ,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 ,“买赃自用”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刑法修订后 ,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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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伙同粮库护场员张某,于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间,利用张某值夜班之机,先后多次盗窃粮库大豆15吨(价值26940元)。二人又于2002年1月至4月间,伙同另一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张某值夜班其间,盗窃该粮库大豆20吨(价值35920元)。赃物大部分被销赃,被告人周某获赃款3万余元,张某某获赃款8千余元,案发后张某在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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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3月10日中午,张某撬锁进入一居民家中行窃,窃得价值1万余元的黄金饰品,准备离开时与开锁进屋的女房主相遇。女房主发现后迅速反锁大门,将张某锁在屋内,邻里闻讯赶来围在门口。张某见无路可逃,又担心被群众打.即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张某带走,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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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张某(系未满16周岁)到某中学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当天晚上,张某将盗窃的自行车骑往李某开设的废旧回收经营店.张某明确告知李某是自己盗窃来的自行车后,李某以总价300元收购了自行车.后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161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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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侵占运输物品的行为该定何罪万龙,玉军张某临时雇请王某用手扶拖拉机运送货物,每趟运费为50元。张某随车押运。第一趟王某按约将一批货物运到。第二趟运送途中,张某叫王某停车等他一下,他到旁边商店里买点东西。王某见张某下车走进商店里,便驾驶拖拉机将价值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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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自用,是买主为贪图便宜或方便,购买他人用犯罪手段取得的各种公私财物归自己使用的行为。赃物有消费资料,也有生产资料,无论买主是为生活之需还是满足个人生产需要而购买赃物自用的,均属买赃自用范畴。 买赃自用与销赃罪不同。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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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第8条第2款: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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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明知是赃物而仍然予以购买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适用《刑法》第312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312条中规定的“收购”行为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因此“买赃自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收购”行为与“销赃”行为是不同的,对于买赃无论是自用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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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假烟行为应否定罪及数额确定宋宪德被告人陈某于1994年某日窜至大连开发区,盗窃某单位铝合金切割机、手提电刨、电熨斗各1台,价值2330元。后又砸窗进入开发区饮服公司仓库,盗走精装一华牌香烟19条。公安机关委托物价部门作价,每条香烟170元,共计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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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现实生活中盗窃犯罪的手段以及侵犯的行为对象多种多样,在具体的盗窃案件中,要根据所窃财物的性质、形状、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窃取行为的表现形式等来判断盗窃的既未遂问题。收赃人在他人盗窃既遂之前吊卸集装箱内货物,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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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于某日凌晨,以盗窃为目的,携带万能钥匙、壁纸刀等作案工具,步行至李某住处,翻墙入院,用万能钥匙将门锁打开后进入室内,在行窃过程中被事主李某发现并被抓获。民警接报出警赶到,当场在张某上衣口袋内翻出李某的MP3、彩金饰品等物。后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八百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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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4年2月22日22时许,张某乘其同事王某不备,从其包内窃得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卡上存有人民币7000元。回家以后,张某告诉其丈夫路某,称其捡到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第二天,路某与张某共同在自动取款机上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取款密码,并共同取走人民币5000元。[分歧意见]张某盗窃他人银行借记卡并提取了现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路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路某、张某共同构成盗窃罪,路某虽然不知道银行借记卡是偷来的,但他与张某共同试出了取款密码,积极协助张某非法占有了他人现金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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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系社会闲散人员,因为无生活来源便窜至和平区某洗浴中心寻机盗窃。后张某看到被害人刘某正在洗浴中心大厅睡觉,遂上前叫醒刘某并告知自己是该洗浴中心服务员,因为交接班登记,需要看一下刘某更衣箱手牌,刘某将自己手牌交给张某查看,张某趁其不备,将自己的手牌与之互换后还给刘某,刘某当时并未发觉。后嫌疑人张某用刘某的更衣箱手牌将刘某箱内物品全部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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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邀约好友去KTV唱歌。在结账付款时,由于其KTV会员储值卡内金额不足,便生盗窃之念,遂趁收银员招呼其他顾客无暇顾及自己之时,私自登录电脑后台管理系统,非法给自己所持有的会员卡充值29000元。后又于12日利用此张会员卡在KTV消费2200元。由于KTV即时对账核算,张某所持会员卡剩余充值金额被及时冻结划扣。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一是从行为对象上来讲,张某在未实际缴纳资金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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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其涉案金额为60万元。具体缘由分析如下:一、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张某尽管符合这一主体要件,但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还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客观特征。就职务侵占罪中何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及司法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