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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行为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客观上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丢失枪支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在,是本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  相似文献   

2.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犯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犯罪客观方面是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建议对刑法第129条规定进行修改,删除“不及时报告”使此条规定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3.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明确该罪的设罪理由、构成特征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旨在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公务用枪的持有人,重视对公务用枪的管理,杜绝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发生。  相似文献   

4.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枪支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抢劫枪支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明知是枪支而盗窃,事后藏匿的,应数罪并罚,事后毁坏的,只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与其它枪支罪罪名,是补充法与基本法的法规竞合关系;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相似文献   

5.
交警存在使用枪支执法不规范、其行为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符、严重违反比例原则等问题。现行法律规范中,使用枪支仅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等紧急情形,而对于民事纠纷、治安类和交通类的行政案件等则明确禁止使用枪支。因此,必须明确枪支在法理上的使用条件,规范警察用枪行为。  相似文献   

6.
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质疑——兼谈犯罪的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 “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主要观点《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刊发了张明楷教授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以下简称《张文》),该文对刑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令人受益颇深,但笔者看来,其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不揣浅陋,冒昧地提出疑问,希望能将这一问题引向深入。《张文》以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罪”为例,意在处理这样一类的法律现象,即行为人明显出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对于犯罪行为(更准确地说法应是“危害行为”——笔者注)所造成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其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其他?如果认为其罪过形式是故…  相似文献   

7.
转化型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应当为罪,而不是危害行为;在主观条件中存有犯罪目的的双重性;客观条件的确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要区别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8.
枪支打验过程中,个别枪支存在击针严重锈死情况,此类枪支如果不及时排除故障极易造成走火现象,十分危险。  相似文献   

9.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枪支存放设施、保管不完善,对持枪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枪支使用环节较多,枪支装具及配套工具缺失,以及认识方面的误区等主要问题。对此,加强枪支管理的重点应提高对枪支管理的正确认识,进一步细化责任,狠抓落实,强化对民警的培训力度,健全枪支配发、保管制度,依法配枪、用枪,最大限度减少民警的伤亡和枪支的丢失,使枪支真正成为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拔枪是警察使用枪支的起点行为,具有防范措施、控制措施、开枪前警告方式、鸣枪警告或开枪射击必经环节等多重性质。立法对警察拔枪行为予以细密的规范是健全警察枪支使用法律制度、更好地实现警察用枪目的、遏制违法不当拔枪行为、抑制拔枪风险的需要。目前我国立法对警察拔枪行为的规范比较薄弱,应当根据拔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规定其适用条件,同时设置说明情况、报告、记录和调查等程序,以更好地保障与规制警察的枪支使用权。  相似文献   

11.
举证时效制度乃指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须在规定之期限内完成,若当事人怠于举证将会受到证据失权或费用制裁之惩罚的一项证据规则。其制裁方式主要有二:证据失权与费用制裁,若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举证逾期其可能承担证据失权之后果;若当事人因轻微过失导致逾期,需承担费用之不利益。周全的审前准备程序和答辩失权规则是其存在的基础,完善审前程序与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我国举证时效制度充分发挥效用的保证。  相似文献   

12.
见危不救的犯罪化需要解决三个问题: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见危不救能否犯罪化和见危不救如何犯罪化。从其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见危不救应该犯罪化;从法律对道德的强制角度看,见危不救能够犯罪化;见危不救的犯罪化,要从主体、对象、主观等方面严格限制其成立要件,并规定较为轻缓的刑罚。  相似文献   

13.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14.
法律意义上的飙车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速行驶,为了达到某种心理上的刺激、快感等不正当的满足而故意为之的行为。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空间内飙车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交通运输行为,它带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理应为法律所禁止。对于情节严重或酿成严重后果的飙车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立法机关应通过修改法律,明确禁止城市道路上的飙车行为,并将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入罪。司法机关应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的形式,对在不同情况下飙车行为的定性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15.
目前,酒后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日益增多,为了警示和教育广大驾车人员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应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统一裁判标准审理。文章从保障酒后驾驶行为人以及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出发,提出应单独设立“酒驾罪”,规定不同于现有惩罚措施的新的刑罚,这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能有效解决酒后驾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村民自治中实现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村民自治中权利的司法救济却面临困境,一方面是村民自治中权利的非司法救济途径表现出各种缺陷和局限性,另一方面是司法救济途径的尴尬和无可奈何。为此,必须构建我国村民自治中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以保障村民自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对抢劫罪中“当场”的含义,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予以限定。典型抢劫基本形态中的强制行为不要求“当场”,取财行为要具有当场性,其时间范围是强制行为发生后的较短时间段,空间范围是以强制行为为中心的一较小范围;《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其时间范围应自行为人着手实施先行犯罪的实行行为始至原财物持有人或其他人丧失对财物的监管止,空间范围包括盗窃等先行行为的现场及其合理延伸区域;转化型“入户抢劫”中的“当场”,其时间范围应当始于实施盗窃实行行为之时,终于行为人脱离户内之际,空间范围仅限于“户内”。  相似文献   

18.
从刑法视角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19.
警察执行职务中的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损害。警察不作为成立犯罪同样要符合上述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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