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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报》2008,(1):18-19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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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2007,(24):18-20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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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1):39-41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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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1)
国办发[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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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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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3):35-3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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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3)
渝办发〔2008〕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2007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此进行了具体部署。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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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4)
<正>甬政办发[2019] 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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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8,(18)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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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4):18-20
正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渝发改能[2014]12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为了做好水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我市水电项目规范建设、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法[2013]1203号)、《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63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新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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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5,(19)
<正>鲁发改能源[2015]527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以及我省基本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