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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已有规定,但其中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争议包括由哪个机关来判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及如何理解两方面。  相似文献   

2.
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上下级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制度存在一些现实的缺陷,具体表现为管辖的标准过于抽象、客观上导致中国被告人和外国被告人诉讼地位的不平等以及法院的功能过于复杂。有许多学者和专家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的修改意见,其中认为取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是十分恰当的,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标准应当以法定刑格来确定。  相似文献   

3.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死刑的正确适用,关涉毒品治理效果的实现、司法公正理念的贯彻及刑事法律权威的塑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会议纪要"及"典型案例"反映出当前该类案件死刑适用尽管呈现政策与法律并遵、法定与酌定情节并用以及责任与预防兼顾的合理立场,但依然存在着倚重相对性的"犯罪地位"、偏重提取法定情节以及固守死刑判决"人数指标"之司法误区,导致其死刑适用体现明显的程式化倾向,不利于量刑公正等目标的实现。优化这类案件的死刑适用,应遵循责任主义原则构建死刑适用的实质标准;贯通死刑的法律标准与刑事政策之鸿沟,将后者的内在精神融入对刑法第48条的理解中;还原酌定情节在死刑适用的应然效能,完整评价案件的罪责与预防必要性程度;由此实现这类案件死刑判决的适法、适当。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某些基层法院在死刑案件中试行刑事和解受到诸多非议。西方国家严重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成功实践可资借鉴。在我国,刑事和解可以成为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创设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定。应当允许死缓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5.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监外执行,但从法理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其是在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后来又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还是原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无期徒刑服刑期间,都应当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相似文献   

6.
毒品犯罪死刑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刑事立法对毒品犯罪死刑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司法实践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对立法意图缺乏理性的思考和科学分析.为体现死刑基本刑事政策,实现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在一些"严重的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在刑事立法中,运输毒品罪不应保留死刑.在有必要对缴获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分析的同时,为在司法实践中规定统一具体的量刑尺度,实现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裁量刑罚标准的统一和平衡,应制定我国的《毒品案件量刑指南》.  相似文献   

7.
根据当前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际,审判、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审判、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工作应当兼顾积极赔偿与真诚悔罪的统一,还要正确处理民事赔偿与刑罚适用的关系、正确区分因民赔达成协议被害人方谅解予以从轻、减轻判处与"以钱买刑"的界限。同时还要处理好对于被害人亲属在接受赔偿方面意见分歧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不成后案件的处理以及留有余地判处案件的民事赔偿、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赔偿与量刑的平衡、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调解工作的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年龄统一规定为75周岁,但对老年人年满75周岁的时间是以犯罪的时候为准,还是以诉讼中的某个阶段为准,法条规定得并不周全。对老年人犯罪限制适用死刑的年龄确定时间,法条规定在"审判的时候",由于"审判时"是一个因个案不同而长短不一的动态时间,这就可能造成接近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为了逃避死刑的惩罚而想尽办法拖延诉讼,因此可以通过计算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时间、一审时间、二审时间、死刑复核时间,最后相加得出一个固定的时间,作为老年人限制死刑适用的年龄确定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年龄确定时间应以"犯罪时"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的年龄确定时间应理解为,只要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达到75周岁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就应当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9.
应当在兼顾报应与功利,并且由报应限制功利的框架下,确定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总量标准。在最主要的主犯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从轻处罚,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不能因此而对本来只需判处死缓的次要主犯提升刑罚,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较轻的罪行因体现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以影响到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未起到对缺席审判司法适用的指导作用,未能明确何为"适用条件"与法院应当如何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的问题。借鉴美国托尔托拉案的启示,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需要满足双重条件:被告人缺席之自愿性与适用缺席审判之必要性。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司法适用应当秉持结果取向进路与逻辑法条主义进路相结合的理念,而是否满足适用条件,需要法院在检察院提供材料和辩护人提供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12.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死刑裁量的关键性定罪事实之一,即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宜适用死刑,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场出发,一般最终不宜考虑死刑。  相似文献   

13.
改革完善死刑制度,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立法是基础。中国目前的死刑立法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死刑设置较为宽泛等。在世界各国死刑制度不断发展变革的今天,刑事立法问题的存在,使中国死刑制度面临许多挑战。为了成功应对挑战,刑事立法应当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为目标,从死刑适用罪种、死刑适用对象及建立死刑减刑、赦免制度等方面积极采取多种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5.
完全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为证明标准的适用提供了严格的证明程序、有效对抗和亲历对比判断等必要前提。基于诉讼构造的不同,可将刑事缺席审判划分为实质三方诉讼构造与形式三方诉讼构造两种类型。只具有控、审两方诉讼主体的情形不属于刑事缺席审判,也不具有适用证明标准的空间。刑事证明标准承担着准确性与错误风险分配的政策目标,其内在功能是作为一种分配判决错误的机制,其尺度取决于一个社会所能接受的两种错误判决成本之比率。而对抗性强度、证明的严格程度以及证明标准的具体评价方式,也都会影响证明标准的具体尺度设置。据此得出以下结论:实质三方诉讼构造缺席审判中一般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特殊情形适用"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形式三方诉讼构造缺席审判典型情形适用"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但评价方式有所不同,例外情形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6.
死刑存废之争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认识和评价死刑涉及正在进行的我国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 ,涉及现阶段刑事司法中是应当增加还是应当减少死刑适用的价值评判。死刑不能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 ,也不可能遏制犯罪的产生。死刑具有非人道性和不可挽回性。死刑的存废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在我国废除死刑是一个长远目标 ,逐步限制死刑的适用 ,进而在适当时机废除死刑 ,是比较合适的途径。  相似文献   

17.
刑事政策变迁与刑种的改革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打"刑事政策导致我国现行刑法刑种设置诸多弊端:死刑地位凸现,死刑罪名过多;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刑期明显过轻,处罚力度不够,报应功能不足;管制刑种形同虚设;导致我国现行刑种设置结构的"两极化"类型.我国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变迁,证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理性抉择.我国刑种的改革及完善方向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应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增加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调整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加保安处分并易管制刑于其中;进一步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丰富资格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   

18.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申诉,以及司法机关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在受理范围和处理上的分工。这一管辖是因法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而产生和存在的。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特殊的管辖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试就其内容作一探讨。一刑事再审程序管辖的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企车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权对刑事再审案件予以管辖。对此,需明确这样两点,一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能否作为刑事再审案件管辖的…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规定终身监禁,体现中国强势反腐的刑事政策。关于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问题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特殊执行措施说、特别死缓说、中间刑罚说和死刑替代措施说。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应当与我国限制、废止死刑的进程相联系,与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以及无期徒刑相协调。现阶段,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是针对特定罪名适用的特殊刑罚措施;长远来看,终身监禁可扩大化适用:对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可作为死刑替代措施,以彻底废除此类犯罪死刑的适用;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终身监禁应当视为特殊的死刑执行制度,其严重性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间。  相似文献   

20.
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在这一政策下,如何实现少杀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死缓制度的设计与适用在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我国仍然大量存在死刑罪名的现实中、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在赦免制度缺失的制度环境里,提高死缓的适用率显得尤为迫切。应当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的途径,将死缓作为非暴力犯罪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放宽暴力犯罪死缓适用的条件,以达到提高死缓适用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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