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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锋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1-5
中菲仲裁案最终裁决的重要时刻即将来临,结果公布在即,设置在海牙的国际海洋法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很可能对中方不利。究其原因,这不仅是国际海洋权益纠纷的仲裁程序过度依赖于僵硬、死板的国际海洋法先行规则,更是反应了在话语权领域占有绝对优势的西方政府、媒体和学界在中菲仲裁案问题上的主导性看法。然而,如何客观、理性、全面地看待和对应... 相似文献
2.
张诗奡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2):94-109
自海牙的国际仲裁法庭做出了有关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审理裁决之后,该案已经进入了实质部分的审理。自2013年菲律宾提出相关诉讼,至今已过去三年时间。三年之中,南海问题变得越发复杂和敏感,而中国也同时面临着现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压力。日本作为本地区内的一个海洋强国,基于各种利益考量,对相关问题也进行了关注。本文将对仲裁庭做出的... 相似文献
3.
王江雨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2):1-14
本文旨在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分析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其对中国在南海争端解决问题上的立场的影响,其立足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利用现有的国际法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本文认为.对国家利益的认识要认识到其分类分层次的特点。同时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应尽量通过以符合国际道义和通行国际规则手段来进行.而当代国际... 相似文献
4.
受理菲律宾提起的南海问题仲裁案的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裁决结果,本文对该案所涉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处理进行评论。关于管辖权问题,仲裁庭并未清晰证明,在中国和菲律宾之间,存在着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争端。仲裁庭试图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11条来解决其认定的争端,但该条不是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并不存在一个涉及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关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第一、二项诉求行使管辖权的门槛性条件不能满足,应依法作出拒绝行使管辖权的裁决。而且,《公约》第298条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也阻止仲裁庭对这两项诉求行使管辖权。仲裁庭理应拒绝处理有关历史性权利的实体问题。在越权处理实体问题的过程中,仲裁庭忽略《公约》有关“群岛水域”和“半闭海”等制度的条款,错误地解释《公约》第311条,不顾大量判例中对历史性权利问题的正确阐述,全盘接受了菲律宾所提出的观点。这些认定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相似文献
5.
张华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11-14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核心为领土主权争端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争端。对于这一点,菲律宾和仲裁庭自然“心知肚明”。因此,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的裁决显然是为了实施管辖权而尽量排除领土主权争端。 相似文献
6.
门萨仲裁庭在实现仲裁过程与裁决的公正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依然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在中菲之间没有穷尽谈判解决南海争端手段的情况下,轻易地接受菲律宾的仲裁请求;没有执行审慎原则与公平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了一边倒的裁决,明显带有惩罚中国的味道;对南沙主要岛屿法律地位的裁决违反了全球沿海国与海岛国的普遍意愿,对太平岛法律地位的裁决缺乏说服力;就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进行裁决时把《公约》等同于海洋法,违背了国际法的基本逻辑;裁决还限制了国际法发展的可能性。这些重大缺陷凸显了一点:仲裁结果不能体现国际法学界与南海研究界的主流认知,因而其裁决难以被各国接受。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南海"U形线"突然受到来自国际社会某些成员的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针对菲律宾提交国际仲裁的关于U形线以及该线所产生的历史性权利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展开讨论和解析。国际法是一个立体的系统,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法规无法解决当今社会诸多复杂的实际问题。在南海问题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作为仅有的国际法依据渊源。U形线在国际法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中国在U形线范围内主张的法律权利,都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享有的应有权利。除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之外,中国还享有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甚了解甚至有重大误解,这与中国政府历来未明确U形线的法律地位有关。在未来调整对U形线以及历史性 相似文献
8.
马博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30-33
一、《公约》的缔约已排除领土争议的可诉性
制定《公约》的初衷是为了对国家在海洋领域产生的问题进行规范,而排除了就领土争议制定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公约》的序言中有明确的表述:“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陆地或是说领土的问题,并不包括在《公约》规定的有关海洋法的议题之中。... 相似文献
9.
国际仲裁只有具备充分的公正性,才会具有执行的权威性。受理菲律宾政府单方提起南海仲裁案的临时仲裁庭,从其性质和它与权威国际司法、国际仲裁机构的联系可见,它并不是具有广泛认可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与联合国没有关系。仲裁庭的成立利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及附件七仲裁制度设计的缺陷,其活动利用了与某些国际司法相关机构的模糊关系;仲裁庭违反国际司法、国际仲裁机构组建的普遍原则,运行程序缺乏法定性;柳井俊二法官未回避仲裁庭的组建工作,不符合法官中立性原则的要求;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意更改自己的立场,缺乏独立性;仲裁庭作出的所谓"裁决",在法理适用与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谬误。临时仲裁庭的公正性严重缺乏,其活动和最终"裁决"结果也是非法无效的。 相似文献
10.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且案件不具备可采性。仲裁庭裁决中国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制度之外的任何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南沙诸岛的高潮地物均不是岛屿,中国不能以南沙群岛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并声索海域权利。南海仲裁案裁决给中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也启示中国反思自身南海政策的不成熟之处,调整后续对策。中国应从程序上规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管辖,推进协商规范,提倡与东盟成员国建立南海争端仲裁庭;在加强太平岛等岛礁岛屿地位的举证方面促进两岸合作,建立岛屿指标体系和南海岛礁大数据库。 相似文献
11.
南海仲裁案到了即将宣布最终裁决的时刻,由于中方采取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故多数专家认为,仲裁结果可能会偏向菲律宾。然而,近几个月来台湾方面对"太平岛非岩礁而是岛屿"这一问题提出辩证,有可能对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起到一定的影响。有些学者对仲裁案的裁决作出了各种预测,但不管这些预测的可信度如何,我们都应当认真做好各种应对措施,以捍卫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 相似文献
12.
郑志华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6-10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所提的十五项请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有关海洋权利来源与“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第1、2项诉求),第二类涉及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权利,第四类涉及中国是否违反有关环境保护、避碰、避免加剧争端等义务。这四类... 相似文献
13.
林廷辉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39-42
菲律宾2013年对中国大陆提出南海仲裁案后,仲裁庭在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认定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可受理性,但对菲律宾提出的15项诉求并非全盘接受,仅表达对菲律宾提出的第3、4、6、7、10、11和13项诉求具有管辖权。而这七项诉求内容大致可分成三个部分,第一,菲律宾认为黄岩... 相似文献
14.
中菲南海争端不仅直接冲击了菲华社会,也将其推向了紧张、对立的社会舆论之中。面对“中菲对立”主流话语的压制,菲华社会以华人报纸为依托,在“话语”和“行动”两大面向的舆论引导中逐渐超越主流叙事。通过构建“中菲对话”的话语体系,进行话语牵引,菲华社会在中菲关系的认识问题上实现了对主流话语的纠偏;同时,在“中菲共赢”的实践指向下,菲华社会以密切的经贸和人文往来实现了主流话语的转向。“主题再造”的舆论引导是菲华社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改善自身处境、推动中菲关系发展所探索的新路径,对中国南海主张国际传播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照意义。 相似文献
15.
台湾当局的南海政策既受制于岛内政治生态,又受制于国际政治情势,更受制于两岸关系状况。长期的分裂分治局面导致两岸南海政策一直处于"散焦"状态,未能在共同维护南海权益方面形成应有的"凝聚力"。当前蔡英文当局在南海问题上的一系列政策动向在很大程度上触动了两岸关系的敏感神经,大陆同时面临南海问题与两岸关系双重压力的风险正在明显增大。作为一对辩证统一的关系范畴,南海问题与两岸关系之间既能够互相牵制,又可以彼此促动。如何争取在两岸关系发展中管控南海问题,在南海问题管控中发展两岸关系,是摆在大陆与台湾面前一项共同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6.
孙建中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19-22
南海在上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逐步发生问题,但一直维持相对稳定局面,即使中越发生过几次武装冲突也没有影响南海整体稳定的大局。然而进入21世纪后,当美国与中国的结构性矛盾逐步凸显因而开始视中国为主要战略对手进而决定推行“亚太再平衡”战略时,南海问题急剧升温,日本也因与中国的结构性矛盾更甚于美国与中国的结构性矛盾而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17.
叶强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34-38
菲律宾和仲裁庭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不仅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而且严重破坏了当代国际法的基本结构和秩序,成为国际法发展进步的历史上一个逆潮流而动的恶劣案例。 相似文献
18.
孔令杰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3):23-26
对于最终裁决,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它将会是一份对中国不利的裁决。中国坚持仲裁庭对案件无管辖权,其做出的裁决非法无效,对中国不具有拘束力,中国不会承认,更不会执行。菲律宾和有关各方则坚称既然中国是《公约》的缔约方及案件的当事国。仲裁庭所做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裁决均对中国具有拘束力,它们也会借助所有可能的途径、采取各种手段向中国... 相似文献
19.
从2009年南海问题再次升温以来,在国际学术界南海问题研究中,东南亚学者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通过相关的文献分析和解读可以看到,东南亚学者的南海问题研究主要侧重于南海地区制度建设、南海问题国际法解读、东盟在南海问题中的角色以及南海问题新的和平倡议四个方面,而且研究内容开始向南海问题的国内影响因素、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方向发展。深入全面把握东南亚国家南海研究的动向有助于我们知己知彼,吸收借鉴,利用更有针对性的研究加强南海问题公共外交,提高在这方面的国际话语权。 相似文献
20.
文章旨在探讨新加坡在出任"东盟对华关系协调国"期间(2015—2018)处理"南海仲裁案"阴影下的南海问题的背景与策略,进而理清"东盟对华关系协调国"在东盟对华关系中的作用。斡旋南海问题,是新加坡出任"东盟对华关系协调国"一职的职责所在,也是新加坡的外交目标之一。然而新加坡在出面协调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南海问题时,却因坚定地支持"南海仲裁案"而影响到自身同中国的关系。新加坡为"南海仲裁案"的多番、多种"背书"之举,引发了中国较为强硬的反对和反制。同时,也要看到,新加坡虽然无法"诚实""公正"地斡旋南海问题,但却为"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达成准则框架作出了努力,是最有可能在南海问题上"协调"出具体成果的"东盟对华关系协调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