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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核心为领土主权争端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然不适用于领土主权争端。对于这一点,菲律宾和仲裁庭自然“心知肚明”。因此,仲裁庭在管辖权阶段的裁决显然是为了实施管辖权而尽量排除领土主权争端。  相似文献   

2.
葛淼 《东南亚研究》2024,(1):70-87+156-15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普遍性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但不是国际海洋法体系的上位法。国际法是多层级的立体系统,全球性海洋公约和区域性海洋法构成国际海洋法的双层次结构。区域性海洋法可能形成新的习惯国际海洋法,为《公约》提供更新的动力。“南海行为准则”构建南海的区域海洋治理机制,是对《公约》的扬弃,只要其有利于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的南海秩序,同时没有违背公认的习惯海洋法原则,可以做出不同于《公约》的规定。“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困局有三个主因:南海的不对称格局、东盟对中国的不信任推定以及第三方国家的干预和介入。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构建区域海洋秩序应以搁置主权争议、规制当事方行为、反对第三方国家干预和介入、避免安全局势升级为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3.
当前,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日渐激烈,此前国际上很少详细讨论南海岛礁建设议题。尽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部分条款提及"岛礁建设"中的"人工岛礁"议题,但在国际法上,"岛礁建设"议题仍然饱受争议,并且没有公认的术语界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主权国家试图采取占据更多海洋领土的行为,岛礁建设议题变得更加突出起来。本文以斯普拉特利群岛(即中国的南沙群岛)为例,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该议题,以期引领国内外学界对"岛礁建设"问题上进行更多的讨论。  相似文献   

4.
谢琼 《美国研究》2023,(2):30-53+5-6
美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公约却是美国海洋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美国推动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公约多部分内容的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与起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美国对新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就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框架结构等完整方案。在谈判、起草新海洋法公约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以其本国利益为导向,坚持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做出适当妥协。美国利益深嵌于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之中,演化为美国在公约中的制度性特权。无论美国是否加入公约,它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享有这些制度性特权。这与当今国际格局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发表的正式声明,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公约》第298条第l款包括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然而,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罔顾以上事实,于2013年4月24日强行组建中菲南海争端仲裁庭(以下简...  相似文献   

6.
中国政府认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且案件不具备可采性。仲裁庭裁决中国超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域制度之外的任何基于"九段线"的海域权利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南沙诸岛的高潮地物均不是岛屿,中国不能以南沙群岛为整体划定领海基线并声索海域权利。南海仲裁案裁决给中国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也启示中国反思自身南海政策的不成熟之处,调整后续对策。中国应从程序上规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管辖,推进协商规范,提倡与东盟成员国建立南海争端仲裁庭;在加强太平岛等岛礁岛屿地位的举证方面促进两岸合作,建立岛屿指标体系和南海岛礁大数据库。  相似文献   

7.
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所提的十五项请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类是有关海洋权利来源与“九段线”的合法性问题(第1、2项诉求),第二类涉及海洋地物法律地位与相关权利(第3、4、5、6、7项诉求),第三类涉及中国是否侵犯菲律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权利,第四类涉及中国是否违反有关环境保护、避碰、避免加剧争端等义务。这四类...  相似文献   

8.
论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框架下的财政约束与改革趋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目前欧元区整体财政经济状况的恶化 ,稳定与增长的矛盾凸现出来。《稳定与增长公约》框架下的财政约束条款引发了诸多争议。围绕如何评价《稳定与增长公约》的财政规则设计和实施效果 ,欧盟内部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否定论、改革论和内部调整论。本文首先评述《稳定与增长公约》中的财政纪律 ,重点阐述赞成对《稳定与增长公约》进行改革的观点 ;然后回顾欧盟官方对《稳定与增长公约》所进行的一系列“强化”、“优化”和“弱化”改革 ;最后对欧盟学术界关于如何改革《稳定与增长公约》的理论观点和改革思路进行了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9.
最近日本突然再次炒作东海油气开发问题,其背后的目的值得分析和研究。2014年初发生的科特迪瓦诉加纳临时措施案的案情与我国在东海和南海的形势存在诸多相似点和关联性,为应对日本在东海的动向、预估下一步南海局势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线索。通过研究科特迪瓦诉加纳临时措施案的诉讼程序和裁定。可以看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临时...  相似文献   

10.
"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凤岚 《当代亚太》2006,(11):32-40
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封闭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三国在此海域的海洋权利主张存在大范围重叠。20世纪70年代初期,日、韩两国签署的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主权权利。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愈演愈烈的今天,《日韩大陆架协定》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其对东海划界的负面影响也更加明显。  相似文献   

11.
中国海洋国土的现状和捍卫海洋权益的策略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唤醒了沿海国家开发和维护海洋资源的意识 ,进而引发了争夺海洋国土、海洋资源和海洋通道的新的斗争。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 ,目前与海上 8个周边国家都有海洋争端 ,面积约占我国海洋管辖区的二分之一。新的世纪是海洋的世纪 ,我国要捍卫自身的海洋权益 ,审时度势 ,韬光养晦 ,理性处理。  相似文献   

12.
亚太国家的海洋政策及其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凤岚 《当代亚太》2006,26(5):30-36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以来,亚太地区沿海各国相继制定了海洋法律,并纷纷出台了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中国与众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这些国家的海洋政策及涉海法律,已对中国的海洋权益和海洋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南海"U形线"突然受到来自国际社会某些成员的质疑。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针对菲律宾提交国际仲裁的关于U形线以及该线所产生的历史性权利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展开讨论和解析。国际法是一个立体的系统,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法规无法解决当今社会诸多复杂的实际问题。在南海问题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能作为仅有的国际法依据渊源。U形线在国际法上有着特殊的地位,中国在U形线范围内主张的法律权利,都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享有的应有权利。除领土主权和主权权利之外,中国还享有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在南海U形线内的历史性权利不甚了解甚至有重大误解,这与中国政府历来未明确U形线的法律地位有关。在未来调整对U形线以及历史性  相似文献   

14.
菲律宾和仲裁庭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不仅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而且严重破坏了当代国际法的基本结构和秩序,成为国际法发展进步的历史上一个逆潮流而动的恶劣案例。  相似文献   

15.
“南极条约体系”在2048年前禁止任何矿产资源活动,但南极海域因其国际法属性的不明确造成了一些争议问题:是否同时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矿产资源是否享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规定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法律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与“南极条约体系”中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同时适用于“南极条约区域”内南极海域矿产资源活动,两套制度的法律冲突在规范层面仍未解决。但在实践中,国际社会对南极作为自然保护区地位的普遍共识,决定了在2048年后极有可能继续禁止南极采矿。  相似文献   

16.
房旭 《东南亚研究》2018,(3):108-12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规定了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标准,但所谓的"标准"过于模糊,存在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通过"详细"解释"岩礁条款"得出"史无前例"的岛礁认定标准,使得即便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并且有淡水、食物和居住设施的太平岛也被认定为岩礁。仲裁庭对"岩礁条款"的解释过于激进,明显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岩礁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嗣后实践的相关要求。综合条约解释规则和太平岛的自然地理情况来看,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毋庸置疑。作为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  相似文献   

17.
郭树理 《德国研究》2002,17(2):52-56
《布鲁塞尔公约》是欧共体各成员国间协调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重要公约 ,德国是该公约主要成员国 ,本文就德国法院有关《布鲁塞尔公约》的判例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18.
现代意义的海上封锁是一种经数百年演变而来的制度,其相关国家实践肇始于大航海时代,并随着军事科技及应用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目前认知的“国际规则”。关于海上封锁,尚不存在“公约”之类条约法,其仍主要由习惯国际法调整。从实践历史来看,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海上封锁案例占绝大多数,而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海上封锁案例较少,且自二战结束迄今更少有广为认可的具有实效性的“合法”先例。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海上封锁法”的首要关键是解决交战团体的承认问题,亦当遵守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相关封锁“规则”,尤其是“日内瓦四公约”所确立的国际人道法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皆系“平时法”,在“战时”对于交战各方而言将被海上武装冲突法取代,“封锁区”及周边相关海、空域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与民航空管安排亦难免受到影响。  相似文献   

19.
从国际法看南沙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沙问题变成一个“国际”问题还是70年代以后的事情,由于南沙群岛所具有的重要战略地位和海洋经济价值,加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以后世界各国日益增长的海洋意识,一些本来与南沙问题毫无关联的国家也纷纷提出了对南沙群岛的领土要求,使该问题当事国由3...  相似文献   

20.
围绕马六甲海峡的航行制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沿岸国同美国、日本、俄罗斯、英国等使用国在二战后经历了长期而复杂的博弈,最终创造性地达成妥协,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之时确立过境通行制度.本文尝试基于国际关系的视角分析各方的博弈过程,将过境通行制度视为对各方共同认可的权利分配方式的制度化表达,并认为诉求重组是其关键成因之一.一方面,三个沿岸国于谈判前期解决了彼此的领海争议,逐渐形成统一的诉求并不断重申;另一方面,使用国围绕共同目标分别提案,并彼此应援,试探沿岸国的让步空间.最终沿岸国缩小了领海主张,确保使用国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通过海峡;使用国则减少了对沿岸国的干预,使其得以独立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从而达成多方共赢.本文通过个案研究,探析大国与小国针对特定议题进行博弈并达成共赢的内在机制,对南海通行规则相关问题的化解应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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