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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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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多集中于实体标准,而忽略了程序维度的标准。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讼实践表明,实体标准无法保证法官裁判时的审慎性。常见的行政协议第三人类型有集体成员型、承租人型、继承人型、债权人型、抵押权人型等,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各类型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审查并不充分。利害关系条款为起诉人原告资格的获得保留着最后可能,对利害关系的否定性裁断必须是审慎考量所有利害关系可能性之后的判断。于原告诉请范围内,人民法院对原告资格的审查态度应由消极证否到积极证成转变,审查路径应由分别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特殊规定、利害关系审查的分散扁平化路径向从行政相对人身份到特殊规定再到利害关系审查的纵向递进式路径转变。  相似文献   

2.
行政协议有着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行政协议第三人原告资格问题无法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隐匿而消解。现有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多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背景展开,亦未考虑到我国行政协议诉讼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基于合同相对性并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行政协议第三人诉请合同履行权益时原告资格需回归行政相对人标准,诉请固有权益时则依然遵循利害关系标准。利害关系标准下,行政协议前置或之中的单方行政行为以及与协议相对人的基础纠纷构成第三人与行政协议之间利害关系的截断。理论上,第三人与行政协议整体有直接利害关系之时方具备起诉行政协议的原告资格,但实践中,法官对此应有释明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程序公正、程序参与和诉讼效益。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第三人的类型划分不统一、对利害关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行政诉讼法宜明确规定将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和类似被告地位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利害关系,允许法院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4.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诉讼中,判令与本案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本案原告或被告承担民事民责任。这种做法在经济审判实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黄学贤 《法学》2006,(8):3-11
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世界范围来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呈现出不断宽松且标准逐渐趋向一致的趋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从“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进而发展到“利害关系人标准时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与起诉人不能混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刘苏 《法制与社会》2011,(20):145-146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即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属于原告以及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影响.这一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它更多是出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资...  相似文献   

7.
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其中前者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者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者身份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其诉讼权利义务,乃至实体权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原告地位,有权提起并参加诉讼,其未起诉时,法院发现其存在,应告知其诉讼发生情况,但无权强制要求其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资格,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纷争。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9.
"利害关系标准"模糊性与司法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是中国行政诉讼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并进行中国式表述的现实需求,刘广明案的裁判即为一种探索和尝试。该案将保护规范理论中国化并对"利害关系标准"具体化,较好调和了利害关系标准的弹性与保护规范理论的刚性。将"保护规范"从行政行为援引的法条扩展到法律体系相关联的法条,将"规范"变为"规范群";将"主观公权利"从法律保护的权益扩大到值得法律保护、需要法律保护的权益,将更多的实体性权益、程序性权益、参与性权益纳入司法保护范围;将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与合法性审查所依据的"法"相联接,让两者更加契合。保护规范理论的中国式表述,让原告资格判断更加客观化和精细化,有利于扩大原告范围,还能强化对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并能发挥主观公权利承继性的优点,又能预防滥用诉讼权利。当然,适用保护规范理论,仍应根据个案情况,灵活解释法律,并兼顾原告资格范围逐步扩大的历史趋势。  相似文献   

10.
从过去近40年的行政法历史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经历了"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行政相对人标准""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和"利害关系标准"四个发展阶段。在"刘广明案"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中,没有发现有引入保护规范理论的判例,法院判断"利害关系"时,要么采用"直接联系论",要么采用"实际影响论",其判断标准都偏向于主观性,因而难免个案中法院判断方法上的任意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刘广明案"引入域外法上的"保护规范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形塑了一个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结构,即:公法规范要件、法定权益要件和个别保护要件。这个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结构淡化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主观性,同时增加了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本文所谈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存在于两类行政案件之中,与案中原告最初发生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向法院起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由于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行政案件存在这种第三人的情况,所以正确认识和掌握他的性质和特点,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  相似文献   

12.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确定第三人的标准。第一标准,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标准,该种标准将第三人限定为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且"没有提起诉讼"又可以做"实质意义"和"描述意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二标准,即"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标准,该种标准之下,与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宜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不宜将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列为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向忠诚 《行政与法》2009,(10):80-83
在加入WTO的《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中,我国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我国现行的合法权益标准下的法律利害关系标准虽然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扩大性的解释,但与WTO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将法律上的利益作为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是我国切实履行WTO义务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环境公益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是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这一标准在客观上阻碍了公众环境监督权、控告权的实现,本文认为应基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求,放宽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定公民、环保民间团体、检察机关等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相似文献   

15.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诉讼法律地位角度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之第三人。应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不同法律地位来界定其不同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其确定原则与规则(或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此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即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之相互联系,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利害关系的内容为规则或标准,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  相似文献   

17.
仲裁第三人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关于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争议 第三人,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由于仲裁程序的发生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即仲裁要以当事人双方有仲裁协议为前提,而第三人与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可能并不存在仲裁协议,这就构成了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第三人问题的焦点。一些同志认为,仲裁活动中不存在第三人,其基本理由是我国《仲裁法》没有对第三人能否参加仲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是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虽然原来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由于与原诉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而主动参加到或者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在民事诉讼中,建立第三人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全案  相似文献   

19.
对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之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他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其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是针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他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认同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均视为被告,原、被告任何一方胜诉都是对他民事权益的侵犯。因此.他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  相似文献   

20.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单一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而外,有时还可能出现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即是对于他人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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