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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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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士彬 《财经法学》2016,(3):93-101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应重新审视和正确把握刑法的社会定位。依法治国要始终强调和坚守刑法的法律属性、保障法地位及其限制国家刑罚权非理性发动、倒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支撑。聚焦当前的刑法定位偏差现象,国权主义刑法观根深蒂固,过度、情绪化立法挥之不去,司法入罪化重刑化色彩浓厚,亟需树立民权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21,(4):50-59
通过回应社会热点事件以增设新罪名或增加已有罪名罪状是刑法膨胀的主要路径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特别是其中对"冒名顶替"的犯罪化,再一次强化了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程度。基于刑法治理社会的手段属性,其具有回应热点社会事件的合理性。基于"冒名顶替"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将其入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某一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规制视野,应当综合考察行为所侵害法益的确定性、行为的类型化、行为的可归责性等内容,并兼顾报应和预防的刑罚观。过度地以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仓促、频繁的回应与刑法条文类型化本质相矛盾,易忽略对引发社会问题深层原因的探索,导致刑法权威性丧失,公众刑法信念被削弱。基于犯罪标签的难消解和犯罪附随后果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我国当前并非是以刑法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佳时机,刑法应谨慎回应社会热点事件。  相似文献   

3.
刑法社会化是转型社会中刑法发展的一个新命题。在刑法与公众之间日益充满困惑、刑法与社会发展日渐脱嵌的今天,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及时作出调适,以消解公众困惑并实现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为此,刑法立法和司法应当克服对理性主义的过度偏爱,妥善解决作为正式规则的刑法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经验知识之间的纠葛,通过建构公众广泛参与的实践机制,以消弭刑法与公众、社会之间的裂痕。充分理解和尊重现实社会,为长期承受国家捆绑的社会及时松绑,还原并扩容社会的自主性,逐步推进刑法社会化进程,无疑是未来我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曾赟 《河北法学》2006,24(3):93-98
宪政之维的刑法可谓刑法"宪法化"了.刑法的目的不仅保障社会中善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刑罚的执行不是给罪犯带来痛苦,而是要注重如何保障罪犯的权利.国家的刑事政策与自由、平等、法治等宪政理念紧密相连,其目的在于个人自由之保护,而不是警察国家模式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的惩罚性.刑法"宪法化"最重要的标志是刑法司法必须接受宪法的限制.美国式违宪审查模式与德国式宪法诉愿模式将宪法对刑法的限制加以建制化.  相似文献   

5.
刑法对任何行为的惩罚都要有正当化根据,要坚持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刑法都呈现泛化倾向,我国经济刑法也明显存在调整范围过度的现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秩序,这种理解难以符合市场经济本质和前行方向,容易引起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经济犯罪是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而导致对其他平等主体或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伤害(危险),对其法益要从实质上解释,形式上只是违反特定经济制度或秩序,不产生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不宜纳入刑法范围。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要重视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限缩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6.
冀洋 《新法规月刊》2021,(3):124-139
我国先后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28个轻罪,但表现出了"轻重并进,重罪为主"的立法特征,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轻罪化"之所以屡被用于渲染当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趋势,源于对"废除劳教制度"法治意义的误解.劳教制度被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教育帮扶性措施异化为罪刑失衡的监禁处罚,因而轻罪化立法不应是"劳教功能"的栖身之所."轻罪化"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方案源于"严而不厉"的目标导向,但"严而不厉"内含"严"与"厉"概念交叉、狭义解读刑法谦抑性、迷信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等不足,在"去重刑化"目标尚未实现之前追求法网之"严",则导致刑法结构"又严又厉".增设轻罪也不是校正重刑主义司法偏向的恰当措施,重罪构成要件的司法扩张是解释者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然,应正视司法恣意性的根源而非通过轻罪化立法为之开脱,否则将陷入"司法无限倒逼立法"的恶性循环.因此,追求法网严密的轻罪化立法应予放弃,从而为发挥刑法之外其他规范及其主体的功能让渡空间,真正促成社会治理所需的多元共治格局.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的民法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一元社会向二元社会的转型过程中 ,二元社会的确立导致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在市民刑法的构建进程中会出现刑法的民法化现象。审视新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 ,这一现象已经出现。何谓刑法的民法化 ?怎样看等这一现象 ?本文作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刑法信仰的根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不论是立法、司法都深深植根于某种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它自身会受到该文化和制度的制约。但是,刑法必须体现人的一定欲求。因为,只有刑法的价值真正体现出对公民作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关怀,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仰,刑法自身才具有生命力。于是,我们看到刑法的信仰获得就是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刑法是保障和发展公民人权的大宪章,寻找到了公民信仰刑法的根基;同时,公民通过遵守刑法和维护刑法的价值坚定对刑法的信仰。刑法信仰的根基就在于刑法必须植根于人的欲求中,体现出人的欲求,不得违背"常情、常识、常理"。因此,我国现行刑法要想获得信仰至少必须做到:刑法价值真正的转变;刑事解释的公正;刑事普法的观念转变。  相似文献   

9.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新刑法,这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审视新旧刑法及其相关的决定、修正案、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刑法改革呈现出一种新走向———刑法民法化。一、刑法中较为明确地引入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原则。新刑法中最引人注目之处是确立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使刑法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张契约,国家不得逾越法律的界限对无罪的公民进行非法追究和对有罪的公民滥施刑罚,公民也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活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  相似文献   

10.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1.
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后置法角色,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理念应当慎行。  相似文献   

12.
付玉明 《当代法学》2021,35(5):15-27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具有增修范围相对集中、犯罪圈进一步扩大、处罚严厉程度调整三个显著特征.此次修法从宏观层面而言顺应了社会的形势变迁,从微观层面而言则是对具体实践应对不足而进行的规范补给,集中贯彻和体现了积极刑法观的价值指引.在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刑法观具有现实意义,但对于立法的过度扩张需要保持警惕.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宪法性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从法益这一理论原点实现对立法的反思性控制;另一方面,对"但书"条款应当审慎适用,充分发挥法益概念的解释规制机能,以实现规范上的平衡.在实质解释的方法上,应当以个人法益为原点,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内,对直接关涉个人法益的部分进行扩张解释,而对距离公民个人法益较远的部分则进行适度限缩.  相似文献   

13.
当前推进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相较"依靠群众"原则,"公民参与司法"这一表述更能体现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主动性。公民参与司法具有参与主体的外部性、参与客体的公共性以及参与程度的实质性等特点,并呈现出社会参与、专家参与、由参与审判到参与整个诉讼活动的发展趋势。其功能则体现为协助司法、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等方面。公民参与司法对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能力都具有促进作用。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应当注重参与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我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安排对公民参与司法重视不足,未来应当以参与的规范性与有效性为基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领域全面推进公民参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4.
作为宪法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之,言论自由是保障民意畅达的重要途径。除刑法规范的失当言论之外,公民对自身观点的表达不受有罪追究。《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即是刑法存保障公民名誉权的同时.通过对禁止性言论的范围设定以保障公民最大程度地行使言论自由。然而,新近的司法实践表明,政治权力的张扬使得诽谤罪成为公权力者打压言论自由的借口,  相似文献   

15.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6.
赵秉志  袁彬 《法学杂志》2012,33(10):35-4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依据。但宪法发展与刑法进步之间存在互动关系。1982年至今,我国现行《宪法》历经30年的发展,在理念、制度和规范等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指引、带动了刑法的进步。未来,我国应在宪法发展的指引下,提升刑法理念,促进刑法的宪法化、宪法的刑法化和刑法的法典化。  相似文献   

17.
权利发展遵循初民权利———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进路;刑法进化存在伦理刑法———政治刑法———市民刑法形态,与权利发展一动一趋。中国向公民社会迈进,刑法发展以民权刑法为目标。中国刑法改革必须承应社会变迁与权利发展,以权利发展为主导,改革刑法的基础观念,反思刑法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非犯罪化与刑罚改革。  相似文献   

18.
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障碍及其克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贯彻的主要障碍 (一)国家的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准备不够 我们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国家现行的政治体制及司法体制,都没有完全做好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也就是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全面贯彻实行的准备。因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全面贯彻实行要求在一个民主政体的社会结构中确立权力(包括政治权力及司法权力)的真正平衡与制约。而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上述两项权力尚未得到合理的分配,因而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机制都未完全确立:首先,在政治领域中,政治权力还未能在宪政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分配,因而缺乏真正的政治权力制约,政治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始终是一个难解的结;①其次,在司法领域中,刑事司法权虽然在现行刑事法制的框架下得到了一定的分配,但也缺乏有效的刑事司法权力的平衡与制约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功能主义刑法具有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与以入罪处罚为核心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相对,消极功能主义刑法旨在将具有出罪化、非刑罚化、刑事责任轻缓化功效的私法理念和制度引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多元化与现代化。积极功能主义刑法和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手段上具有互补性。消极功能主义刑法立基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目的理论,始终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在正当化限度内追求被害恢复、加害复归、经济效益等治理效果。践行和发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观,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应罚性为主,以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并重视“行政处理优先,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立法模式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刑事责任的多元化实现方式与激励机制,推动犯罪后法益修复行为与积极悔过行为刑事责任激励的法定化乃至分则化,完善定罪免刑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以整体化观念健全犯罪实质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   

20.
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实现"民主刑法"、"公民刑法"、"保护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应当确立全面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的法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确立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有民主主义、人权理论、限制刑罚权思想的根据,但其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入宪,在我国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刑法既要全面保护公民的法益,又不得对罪犯适用违背社会道德的残酷刑罚。"并在刑法立法中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补充刑法总则的法律空白,开展合理限制下的犯罪化,还应对刑法解释进行规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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