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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权的配置模式,无论是"一元制"还是"二元制",在配置执行权时都充分考虑了执行权的司法性和行政性双重特征。因此,我国的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保障执行权双重特征的前提下,充分整合现有立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机关权力,逐渐完善执行工作运行的配套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高效公平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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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方式,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行为相关问题的研讨,旨在寻求判断民事执行行为性质的标准,为分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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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解决"执行难"的路径引发了实践中执行体制的改革和理论上对执行权的性质的讨论。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密切相关。执行权的性质,更应当偏向于独立国家权的定位。这样的定位决定了执行机构单独设置,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在执行局机构内部,应分别设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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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宪法和相关刑事法律没有对刑事执行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明确定位,理论界和实践中对刑事执行权的性质认识存在不少争论。清楚地界定刑事执行权的性质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待解课题,本文对存在的各种学说作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识,希望可为我国的刑事执行体制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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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我国,民事执行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人民法院确立审执分立制度后,由理论界提出来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对民事执行权作出规定。近年来,随着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改革的深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逐步认识到,民事执行权理论是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工作实践的基石,研究和把握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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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比较法视角的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登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50-57
意大利、澳大利亚、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瑞士等国的执行机构各不相同,但都奉行着相同的执行权配置理念,即对执行权按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行有效的分权;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权中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规定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既严格锁定执行权的权限范围,又兼顾执行的其他程序独立价值。这些理念对我国进行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和进行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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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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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逍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3):69-75
对民事执行权性质的认定,关系到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划分和执行的内容等,它是执行制度改革中最根本的问题。本文试对民事执行权属性及其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为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体制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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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类犯罪,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很多。该罪的罪过形式宜采行为心态加结果心态二元模式认定。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形式的滥用执行权与不作为形式的滥用执行权。执行人员依据有明显违法性错误的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属于滥用执行权。认定不作为的滥用执行权要重点考察不作为的原因。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执行人员在有执行判决、裁定的期待可能性时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内部共同不履行执行权的行为,"内外勾结"共同滥用执行权的行为,在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均可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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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权性质及执行机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10)
民事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基础性权力。关于民事执行权性质,众说纷纭,理论分歧主要集中在民事执行权的国家分权属性理论,即民事执行权在国家机构中的分工,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亦或是两者兼有。民事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直接决定了权力的机构设置模式是以行政化设置为主,还是司法化设置为主;其运作的目标价值,是以公正为主,还是以效率优先。正因为如此,民事执行权性质是民事执行理论的基石,也是设计民事执行各项制度不可回避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必要做认真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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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目前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系统造成的审判与执行性质的冲突,通过反思我国执行体制存在的诸如执行权过分集中、不利于公正执行、滥用执行权等弊端,指出应借鉴德国执行工作的有效经验,建立独立于法院系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执行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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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执行权的设置,科学合理分配法院执行权。笔者建议:1.现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庭设置和称谓不变,但其职权和人员发生变化。执行员改称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只负责涉及执行中实体纠纷和程序问题的裁决,其人员数量也相应减少。2.现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增加行使执行权的职责。司法警察负责执行程序中具体执行事务的处理,即除执行法官职责以外的其它执行事务。3.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除了一般的工作联系以外,有互相监督之责。执行权分配改革的依据是:1.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特征的性质决定了执行权应该进行科学的分配。执行权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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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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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两年,最高法院连续出台5个重要文件以应对执行"难"和执行"乱",而后者显得尤为紧迫。
"执行法官权力相当大!"对于目前法院执行之"乱",孙加瑞(最高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庭检察官、博士,主持该庭执行检察处工作)的总结是:一些法院、执行人员违法不履行职责和违法滥用职权以及利用执行权谋取私利,有人称为"不给钱不执行、给了钱乱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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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运行、执行模式的选择和执行活动的价值取向。而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效率优先原则决定着我们的执行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方向,主动执行机制的实施就是顺应了这个方向的一次创新性改革。主动执行机制是突破现行申请执行程序的一种独创性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但在申请执行人举证问题上却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协调,产生了矛盾。如果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则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符,违背设立主动执行机制的宗旨,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而,如何正确定位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是关乎主动执行机制能否顺利推广,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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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机构行使刑事执行权的行为包含监管、教育、帮扶以及不得已时的惩戒,本质上是司法行政权.本文旨在通过阐释社区矫正机构发展历程、分析社区矫正机构履职行为性质来厘清社区矫正机构的刑事执行权,在此基础上探寻重新配置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权的路径,期冀对刑事执行理论的进一步深化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