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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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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同远 《法治研究》2012,(12):55-66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中,调整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大概有《民法通则》第93条和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等两类规则。前者以无因管理来统摄见义勇为引发的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以《民法通则》第109条为基点,形成了专门调整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的"规范体系"。对如何适用这两类规则解决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司法实务做法不一;对这两类规则之间的关系,理论界看法也不一致。这两类规范的形成是继受国外不同立法模式的后果。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第一次在我国立法中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而如果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考察,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民事侵权行为与由《刑法》予以规制的犯罪行  相似文献   

3.
程娟 《法制与社会》2012,(34):56-57
《侵权责任法》自2009年12月26日公布后,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如潮评论。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与其理性预期相一致,以有无意思联络重新构建了多数人侵权的分类体系。因此,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切实提高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可操作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依据私权优先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就侵权人的全部财产而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侵权人在就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实现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能够对抗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对于税收优先权也应当具有对抗效力,但对其他债权则无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1182条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修改,不仅使获益剥夺的适用不再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为前提,也使获益剥夺彻底成为一种与损害填补和赔偿损失相区分的侵权责任类型和责任承担方式。因不同类型的责任往往对应于不同的适用条件,且第1182条中并未对获益剥夺的适用条件予以全面和清晰的表述,故应对获益剥夺的适用条件予以重新阐释。基于侵权责任制度法理及法效果的独特性,应将人身权益受侵害、侵权人获益及因果关系确定为获益剥夺适用的三项必备条件,而被侵权人受到损失不为其适用前提。基于获益剥夺制度的剥夺及预防功能,应将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基础性归责事由;同时,为充分发挥预防功能,应使侵权人之过错程度与可剥夺之获益范围处于正向对应关系,以实现适用条件与责任范围的动态匹配。  相似文献   

7.
谢娟 《法制与社会》2010,(2):37-39,54
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时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后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困扰见义勇为者的不容忽视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探索和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切实可行的对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即国家按法定程序、以统一的补偿标准向受损害的见义勇为者补偿后,再向受益人和侵权人追偿,确保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得到全面、及时的赔偿,以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  相似文献   

8.
李挺 《行政与法》2013,(8):125-128,F0003
《侵权责任法》第24条是公平责任的一般条款,应属于补偿责任范畴.公平责任解决的并非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问题.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双方均无过错.适用第24条之时,应遵循类型化优先以防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同时应基于公平的立场着重考虑多种因素.公平责任未来更合理的走向是经由责任保险再逐步转向社会福利系统来承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民法属性,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属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者之间属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间属行政补偿关系。只有科学分析见义勇为各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时至今日,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意义。然而,由于缺乏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见义勇为者为实施见义勇为所付出的代价、作出的牺牲,在要求予以补偿的时候,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往往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请求受益人补偿遭拒绝的尴尬局面。因此,我们建议制定全国性的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法律,以"侵害人赔偿或者受益人补偿为主、国家补偿为补充"为原则,建立切实可行的见义勇为的求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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