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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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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起诉裁量权限于微罪不检举范围内,起诉裁量权适用面过窄,不适应诉讼经济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必要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起诉便宜原则,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起诉裁量权限于微罪不检举范围内,起诉裁量权适用面过窄,不适应诉讼经济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必要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起诉便宜原则,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3.
论起诉便宜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诉便宜主义是在刑事诉讼中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内容和要求之一,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直接的体现,在公诉时便宜起诉有各种相应约束机制,所以借鉴其合理内核对重塑我国刑事诉讼公诉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微罪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也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文章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认为应当采用以内外部监督的混合监督模式,并加强听证程序设置及当事人权利救济,来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  相似文献   

5.
起诉替代措施是在起诉便宜主义范畴下讨论的概念和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主要体现和应有之义。起诉替代措施的运用不仅有利于保护被追诉者的人权和预防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同时,由于其能较彻底的化解纠纷和解决社会冲突,因而对于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起诉替代措施的实践,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起诉替代措施,如酌定不起诉、公诉机关非刑罚处理方法和暂缓起诉等,但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尚显不足,应加以完善,以彰显起诉替代措施之价值。  相似文献   

6.
英美法系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 ,检察官对案件享有广泛的起诉裁量权 ;长期以来奉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也开始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裁量权 ,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就是其中一例。研究台湾缓起诉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理论学术的探讨 ,更重要的是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具有重要的实践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20世纪20年代,起诉便宜主义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也很快被民国立法者所接受。在民国刑事诉讼法上,微罪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这项制度于1928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得到确立,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在检察官作出微罪不起诉处分的考量因素和具体程序等方面得到了完善,但其适用范围则一直比较有限。在实践层面,微罪不起诉在民国时期的适用率始终偏低,因此很难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起诉裁量权是与起诉便宜主义密切相关的由法律特别规定或认可的公诉机关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裁量不起诉符合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规定了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本文首先探讨不起诉裁量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作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重点阐述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应如何正确定位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施和完善,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蕴含起诉便宜主义、程序请求、检察机关公诉权的补救机制等属性,长期活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但该项制度在运行中常常因立法规范缺失、权利保障缺乏、规避无罪判决等方面而屡遭诟病,由此产生了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合理性的质疑。文章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同维度,探析检察机关适用撤回起诉的合理性,最终回归检察机关实践运用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完善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公诉案件撤诉的疑难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撤回公诉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界的薄弱环节 ;其作为“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配套制度有着存在的必要性 ,但检察机关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撤回公诉权行使的条件、阶段及事后的处理并没有体现“起诉便宜主义”的要求 ,相当不科学 ,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得撤回公诉权沦为检察机关逃避“错案责任”的手段 ,极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对此法律应当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1.
最密切联系原则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现已为各国国际私法立法所采纳,对晚近各国的冲突法立法造成了深远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它是对各方效益最大化和效率的追求,但不加限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却会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我国在合同等领域的冲突法立法中可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该原则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给予适当的限制.  相似文献   

12.
最密切联系原则被称为当代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它在实现法律选择的弹性化和开放化,维护实质正义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本文首先介绍并分析了这一原则的发展历史,然后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当代世界各国不同的做法,此后,文章对我国现行立法、《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以及《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对该原则的运用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在最后一部分中结合世界各国的实践和我国立法和实践的经验教训,对在我国未来的国际私法立法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提出了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13.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其立法上的先进性以及可鉴性都是无可争议的。而德国在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中应用诚信原则的一系列立法活动,更是意义非凡。然而,在德国的一系列先导性立法活动的指引以及世界相关立法趋势之下,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引入诚信原则,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4.
基于国内学者对监护人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纷争现状 ,作者在明确监护人责任概念的基础上 ,大量借鉴欧洲大陆国家相关理论 ,运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 ,认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应摒弃无过错原则 ,采用过错或过错推定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现代民法保护未成年人等弱者的法律思潮  相似文献   

15.
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之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1],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涉及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和新的诉讼运行机制的确立。目前我国调审合一、法官主导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此 ,有必要建立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适应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7.
In the 1920s,the doctrine of prosecuting discretion was gradually confirmed in the laws of civil law countries. Shortly thereafter, it was accepted by the legislato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well.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doctrine of prosecuting discretion was mainly reflected as petty misdemeanor non-prosecution, which was first established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1928 and had been modified several times since then. By these modifications, the considerations and specific procedures about petty misdemeanor non-prosecution were improved, but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had been limitedthroughout the time. At the practical level, the applicability rate of petty misdemeanor non-prosecution had been very low, which made it difficult to fulfill its due value.  相似文献   

18.
论量刑公正的一般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近代刑法学术史上,西方国家曾经围绕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就刑罚价值取向和量刑公正标准量刑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报应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罪行轻重相适应",目的刑论认为"刑罚轻重应当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最后在两者之间形成折中主义刑罚论,认为"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事实情况都是影响刑罚轻重的因素",此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并为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根据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我国量刑公正标准属于折中主义刑罚论,表现为"罪责刑相均衡",其精髓在于:刑罚的宽严程度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互适应",因此,正确处理法定刑、量刑情节与宣告刑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实现量刑公正的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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