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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文江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2):86-9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多.网络盗窃案件作为网络违法犯罪中典型类型,一直处于高发态势.网络盗窃案件可以划分为盗窃银行系统资金、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盗窃电信资费三种类型,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应当从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技术防范措施、提高全民防范意识等方面来防范网络盗窃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2.
杨建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目前盗窃犯罪呈现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增多,盗窃国有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案件增多的特点,为扼制盗窃犯罪居高不下的态势,应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打击力度等几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3.
孙庆鑫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1(3):106-107
盗窃数额是对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条件和依据.现行刑法对盗窃数额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不相兼容甚至相悖,有必要通过立法制订一套统一适用的针对盗窃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4.
李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38-41
"两高"新近颁布了盗窃油气案件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该规定既未提供盗窃油气案件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并非提示性规定.在盗窃油气数额较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虽然形式上符合盗窃未遂,但结合数额较大以及尚未运离现场考虑,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但书规定从而不认为是犯罪.而在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情形下,则不符合但书规定,从而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5.
李高宁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
正版软件标签虽然可以使他人获得正版软件的所有功能,但是正版软件标签并不能等同于正版软件,对标签的盗窃并不能够排除原正版软件所有权人对正版软件享有的权利.盗窃正版软件标签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盗窃正版软件标签真正损害的是正版软件制造商,虽然这种盗窃标签行为可以解释为对正版软件的复制行为,但是因为通过出卖标签来获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6.
张惠芳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1)
现行刑法将盗窃文物犯罪的行为涵盖在盗窃罪中,使得盗窃文物犯罪行为在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文物犯罪体系化的要求,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应当将盗窃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将其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盗窃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雕塑、壁画、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7.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自2001年1月至2003年10月,抢劫、抢夺("两抢")、盗窃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盗窃犯罪呈现出盗窃车辆案件多,盗窃公共财物多,共同盗窃犯罪多,盗窃目标明确的犯罪多等特点."两抢"犯罪呈现出犯罪手段形式多样,危害性大,车匪路霸案件突出,罪犯流动作案多,犯罪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团伙犯罪较为普遍等特点.其原因主要受社会上拜金主义、片面追求物欲风气,社会主体贫富差距拉大,有关部门管理混乱,控制弱化,司法机关打击不力,某些人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 相似文献
8.
严惩盗窃也应有度——对《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振林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11(2):40-43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刑法>原第264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正是由于这些特殊盗窃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对他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9.
鲍新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22-126,129
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和使用行为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对象加以分析.拟涉及以下诸内容:以我国刑法文本为基础,讨论刑法学界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理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为依据,斟酌其中“信用卡”的定义;使用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的行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否存在转化型犯罪. 相似文献
10.
闫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116-121
2011年5月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增设了盗窃罪的不同犯罪情节,“携带凶器盗窃”就是其中一种.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认定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关系不无深入讨论之余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