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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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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毕莹 《法制与社会》2014,(18):27-28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这一著作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作出了非常深刻的论述。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犯罪人免受国家刑罚权侵犯的工具。本文试从《论犯罪与刑罚》的一些内容出发,探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沿革、内涵和意义、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并尝试提出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2.
杨琳  赵明一 《法学杂志》2013,34(4):115-120
刑罚个别化是基于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的理论形成的一项刑法原则,主要调整"刑罚"和"犯罪人"两大实体范畴关系。其核心要素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再犯可能性,可以通过量化考察人身危险性为法官量刑提供依据。但是,刑罚个别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通过彼此的协调融合,绝对的罪刑法定发展为相对的罪刑法定,同时,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则需辅以人身危险性进行调整修正。  相似文献   

3.
马荣春 《河北法学》2008,26(5):87-96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国内刑法理论中早就提了出来,并在现行的刑法条文中有所表述。但对该原则的已有理论研究高度不够,视野狭窄。立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于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的关系较为全面而深入地揭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核心原则地位,从而为宏观把握和整体领悟刑法开启一扇窗口。  相似文献   

4.
罪刑相当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和阐明罪刑相当原则并奠定其理论基础的是刑事古典学派的贝卡里亚、边沁、康德和黑格尔。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为代表的近代学派也主张罪刑相当原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罪刑相当原则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罪刑相当原则  相似文献   

5.
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两条刑法基本原则,对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本文“上篇”中,作者写道:刑法落后于社会生活的矛盾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或颁布单行刑事法规来解决,而不能用类推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作者认为,在立法上,立法者完全有权创立新罪名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而不必实行所谓的类推立法,类推立法应废止;在司法解释上,司法机关应严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就检察工作、审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而不能超越权限。本文“下篇”,作者指出:罪刑相适应与刑罚目的不是并列的,更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罪刑相适应是刑罚目的的上位概念,刑罚目的是罪刑相适应的应有内容;采取法条竞合的立法方法,特别法的法定刑应高于普通法,至少等于普通法;修改刑法时,应全盘考虑,照顾罪刑横向之间的适应,避免犯罪之间处罚不相协调。作者强调指出,只有刑事立法的罪刑相适应,而没有刑事司法中的罪刑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可能最后实现。  相似文献   

6.
浅谈刑罚的宽和化──兼评贝卡里亚的刑罚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宽和化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表现。现代社会刑法中的刑罚应该是一种宽和的刑罚,这在刑法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并成为现代刑法法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刑罚宽和化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之精义,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罪刑相适应,常被说成是“罪罚相当”或“罚当其罪”,其实含义是一样的,只不过两种说法的角度不同。“罪刑相当”,主要是从立法角度而言,指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罪与刑相适应;而“罚当其罪”,则多指司法实践中适用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可见,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8.
罪刑相当原则解释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许多学者将这一规定概称罪刑相当、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①也有学者称之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②这两种表述虽然只有是否使用“责”字的一字之差,但从刑法解释论上看,它表现了...  相似文献   

9.
格言简析 此句格言表述了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基本内容,即罪责轻则刑罚轻,罪责重则刑罚重,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而不是随心所欲地裁量刑罚.罪刑相适应,源于因果报应与同态复仇观念.因果报应论的主要内容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果报应观念表明了大恶以大恶报、小恶以小恶报的思想.罪刑相适应思想是伴随着罪与刑的出现而出现的.  相似文献   

10.
赵冬燕 《法学杂志》2006,27(3):136-138
在西方刑罚目的理论上一直存在着报应刑和目的刑的争论。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以及刑罚正义原则的要求,报应已成为我国刑罚的首要目的。刑罚的报应性贯穿于我国刑罚体系的始终,只是不同的刑种体现出来的报应性的程度不同。  相似文献   

11.
贵刊一九八二年十月号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中有一段话:“所谓罪刑相适应、相均衡,也就是根据其罪行所判处的刑罚,恰好是足以把他改造过来,使之重新做人。因此,对某犯罪分子如果判处一年便可以把他改造教育好,就不必判处更长时间的刑罚。反之,对另一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无期徒刑就不能避免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了有期徒刑,也是罪刑不相适应。”上述观点,与我国刑法“罪刑适应”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我国刑法所讲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相均衡)。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相似文献   

12.
一、这一规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科学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①既然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这种提法就不完全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刑法已经根据该原则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后,该原则实际上主要是量刑原则,即提供基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原则。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  相似文献   

13.
杨靖 《广东法学》2010,(1):45-51
量刑是刑事审判至为关键的一环。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必须做到科学量刑,即通过科学恰当的量刑,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体现刑罚价值。现阶段我国应采用“罪刑相适应原则”与“综合平衡原则”作为量刑原则。良好的量刑效果来源于对量刑原则的正确理解与科学适用。因死刑案件特别重大,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根据综合平衡原则的要求,适用死刑应了解死刑适用的现实背景,坚持先进的司法理念,注重刑事司法解释的运用,科学把握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4.
关于刑法改革的几点思考费贵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的最具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此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其基本要求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笔者认为,在这一刑罚基本原则指导下,还必须...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原则必须与时俱进,刑法规范内容的多样化必然带来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多样化,但罪刑法定原则长期被学界定位为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无法充分体现其限制刑罚权滥用的制度价值。随着刑事司法中的最大问题由罪刑擅断到量刑不公的转变,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亦应该有所拓展,即从"犯罪与刑罚之法定化"的二元格局迈向"犯罪、刑罚与量刑之法定化"的三元格局。其中,评价范围与评价方法的法定化,就是量刑法定化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6.
对刑罚一般预防的再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试图论证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 ,夸大刑罚一般预防的作用不仅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而且不利于刑罚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同时还与特殊预防产生矛盾与冲突 ,因此立法在设定罪刑结构之时、司法在确定具体刑罚之际 ,应更多地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 ,不应过于看重一般预防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18.
由于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与刑罚相适应,因此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会反过来影响罪名的正确认定.因此,合理的法定刑设置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罪名的正确使用.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普通减刑制度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有损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破坏我国整体的刑罚结构等缺陷。建议调整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司法政策,大幅度提高假释适用比例,减少普通减刑的适用,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变更执行模式。  相似文献   

20.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所以能够构成罪刑相适应的标准,不仅因为它作为标尺在犯罪和刑罚之间具有公用性,还因为它作为标尺具有质量差别性。就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实践而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在立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制刑标准,而在司法环节被坚持时就是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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