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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简单地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但很多具体问题并未涉及,比如出卖人的取回权、买受人的期待权、第三人的权利保护等,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制度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处理所有权保留纠纷带来了相当大的困扰。本文首先对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以民事诉讼法为视角,分析司法实践者应当如何具体操作涉及所有权保留买卖的相关诉讼,以期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有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冒名顶替实施法律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如冒名者冒名顶替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并过户给第三人的情形,是保护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还是保护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其他的交易参与人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文章对冒名顶替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解析,进一步对该行为分类,并由此明确冒名顶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3.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是民事立法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包括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某种条件下的不动产和债权制度,其涉及的面比较广泛。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也不尽完善。本文拟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作一探讨。一、建立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意义有利于维护安全、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原所有权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处分却无法请求返还,对原所…  相似文献   

4.
依据中国《物权法》,分析船舶所有权的变动依据、登记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的判断标准,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对侵权人具有证明力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试论个人数据与相关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个人数据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 ,个人对该数据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其他相关人只有享有受限制的使用权 ,个人数据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因此 ,必须明确个人数据所有者与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6.
保留所有权存在“双层担保结构”。第一层次是保留所有权的基本担保手段,包括出卖人的违约取回权、执行标的异议权和破产取回权。出卖人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以其所保留的“真正的所有权”为基础,而非以所有权保留登记为条件。第二层次为受偿权,以出卖人怠于行使第一层次权利或买卖物上存在第三人受偿权为前提。价金抵押权制度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以第二层次中出卖人的受偿权与第三人的担保物权发生竞存为前提,而第三人对买卖物担保物权的取得,则需在确认买受人对保留所有权买卖物的“担保性处分权”的前提下,以继受取得为路径。同样,买受人为第三人所设立的浮动抵押权,之所以能够及于买受人后来购入的由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也需立足于买受人的“担保性处分权”进行解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的适用,需以“取得标的物”作为其构成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要件,而这一要件的实现,无法寄托于善意取得,而需通过确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的“商事营业处分权”。  相似文献   

7.
不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的现行指示交付制度下,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之时不能实现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同时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过大,便捷交易的目的也不能实现。指示交付须以通知到达第三人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8.
王蕊 《法制与社会》2011,(26):297-297
赃物在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后,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取得赃物所有权未有明确规定。本文旨在探讨确立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执行实践中,在执行房地产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房地产已实际转让给第三人(虽未过户,但已签定了转让合同,第三人已付了房款,甚至已占有)为理由提出抗辩、第三人以自己拥有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为理由提出异议的情况。此时,执行法院往往无所适从,若保护第三人却找不到法律依据,不保护第三人又有违公平原则。鉴于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理此类问题谈谈一己之管见。物权登记与移转合同冲突之处理房地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  相似文献   

10.
崔鹏 《山东审判》2005,21(1):110-113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述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  相似文献   

11.
杨树明  张平 《现代法学》2000,22(5):18-21
本文认为应当重建公司法人治理基础 ,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础上的有效统一 ,由部分所有者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层而成为经营者 ,这种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内部监督 ,较易实现。  相似文献   

12.
所有权保留制度自有其存在价值。通过对于我国大陆首次明确承认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合同法》第134条的检讨,进一步确认了买受人应有之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附条件权利的期待权。各国(地区)立法例就此项制度之规制均有瑕疵。对于买受人期待权之损害,通常源自出卖人与第三人之不法行为。出卖人一物数卖之再转让行为即属典型样态。笔者以为,所有权保留之登记与否对于出卖人再行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之行为具有重大影响。即条件不同效力有别。  相似文献   

13.
依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只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既不能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立权利,也不能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起来越多的合同涉及到合同外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合同与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都是涉及合同外第三人的合同,两者既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又有很大差异。本文试图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对两者作准确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一、企业承包制在实践中的问题 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为使国营大中型企业释放出巨大的资产增殖能力与产品创新动力,唯一有效且规范的途径,就是从法律的高度硬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首先,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职能划分必须硬化。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在于所有者可以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的规定并没有平息关于善意取得的争论,反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善意取得制度既应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既应适用于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也应适用于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第三人善意的时间应为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善意与非善意的证明责任应由否认第三人善意的人为之。在善意取得制度下应认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所有权人可以取回,但所有权人应给善意第三人以补偿。  相似文献   

16.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性的民间活动与诉讼活动有差异,但是其裁决结果又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活动中往往涉及第三人。而仲裁活动以往一般不涉及第三人,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加入WTO的国际贸易背景下,争议日趋复杂,常常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仲裁协议订立方以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指示交付是港口仓储货物交付的常用替代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指示交付应当参考第三人必须占有动产标的物、出让人在指示交付作出之时间接占有标的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及通知第三人等要件。同时,在货物不能交付时,一般情况下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基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解决,第三人作为货物保管人并不向受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指示交付已完成,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且第三人对于标的货物不存在有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受让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中第三人存在的几种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廓清第三人介入合同常见的几种形式,即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因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而介入合同的第三人。附保证条款合同中涉及的第三人,以及代理中涉及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在不同合同中的法律特征及实践意义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现代民法权利分化的一种现象。基于该权利分化机制,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都得到了均衡保护。但该约定的相对隐蔽性,又使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极易与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所有权保留制度应当为这种冲突的解决提供制度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20.
人们在商店看中某物品并支付货款后,商店将该物品交给购买者时,该物品的所有权随即转移到购买者,即归购买者所有。这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时清结的口头头卖合同,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是清楚明了的。但在复杂的经济往来中,在履行书面合同之时,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形就复杂多T。由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涉及到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以及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的问题。世界各国的惯例是,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由所有人承担。所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决定了意外灭失风险责任转移的时间。也就是说,所有权的转移与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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