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食品监管渎职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民以食为天,而食又以安为先。近些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违法犯罪猖獗,《刑法》保护不力。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以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渎职行为,强化国家的监管责任。本文就食品监管渎职罪增设的必要性、法条的解读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进行探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万锋 《法制与社会》2013,(26):81-82,84
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给公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食品监管机关是否作为受到质疑。食品监管渎职罪施行后,司法机关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适用难的困局,在促进食品安全方面没有实现社会所期望的目的。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适用间接因果关系,使食品监管渎职罪适用顺畅,推动食品安全监管。  相似文献   

3.
论食品监管渎职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反映了立法机关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作为渎职类的犯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之中,但食品监督管职罪与其他渎职类犯罪的表现各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对食品监督管职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进行分析论证,并将其与其他渎职类犯罪加以比较区分,以便更准确地适用。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新的规定,为对食品安全监管者进行刑事处罚提供了最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我国改变食品问题的现状以及保护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该罪在实践中极少适用,在犯罪构成的理解没有达成共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难、认定难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统一标准。  相似文献   

5.
2011年11月,媒体曝光了深圳市光明新区海发酱料厂大量生产假冒伪劣酱料,随后,深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对该区5名市场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其中2人被执行逮捕。[1]这是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此案件在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也引起了强烈反响。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媒体和民间组织的监督,更需要依靠法治的力量来进行规制.食品监管渎职罪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是刑法修正案(八)新确立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整合了食品监管渎职类犯罪,对于严厉打击这一类犯罪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7.
食品行业丑闻不断的原因,监管环节的疏漏是重要因素之一,文章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进行了分析,通过调查研究,指出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现状,探究本罪立法的重大意义所在,并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8.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9.
袁映 《法制与社会》2011,(17):159-15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增设,是此次刑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有助于遏制当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凸显了刑事立法过程中保护民生理念的重视和贯彻。本文拟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立法意义和存在问题的探讨,发表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0.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县级以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且每种行为方式均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决定了该罪为结果犯;在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过失竞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只有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责任;主管人员构成该罪以其存在"监督过失"为基础。  相似文献   

11.
唐健  程世国 《人民检察》2012,(11):72-73
在我国刑法中,渎职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渎职罪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均在第十八条规定,渎职犯罪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案件量刑偏低的现象比较突出,具体表现是渎职犯罪案件的缓刑率和免刑率较高。这种现象已经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并针对影响量刑的诸多因素进行了多层次多角度的探  相似文献   

12.
盛杨 《法制与社会》2011,(21):137-138
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早在草案期时就广受期待,其中法律条文的增改许多倾向于国计民生,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新修正案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本文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能切实的发挥其效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相似文献   

13.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正确理解和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司法至关重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时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及受贿罪等法条易产生竞合,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方面应将罪名根据故意、过失予以分立。此外,应予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相似文献   

14.
一、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以下简称原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都以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原刑法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只有受贿罪等9个罪名,新刑法在渎职罪一章中规定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33个罪名,犯罪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究竟什么是渎职犯罪,从原刑法到新刑法公布实施以来,从理论界到司法界都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众说纷纭,尚未达到统一认识。有的认为渎职犯罪就是刑法分则中“渎职罪”那一章中规定的犯罪;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5.
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立法缺陷:罪状的描述不够严谨、立案标准过高、刑罚设置不合理,建议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罪状的描述、降低立案标准、合理设置刑罚。  相似文献   

16.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十项新罪名,即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污染环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  相似文献   

17.
寇谦 《法制与社会》2011,(32):220-222
近几年,随着假奶粉、毒豆芽、染色馒头等案件的曝光,三聚氰胺、亚硝酸钠、山梨酸钾等化学名词逐渐进入人们视野。这些案件的发生,必然导致人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也特别增加了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本文就个人工作实际,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在查办食品安全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一些不法奸商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超量使用亚硝酸钠、勾兑地沟油等案件纷纷被媒体瀑光,一些犯罪分子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作为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却鲜有被查办的案例。对于一个已经生效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渎职犯罪的事实,却难以  相似文献   

19.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形式不限于过失,也包括故意,这是由该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决定的。  相似文献   

20.
首先,《刑法》第九章把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未将国家机关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进去。这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见因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以渎职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既使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也不能以渎职罪论处。《刑法》第九章以外的一些章节,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