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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处理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存在诸多疑难点,如电子证据的运用、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多次盗窃的认定、虚拟财产盗窃犯罪形态认定及案件管辖地等。在综合国内外处理虚拟财产盗窃现状的基础上,应当在立法、司法层面上对我国盗窃虚拟财产罪之相关规定做出补充。 相似文献
2.
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非物化的形式存储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被网友或者游戏玩家利用网络服务器拥有、支配的有价值的一种财产形式。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背景下,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等要件的司法认定应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以准确地打击该种犯罪。 相似文献
3.
数字化时代盗窃对象的演变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和可支配的动产属性,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虽具有智力性、虚拟性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盗窃一般财产行为的本质相同;盗窃虚拟财产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盗窃行为定性,应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予以现实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已形成制造木马、传播木马、盗窃QQ账户信息、第三方平台销赃、洗钱等分工明确的网上黑色产业链。QQ盗号黑色产业链犯罪侵犯QQ用户的个人信息、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严重危害了我国网络环境的健康运行。对QQ盗号黑色产业链犯罪的认定及应对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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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5):56-59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性质,应当包括在刑法保护对象内.盗窃虚拟财产应当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罚.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常见形式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6.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网络虚拟物品,一般认为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所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即以数字化的方式而存在的财产.其外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帐号等.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法律界有争议.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犯罪构成等几个方面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7.
马培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6,(1)
盗窃数额的具体认定马培贵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数额的多少是衡量盗窃罪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之一。因此,准确地认定盗窃财产的数额,直接影响着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对犯罪分子的量刑,更是起着决定作用。为了在认定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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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万国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42-47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在购买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自行取回合同标的物时,购买人以侵财案件报案,公安机关立为盗窃或抢劫案件。一般情况下侵财犯罪不成立,但在特别情形下,也可能成立盗窃或抢劫案件。所有权保留条件下侵财案件具有报案人是财产的占有人、合同中所有权人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报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犯罪认定困难等特点,对此类案件侦查主要从全面分析案情、确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入手,通过调取证据,证实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状态来认定犯罪是否成立。 相似文献
9.
王涛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1)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财产权进入互联网领域,形成了网络虚拟财产。相较于传统物质形式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特定的含义以及法律性质,在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考虑实际交易价格以及需求量问题。文章重点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可供公民继承的财产以及可供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同时论述了在继承时可能存在的诸如丧失账号信息、无人继承等情形时应采取的救济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提出思考。 相似文献
10.
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是按照盗窃罪等侵财类犯罪定罪处罚,还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抑或是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界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如果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保护的财产,则不能构成盗窃罪,可能构成计算机类犯罪。如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与计算机类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有关犯罪的规定处罚,同时,是否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是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应有之义,对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还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11.
盗窃虚拟财产研究——研究缘起、理论和现实意义及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爱军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5)
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互联网络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交易规模巨大,虚拟财产交易也被我国纳入税收征收对象范畴。盗窃网络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案件频频发生,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甚至超出传统型盗窃犯罪之社会危害性,尽管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存在很多争论,但是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盗窃罪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确立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制度至关重。文章通过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障碍及保护的可行性等因素,提出刑法保护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性质;提高网络侦查技术水平解决“取证难”;确立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刑罚。 相似文献
13.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清燕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4):70-73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网财 ,是指游戏中的帐号、货号、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物资的总称。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 ,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伴随网财交易市场的日渐形成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打击和监管已成为必要。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主体的高发群体是青年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蔽性和智能性 ,客体方面表现为多样性。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拓展现行刑法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及财产犯罪的适用范围 ,在刑法不能涵盖的地方作出补充和修改。 相似文献
14.
张凌寒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73-76
网络游戏产业的2012年市场收入规模已经达到601.2亿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随之蓬勃发展。对网络运营商资产的评估、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监管以及对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量刑要求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显得尤为迫切。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可采用官方价格、离线交易价格、成本价格三种标准,考虑依附性和封闭性两种辅助标准,还应依据标准,依托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构。 相似文献
15.
王雯汀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72-75
侵占罪在司法实务中虽较为常见,但其认定却往往存在着分歧,主要体现在与盗窃、诈骗等相关犯罪的区分问题上。其中争论的核心主要集中在侵占行为财产关系变动的本质,具体而言就是对侵占行为实施的前提和"非法所有"行为的界定。由于侵占罪财产关系变动的方式与其他犯罪有很大差别,所以只要对其财产关系变动的本质加以明确,就能更好地界定各个侵财型犯罪。 相似文献
16.
岳黎春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6,(4):97-101
网络盗窃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入他人网络账号,排除他人对该账号的使用,窃取账号内的金币、装备等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盗窃罪,导致网络盗窃行为在实务中定性不一,司法实践中有将网络盗窃作为民事侵权处理的,也有以计算机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予以定罪的。从刑法谦抑性和精细化角度出发,宜将网络盗窃行为依不同行为人、行为对象、行为模式进行分类,进而更准确地在法律上对网络盗窃行为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17.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信息和网络时代,虚拟财产的概念日益为当今社会所接受。近几年,对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如何定性,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存在差异。但随着全社会对虚拟财产的进一步认识,将从网络上秘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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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董玉庭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盗窃犯罪是一种最常见的财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其它财产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非常重视的犯罪类型。而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对于盗窃罪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总是无争议,深入理解盗窃罪犯罪目的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之定性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利萍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42-44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不宜定性为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也不能通过扩张解释将其解释为财物。此行为也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运用刑罚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应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