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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继承关系准据法国际上有哪些基本的法律规定?继承是被继承人死后,其利害关系人或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义务移转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各国关于继承关系的国内立法是不完全一致的。因此,司法机关在解决涉外继承关系的争议中,或者代办处理遗产事项的分配中,就必须首先确定这方面的准据法。法定继承关系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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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也是涉外继承和遗嘱公证业务中的热点问题。涉外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因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取得死者遗留的遗产而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各国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采用不同的制度和冲突原则,分别是同一制、区别制、以属人法为主兼采财产所在地法、遗产所在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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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后,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则为遗嘱继承。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即为涉外遗嘱继承。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只对涉外法定继承作了规定,即:“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一规定并没有涉及遗嘱继承。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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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明文规定了涉外继承的冲突规范,是我国涉外继承法制建设和我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新发展。所谓涉外继承案件,是指继承关系的主体(继承人,被继承人)、客体(遗产)和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三要素中,至少一个因素涉及外国的继承。涉外继承案件具有一般继承案件的特点,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而,人民法院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时,除必须遵循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守下述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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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交往日趋频繁,各类涉外继承案件与日俱增。所谓涉外继承,就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这三个要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为外国因素(或叫外国成份)的继承。涉外继承关系能否妥善处理好,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公民三方面的权益,也影响到国家威望和对外开放的正确实行,我国《继承法》在第36条就涉外继承专门作了规定,为我们处理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现对涉外继承案件审判实践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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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学研究认为,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主体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继承的客体是死者所有的财产,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这一概念所揭示的现代意义之继承具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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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公民(自然人)死亡后,依法将其合法所有财产转归给他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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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后,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财产为遗产,取得死者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叫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文主要探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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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在转继承关系中,被转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究竟应当视为其个人财产,还是应当判断为夫妻共有财产,公证实务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在公证中应将转继承标的视为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并以此来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转继承客体不应视作被转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共有财产,而应将其看作是被转继承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并以此为据为当事人办理转继承公证。②显然,依上述不同观点所办的转继承公证,其法律效果即转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利益大相径庭。其实,对该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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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继承人的资格问题,也就是继承权的问题.它是公民依法继承或依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凡法律赋予公民以继承资格的才能参加继承,否则便无权参加继承.公民在什么样情况下取得继承人资格,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丧失其继承资格,各国民法或继承法多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婚姻法及其他含有继承规范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也有关于继承问题的若干规定.但是由于民法典或专门的继承法还未颁布,因此,关于继承人资格及其丧失,不可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鉴于继承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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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一种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移转给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分析主要基于以下三大要素:死者即被继承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即遗产、他人即继承人。继承公证正是基于对上述三大要素的分析.以证明继承人继承行为、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具体到保险继承公证就是解决好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即保险继承公证中的被继承人的范围、保险继承公证中继承的客体、保险继承公证中继承人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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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继承权何时转化为所有权问题,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继承人,继承权便转化为所有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在法定时效内将遗产处理完毕,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才转化为所有权。由于认识不同,致使某些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处理上,差异甚大。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对严肃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这一问题,提出个人浅见。 一、继承权的概念及与所有权的关系 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所遗留财产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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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