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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自主性的新型担保方式,保函担保人的支付和止付行为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特征,但也允许担保人或债务人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内容上的抗辩权,以达到止付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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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索即付条款的性质及其保证责任的界定杨晋歧张敏当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到保证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国《担保法》施行后,与在此之前的有关保证制度的司法解释所产生的法律冲突,致使这类案件在各法院间审理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并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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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关于履约保函止付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其法院的判例当中。除欺诈之外,显失公平常被新加坡的法院援引为履约保函止付的理由,并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发出止付禁令。由于显失公平的定义一直不明确,所以具体案件中的显失公平还需根据其具体事实情况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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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在中东、北非等地区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增多,包含不延期即付款条款的见索即付保函被大量使用。见索即付保函作为一种独立担保虽然为国际债权人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担保,但其独立性付款特征和复杂的政治法律环境等因素使担保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利比亚战争引发的"利比亚银行保函延期事件"即为适例。为有效规避见索即付保函产生的担保风险,我们应当把握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确立的适用要点,并建立起包括银行自主防范、立法机关加快缔约和国内立法进程、司法机关严审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政府部门协助在内的一整套风险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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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3):48-52
见索即付保函和国际备用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赁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二者功能接近,有人甚至将其等同。由于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国际惯例,所以准确把握国际惯例的相似与区别,不但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文试对之作一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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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的行政担保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行政法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担保现象,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允许行政相对人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保障其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一种行政法上的特别担保制度。行政担保制度是新公共治理理论在中国的一种制度实践,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理念。笔者提出了行政担保设定权的标准,同时还指出了行政担保在实施中被虚置、被泛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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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研究发现信用担保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目前,担保市场中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担保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厘清并深入剖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协作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四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构建多角度、多层面的控制机制和规范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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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即付保函几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请求即付保函几个问题的研究孙昌兴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活动中,请求即付保函越来越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为指导和协调这一广泛开展的国际担保业务,国际商会于1991年以558号出版物公布了新的国际担保业务统一章程,即《请求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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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融资活动中,请求即付保函越来越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为指导和协调这一广泛开展的国际担保业务,国际商会于1991年以558号出版物公布了新的国际担保业务统一章程,即《请求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以取代1978年该组织公布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请求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共28条。它摒弃了1978年《合同担保统一规则》所奉行的“在保证的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谋求利益均衡”的原则,突出并强调了保证行为的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受益人(基础合同债权人)的权益。该国际银行惯例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许多国内从事外贸业务的当事人甚至不享受这一惯例,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因此,剖析和准确理解这一国际银行惯例,对于指导我国有关当事人按国际惯例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维护其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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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系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一直将涉外担保与国内担保区别处理。涉外担保,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担保的独立性,而对于国内担保我国的司法实践则不承认其独立性。本文即在分析我国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保函的独立性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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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此乃担保之从属性的必然要求。虽然《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表述上十分明确,但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却时常做出相左的判决,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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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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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从该法的起草到正式通过,其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在众多法律的立法历程中是较为罕见的。《物权法》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物权的设立、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其中,《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编同我国早已颁布至今仍然有效的《担保法》在立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方面均有差异。一、关于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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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浪潮背后代表着国家理论的巨大变迁,也即现代国家已经从“给付国家”转变为“担保国家”。担保国家理论使得国家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担保者,国家责任从执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国家理论的这种转变引起了传统行政与行政法的重大变革,产生了新的行政类型和新的行政法,即担保行政和担保行政法。随着我国公私合作领域的大力扩展以及行政任务私有化的快速推进,担保行政和担保行政法必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及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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