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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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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前我国劳动用工方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在劳动法和相应法规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2,(6):30-38
立足数字时代和我国用工领域立法的现实,我国将制定的《劳动法典》应是一部调整涵盖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用工关系的统一的“劳动的法典”。雇佣合同进入《劳动法典》是因为在立法史上,我国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发生了劳动合同制度对雇佣合同制度的制度替代,导致雇佣合同无法系统立法并进入《民法典》中。而从法律渊源角度看,劳动法和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并不影响二者发生法律渊源交叉,法典化完备性和体系性的技术要求,反而支持在一部法典中系统调整不同类型用工关系。从功能的角度看,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置于一部法典中,有助于按照类型和谱系的方法对各类用工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组合调整,有利于完成数字时代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的规范。《劳动法典》总则应规定用工关系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一般规则,分则应按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主干,调整雇佣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况之用工的规范为特别规定的布局进行体系安排。  相似文献   

3.
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当前我国劳动用工方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在劳动法和相应法规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界定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4.
劳动关系的界定是处理社会劳动关系的前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之后,用工关系的复杂化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界定难度。国内目前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理论研究并不十分完善,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在这方面的经验,采取多元化劳动关系界定模式,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5.
陈晓宁 《时代法学》2010,8(3):69-75
非标准劳动关系包括劳务派遣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双(多)重劳动关系等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规则、劳动工时、劳动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并对传统劳动法律提出了挑战。我国应完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新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理念,并确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工标准,保护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6.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产物,它对于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增加就业岗位和工作机会、建立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变化使劳动关系从形式与内容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面对这种变化我国的劳动法学显得极其窘迫,大量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和谐的发展。因此,必须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构建非标准劳动关系法律保护制度,从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7.
稳步推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8.
《江淮法治》2008,(10):8-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受法律同等保护。  相似文献   

9.
张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3,(35):295-296
劳务派遣作为中国现阶段一种特色的劳动关系形式,一方面解决了大量企业的用工问题,另一方面使部分劳动者出现了“编制工”、“合同工”之外,“派遣工”的新身份。然而这种便捷的用工形式是否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22,(3):89-96
“共享用工”是共享经济与零工经济的一种结合体。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态,存在立法缺失导致“同案不同判”、社会保障制度灵活度不足以及劳动关系隐蔽等方面的风险。为了防范和控制共享用工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风险,通过分析国内外经典案例、文献及参考国外对于共享员工的立法规制后发现,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增设第三类中间劳动关系主体、建立多元化社保保障制度以及完善工会的构建等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共享用工劳动关系管理的风险。  相似文献   

11.
梁丽芝  莫俊  唐江 《行政与法》2014,(10):53-58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创新配置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是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综合选择的结果.多年来,劳务派遣凭借政策鼓励、用工成本低、用工模式灵活多变等取得了迅猛发展,但因其特殊的三方主体关系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以劳动关系和谐为出发点,总结了国内外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成功经验,提出目前我国应严格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机制,以期探索规范、科学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相似文献   

12.
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的、稳定的行政化劳动关系逐渐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多样化、复杂化的劳动关系。与之相适应,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日益增加,案件类型越来越复杂,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群体化。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往往蕴含着尖锐矛盾,极难调处,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  相似文献   

13.
李珩 《法制与社会》2011,(34):59-61
劳动派遣双方的责任关系,学界一直存在争论,也直接导致了以劳动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带来一些争议。究竟在劳动派遣用工方式情况下,哪些员工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签订的双方应该是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单位。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金是否约定和给予对该协议的有效性是否有影响,各地的规定有何不同。本文借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于女士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将以上问题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和第10条第3款确立了所谓的“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规则。将该规则机械地理解为劳动关系统一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将导致诸多现实不公以及法律体系的内部违反,构成法律漏洞。“用工建立劳动关系”规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难以证明的问题,第7条和第10条第3款的文义超过了立法目的预设的范围,应当通过目的性限缩,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有用工行为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特定情形。同时,对该规则进行目的性限缩的附带效应,是重新确立了当事人合意在劳动关系建立问题上的决定性地位。  相似文献   

15.
"用工"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建宇 《北方法学》2009,3(3):102-110
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把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志从“签约”修改为“用工”,研究与用工相关的法律问题显得日渐迫切。用工的内涵,可界定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行为。认定用工是否成立,我们应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关系是否符合“从属性”标准要求等要件来作出判断。其中,对于“用工之日”的认定,应设置特别规定。关于如何理解用工和签约之间的效力关系,应区分“同时用工和签约”、“先用工后签约”、“先签约后用工”这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6.
张荣芳 《现代法学》2012,34(3):64-70
劳动关系产生的时间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的开始。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仅给该法的执行带来了许多困惑,还给劳动法理论造成了一系列冲击。劳动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一种诺成性的非要式合同,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除了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成立之时即生效,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是自劳动合同履行之时起建立。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劳动法》在用工制度方面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不大,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成本不高。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就业压力下,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为求得一份工作,有时只好委曲求全,只能"随行就市",最终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增加。本文就我国当前的劳动用工和劳动关系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了改进状况的措施。  相似文献   

18.
张平 《人民司法》2012,(8):18-19
【裁判要旨】用工之日是用工这一连续性行为过程的开端和时间起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用工之日不可能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或者要素,用人单位不可能在用工之日为劳动者办妥全部劳动用工手续,或是立即发放劳动报酬。所以对用工之日在构成要件方面不能适用一个完整的用工行为的标准,而应该适用最基本的实质要件来判定。只要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即可认定用工已经开始。  相似文献   

19.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弊端与矫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海玲 《法学》2012,(4):95-106
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主要弊端是将国内劳动法类推适用于涉外劳动法,导致彼此间在价值取向、调整范围、调控方法等方面产生冲突与碰撞,且在国家立法层面上缺乏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效用机制。此外,现行涉外劳动制度无法满足涉外劳动中出现的由传统用工形式向灵活用工形式的发展趋向。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优化与创新路径应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强化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度与适用性,藉此提升对涉外劳动这一特殊劳动关系类型的法律调整效用。构建基于劳动法框架下多元化灵活用工的管理模式及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0.
杨飞 《中国审判》2011,(3):91-93
家乐福超市女工案反映出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尚存在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认定?换言之,劳务派遣构成逼劳动关系还是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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