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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包括对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自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各地都在不断地探索,研究如何对选举任命干部进行监督。近些年,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对选举任命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对"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进行工作评议,有的地方还在年度人代会上组织人大代表对县级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等都属于这一范畴。读《公民导刊》2013年3期,笔者欣喜地看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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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3)
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实行监督,是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都不同程度地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却面临着一个如何深化的问题。笔者认为,进行述职评议,起码应重视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把"人"盯紧,才能抓住关键——有些地方组织人大代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选举或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时,往往主要侧重干对述职者所在部门的整体工作进行评议,而忽视了对述职者本人和具体事的监督。评议过后,述职者感到不疼不痒,平平淡淡就过去了,这是该解决的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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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10)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的述职评议、组织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以下简称"两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开展"两评"活动,不仅有利于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且有利于丰富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拓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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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通过人大换届选举产生的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如何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把任命工作搞好,对于夯实人大工作基础,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一、把任命作为人大的重要工作来抓党委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党管干部的重要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去选择人民的公仆,既是对党负责又是对人民负责,二者的目标是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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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方县人大常委会近日作出决定 ,所有由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 ,包括法院审判员、检察院检察员 ,在县人大换届后 ,均须重新任命。笔者不禁为这一创新精神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拍手叫好。审判员、检察员随届任免 ,体现了人大的届别设置功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 ,五年期满 ,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便告终止 ,其选举、任命的干部从法律上讲 ,其身份和职权也相应终止。然而长期以来 ,地方人大换届后 ,人大常委会往往只对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两院”主要领导以及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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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还不尽如人意,而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又是各种监督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其表现,一是对"党管干部"问题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有党委才能管于部,人大选举任免、监督干部,只是一种形式,导致在人事监督工作中产生缩手缩脚、软弱无力的被动局面,出现了党委不点头不敢监督,监督对象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阻力便放弃监督的不良倾向;二是有些同志怕越权,怕得罪党委.担心被视为"不顾大局",与党委争权,不敢监督,认为干部是党委管的,每年都进行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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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促进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几年来,我们按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对人大任命的干部实行监督,收到了明显效果。首先,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检察院的干部,通常采用测试其法律知识的办法进行监督。在具体做法上,先由人大常委会指定复习范围,包括《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本部门要落实的法律、法规内容,让每个同志先进行准备;接着,提前通知测试时间、地点,以便大家科学安排工作,准时参加考试;其三,集中考试统一评卷,公布测试结果;其四,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参加考试或测试不及格的同志组织补考,以达到提高法律知识水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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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5)
民丰县、乌恰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月17日、24日召开大会,对依法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颁发任命书。为了增加政府组成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体现人民代表和常委会的法律尊严,民丰县人大常委会为26名干部、乌恰县人大常委会为24名干部颁发了任命书。"公仆"们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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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林 《新疆人大(汉文)》1997,(10)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各级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命决定其他国家机构的组成,如果认为选举和任命的人员不宜再担任原来的职务,则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免职或是撤销职务,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任免权的落实与否,是人大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是否具有权威的关键所在。如何行使好这一职权,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努力探索的重要课题。处理好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党管干部、党组织向国家机关推荐干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关系到加强和改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大事。党管干部的主要内容,就是向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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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一定范围内的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地方人大工作监督的敏感点、薄弱点。被任用干部的政治立场、思想作风和工作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政府和"两院"提名任免的干部,通过人大审议、任命,基本状况是好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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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必须以其法定职权为标准 ,重点监督履行职务、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方面情况●通过地方立法把述职评议、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固定下来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立法是个酝酿已久的话题 ,其中有关人事监督的立法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其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但是 ,现行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事监督权规定得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和程序性。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贯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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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有 《新疆人大(汉文)》1996,(10)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之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任免中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于增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所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从广义上说,既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行使罢免和撤职的权力,又包括对上述官员的选举、决定人选和任命的行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具有国家意志的特点,它是把党的干部路线、用人标准和人民群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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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算监督,逐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是各级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加强预算监督,逐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是各级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加大预算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笔者通过近十年的实践探索,深切感受到要做到"五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