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响 《法人》2005,(12):120-120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出资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内部治理结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和新的制度安排。为更好地宣传公司法,正确理解有关规定,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为此,该书主编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王学政先生,就新修订的公司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已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缺陷,为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本文就修改《公司法》面临的一人公司、股份回购、公司治理结构三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3.
英国《公司法》修正案在经过长达8年的激烈争论后,于2006年11月8日最终获得王室批准(royal assent),完成了最后的立法程序,新修正的公司法被称为《2006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2006)(以下简称新《公司法》)。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1,(3):37-48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该条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基于《公司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不周延性和第20条第3款、第182条、第198条的不适用性,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通过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以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以期达到有效遏止公司违法、不当营业之目的,确保公司设立登记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5.
彭春莲  傅冰 《法学杂志》2006,27(3):66-69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6.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突显,对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此次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为健全公司的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党和国家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 决策,并提出加强西部大开发要有法律 保障。实践经验证明,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企业发展的根本出路是什么?就是党中央提出的深化改革,进行深层次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决策民主、管理科学、监督有力的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最终达到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目的。乐山电力创建12年来,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范化运作,使乐山电力很快走上了良性循发展的道路。 创建…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公司商业机会理论为切入点,对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的本质及意义作了简要分析,重点对我国《公司法》的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为切实完善我国《公司法》这方面的规定提供些许建议,以期裨益我国《公司法》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
新的《公司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意义重大,它不仅对我国公司立法、司法.公司实务、公司法理论乃至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同时,也给律师业务的拓展带来了无限机遇。作为律师,我们应该好好把握这一机遇,不仅要把新《公司法》的制度、规则和精神灌输给广大企业,同时还要通过诉讼、非诉等律师实务活动,去激活这部被誉为是21世纪最现代化、最先进的《公司法》。不仅要让广大投资者真正成为新《公司法》的受益者,同时也要为我们广大律师创造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通过对新《公司法》的学习和研究,笔者发现,新《公司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将给律师实务带来新的机遇。  相似文献   

10.
在《公司法》实务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比如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转移给董事会是否合法:在有限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不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等等。这些都涉及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那么股东会决议就不能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否则股东会的决议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股东会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否决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另行作出决议。同理,判断第三个问题的关键也是看《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就不能作出公司股权不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结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也是公司法的重大理论问题。论文以我国新《公司法》为背景,采用对比的方法,比较深刻地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产权关系不清;权力高度集中;监督制约乏力。论文进一步剖析了我国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晰产权关系、界定股权性质;完善法律规制、突出公司自治;完善治理机制、强化"高管"责任;健全诉讼途径,强化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权的行使主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对担保权行使主体的权能进行了限制,既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治空间,又较好地防范了公司担保可能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确立了公司立法中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点。  相似文献   

13.
杨积堂 《法学杂志》2006,27(3):70-72
在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原《公司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大修改,主要体现在强化和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使得《公司法》的私权救济功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也使《公司法》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有了切实的制约机制,从而为公司、股东、债权人、第三人等权利救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相似文献   

14.
李娜 《法制与社会》2011,(19):61-61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利益最大化观点的一种反思,现代社会更加注重责任与公平,所以我国2005年新出台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条款。本文从此条款的性质,理论基础及如何去在实践中完善进行了简单评述。  相似文献   

15.
侯文琪 《中国公证》2006,(11):49-50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议的权利,并明确了公司股东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公证机构介入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办理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学习新《公司法》时,对几年前办理公证接触到的一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公证事项感受颇多。  相似文献   

16.
现行《公司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具有不科学性。《公司法》的核心任务是规范公司参与者的行为,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公司法》规范的主要功能在于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参与公司事务决策提供最基本的议事规则,以避免或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决策僵局,从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另一方面为公司参与者的行为确定一个边界,以确保公司在有序的经济环境中运行。  相似文献   

17.
对《公司法》第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4条的解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公司法》第 6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 4条均有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之规定 ,如何正确理解两法有关担保内容的规定 ?笔者从立法目的与宗旨入手 ,探讨剖析了现今存在的理论误区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8.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松了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一改过去严管抽逃出资的做法,转而鼓励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一、抽逃出资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抽逃出资"一词最早出现于1993年《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此后,《公司法》历  相似文献   

19.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20.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变化和运行规律,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与创新。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本文将围绕新《公司法》对我国银行业的重大影响进行阐述与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