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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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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法学》2019,(2):196-209
在适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时,传统观点一直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正犯行为;二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在涉及对自杀参与行为的评价时,这两项原则已被放弃。然而,放弃第一项原则,会导致刑法规范体系的矛盾和评价冲突;放弃第二项原则,同样会导致评价冲突。因此,在评价自杀参与行为性质时,传统的两项原则仍应被坚持。从人格主义法益观的视角看,自杀剥夺了继续形成中的人格的生命,故而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自杀参与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的不法较轻和存在共犯量刑的特殊规定,是自杀参与行为得以减免处罚的根据;安乐死和尊严死存在被正当化的余地;阻止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应是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2.
常铮 《法律与生活》2010,(11):19-20
公民的生命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在生活中,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还有“自杀”,甚至“相约自杀”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因帮助患绝症病人离开人世而闻名的杰克·克沃基安,最近被底特律地方法院宣判无罪。一个由9女3男组成的陪审团5月2日表示,他们不能判曾帮助病人自杀的这位65岁老人违反密执安州自杀法例。他们认为这位已退休的病理学家只是为了结束病人的痛苦,而不是为了杀人。安乐死研究及指导组织主席汉弗莱说,虽然美国医疗协会反对安乐死,但近过半数的美国医生私下支持由医生协助病人安乐死,汉弗莱说,美国有数以百计的医生像杰克·克沃基安医生那样做,但他们是悄悄的、秘密地进行,因为他们不想与法律对抗。目前,美国有23个州的法律禁止协助他人自杀。人们相信,这宗有关安乐死案件的判决将给  相似文献   

4.
自杀行为在西方法律史上从"犯罪"到"权利"的演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西方各国历史上对自杀行为的法律评价经历了从“犯罪”到“权利”的漫长而曲折的历程。直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颁布“自杀法案”最后废除“自杀罪”。自杀行为在现代终于被当成人(自杀主体)的一种最后权利。“安乐死”的是与非在20世纪后半叶以后又演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之争。本文探究了西方各国与自杀相关的法律渊源及其沿革,并以东方的日本为参照作了比较。  相似文献   

5.
印度警方8月17日说,一伙电视台记者向一名男子提供火柴和柴油帮助其自杀,此后在新闻中播出拍摄的自杀场面。警方说,死者是印度一家国有奶牛场送奶工。此人声称,奶牛场欠他一大笔钱,因此心烦意乱,“我们得到一段录像,上面清晰地记录一群记者把火柴盒和一些可燃物质递给受害者。”据悉,这些记者拍完所需内容后没理会痛苦挣扎的自杀者而直接离开,他们不久将遭到逮捕。综览: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给予支持或鼓励,从而坚定其自杀的意念和决心;或者在物质上加以帮助,如提供自杀工具,帮助实施自杀行为等,从而使他人得以…  相似文献   

6.
日本的被害人同意理论是其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论中的重要内容。本文论述了被害人同意的种类及成立条件,根据有效的被害人同意所符合的条件规定就可以判断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及相约自杀、被害人同意的伤害行为、治疗行为及体育竞技中的伤害等行为的正当性。而我国现行刑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同意理论,而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例时有发生,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更好地处理纠纷,也为了我国刑法学的日臻完善,建议将被害人同意理论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规定在刑法中。  相似文献   

7.
源于希腊文的“安乐死”,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就是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无法救治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使用相关药物等方式,使之有尊严、无痛苦地迅速死去。目前在国际上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多个条件,除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极端痛苦而不堪忍受外,  相似文献   

8.
加拿大:裁定安乐死合法 当地时间2015年2月6日,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现行的禁止安乐死法案侵犯人权,那些患有不治绝症且神志清醒的成年人有权接受“医生协助自杀”.不过,允许安乐死合法化的新法案不会即刻施行,加拿大最高法院给予联邦议会一年的时间制定相关新规.  相似文献   

9.
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10.
教唆、帮助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我国刑法没有对此行为是否构罪处罚加以明确规定.通说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样处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认为,应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设置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  相似文献   

11.
类似安乐死的现象最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不过,那是强迫的即抛弃老年人、身体有缺陷人的一种习俗。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拟定了强迫“安乐死”的纲领,使20多万人死于纳粹帝国的“安乐死中心”里,尤其是犹太人。这是以“安乐死”之名,行种族灭绝之实,是完全违背死者意愿的。 1938年,美国一个牧师组织了“自原安乐死合法化协会”,企图使对畸形儿和低智能儿的强迫“安乐死”  相似文献   

12.
<正> 司法实践中对教唆他人自杀引起他人自杀死亡的案件,各地在处理时定性很不一致,因而处刑的差异也很大。对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法学界也有歧议。本文想就这个问题讲一点探讨性意见。一、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特征  相似文献   

13.
误拿他人财物后非法占有定性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把他人之物当作自己之物拿走的事例时有发生。而误拿之后非法占为己有拒不返还的亦非少见。对此种行为刑法有无调整必要?如果进行调整,对此行为又应如何定性?一我们可以将误拿他人财物后非法占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划分成两部分:前一部分为误拿,后一部分为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而后逐一进行分析。(一)误拿他人财物行为之定性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的误拿多由于疏于注意或过于自信而发生。这种情况有学者界定为侵权行为,如“若行为人因误信该物为自己所有,而取得之……纵其结果不免有民事上之侵权责任……”[1]也有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就聚讼纷纭,可谓是民法学界的一“烫手山芋”。本文同意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即《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和出卖他人债权合同效力的分析.确定“处分行为”和“财产”在该条中的具体文义.进而界定该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刑法理论中对于自杀行为的性质是合法、违法还是归属“法外空间”的分歧,缘于将生活语意上的自杀现象与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混为一谈。根据主观上的纯粹自愿自主与客观上的完整自我支配与否,规范意义上的自杀行为可分为自主性的自杀和非自主性的自杀。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在法规范上是完全自由地组织、处分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存在法益侵害的空间,彰显公民真正的自治自律,是宪法赋予公民自我决定权的全部实现。非自主性自杀行为是在他人介入、干涉的因素影响下实施的,基于生命法益的高度人身专属性和不可流转性,非自主性的自杀行为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它在形式上符合“杀人”的构成要件类型,具有客观的实质刑事违法性,而自杀者终极性地陷入自杀决意后无法形成反对动机,丧失了他项行为选择,在责任上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免于刑事非难。  相似文献   

16.
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承诺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守芬  陈新旺 《法学论坛》2003,18(5):13-19,32
从法谚“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演化出了被害人承诺问题。从我国刑事法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 ,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是不充分的 ,盖因在《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之承诺。但是研究被害人承诺 ,知晓被害人承诺的刑事法依据、被害人承诺的构成 ,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以及讨论现实中的治疗行为、安乐死等问题会起到帮助作用。  相似文献   

18.
陈彬 《证据科学》2004,11(3):189-194
本文从法理角度出发,对“安乐死”进行了系统的价值分析,推导出“安乐死”必然合法化的结论,并且对相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说明以揭示“安乐死”法律化后的局面。  相似文献   

19.
钱叶六 《中外法学》2023,(1):143-16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堵截性罪名,其设立并非对传统共犯评价模式的否定,而仅仅是对无法按照总则中共犯规定但又有处罚必要的网络帮助行为所做的类型化的应对。在性质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帮助犯,而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本罪的成立,仅要求被帮助对象(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可(限制从属性说)。依据因果共犯论,在“一对多”型共同犯罪的场合,应对各个正犯的违法的量予以累加,并据此判断是否达到可罚的违法程度。本罪中的“帮助”,不仅指直接的帮助,也包括间接的帮助(帮助的帮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场等犯罪而提供帮助的,属于上游网络犯罪的帮助犯与本罪的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在他人犯罪既遂之后对其赃物的处置,而非对本犯实施的实行行为进行协力或加功(即非事前或者事中的帮助),与违法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性,因而不能与本犯形成共犯关系。  相似文献   

20.
李倩 《北方法学》2017,11(5):61-71
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可以允许,是法律界和伦理界一直争论的话题。主流观点是否定实施安乐死,认为安乐死是以协助的方式终结他人生命,侵害了病人享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疑似安乐死案件,是不能简单地根据故意杀人罪来定案的。德国刑事司法实践将安乐死分为"中断医疗型"安乐死、主动直接安乐死、间接安乐死,继而区分何种安乐死是法律允许的,何种安乐死应该绝对禁止。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出发,病人的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法庭的许可都可以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安乐死案件中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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