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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但是此条缺少对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对于此条中的三个条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主要焦点为在决议效力有瑕疵的情况下其效力能否影响外部的担保合同效力。基于第16条文义本身实则难以看清公司对外担保的整个流程,而《民法总则》第134条将决议行为纳入法律行为体系,加之新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决议不成立以及决议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我们理清公司决议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关系所在。在理论和立法都趋于成熟的背景下,可以将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分为对内决议行为和对外担保合同,对两个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分别评价,以解决《公司法》第16条因缺少法律后果而产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2005年新《公司法》第16条对1995年《公司法》的规定做了进步性修改,由"禁止公司对外担保"修改为"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满足限制条件的公司担保行为才为合法有效的担保行为"。但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现行公司担保限制条件仍存在很多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2005年新《公司法》第16条对1995年《公司法》的规定做了进步性修改,由“禁止公司对外担保”修改为“限制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满足限制条件的公司担保行为才为合法有效的担保行为”.但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所带来的风险,现行公司担保限制条件仍存在很多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名为禁止董事、经理的对外担保行为,实则限制了公司的意思自治,而且将担保对象区分成自然人与法人,对法人可以提供,对自然人加以禁止有违立法平等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类担保合同解为无效对有关各方的利益平衡不尽合理,有斟酌的必要.纵观各国立法例,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该条款存在的必要性令人怀疑.  相似文献   

5.
任丛丛 《工会论坛》2011,(2):153-154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6.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
就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如何,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做出确切解答,无论理论界抑或实践领域对该问题均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此,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为研究对象,摒弃现有著述在探讨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时所采纳的“一刀切式”论证方式,创新性地从区分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不同类型入手,结合法理及相关实践案例,详细地分析探讨、归纳总结各种“越权担保”情形下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新《公司法》增加了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确立了公司的担保能力,规定了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体现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这对于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有明确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局限性,仍有许多缺陷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9.
贾涛 《工会论坛》2007,13(5):148-149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朱明 《理论前沿》2007,(1):45-46
正规金融发展农地担保面临较多法律障碍,亟须借鉴民间融资"农地抵押担保制度",从法律和金融制度等方面加快创新,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地抵押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文义不清。房产商为个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似应无效,专门性担保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13.
股权让与担保于商事交易中生成,并经司法判例承认后形成一类非典型担保。从其产生来看,主要系债权投资人为降低债权的代理成本及实现成本,基于意思自治而谋求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从其法律构造来看,核心特点在于转让股权的法律效果超越了担保债权的经济目的,并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而产生对内与对外两层法律关系。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合法性的认定已趋于共识,其法律构成的完善应注重于对内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严格依约确认担保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并在赋予担保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前提下,明确归属清算与处分清算两种实行方式;对外则基于股权登记的对抗力,确认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股东瑕疵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概述英美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的特征 ,并将其与我国有关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研究 ,从中发现了我国有关担保制度的缺陷 ,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质押有关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质押是以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为标的而设定质权对债权予以担保的法律制度。作为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模式之一,知识产权质押对促进资本流通、保障交易安全、激励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意文。但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制度尚不健全,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市场主体及金融机构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知识产权的担保融资功能还未能充分发挥。鉴于此,需要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以探索一条补充和完善我国质押担保法律制度和实践规则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担保派生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之树,究其制度起源而言,原本系为履约保障与交易安全提供一种辅助与约束机制,具有从属特性。而这一特性导致:担保法于理论上多依赖于其他部门法而欠缺独立之可能;同时,担保法律制度之表现形式亦多依附于传统民事财产权利与买卖等交易契约关系之中,鉴于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亦多采分门别类之立法模式,于是乎,担保法律制度也就散见于民商事部门法之中。在民法典国家,担保法多以分散式立法,将物的担保置于"物权编",人的担保及金钱担保置于"债权编"。然及至今日,情势异也!现代担保在实践中被赋予了流通性及促进交易之功能,并在立法上确立了以"担保权益"为核心的一元立法模式,并以此构建了完整的担保法制度体系。当前我国正进行民法典编纂工作,处于如何选择担保法立法模式的十字路口,而民法典的编纂也为担保法立法模式的确立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机会。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检视分散式立法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弊端,以期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重新审视担保法律制度立法体系之定位,在为担保法争取立法空间的同时,实现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17.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折衷说。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与实质上的权利。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第三人就可主张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中没有确立非典型担保制度,因此,要借鉴韩国的做法,适应社会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法典中规定担保物权或制定单行法,确立非典型担保制度,以便丰富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9.
商业银行开展集合信托产品担保融资业务时,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对商业银行债权保障不足,反过来也制约集合信托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本文论证了集合信托产品在法律上的可担保性,分析了当前以集合信托产品提供担保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障碍,并对当前集合信托产品担保模式的利弊及法律风险进行了评析比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适用的基础上构建集合信托产品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上市公司由担保而产生的代偿风险、诉讼纠纷已经非常现实地体现出来,计提、核销担保造成的或有负债,已成为影响许多上市公司业绩的重要因素之一。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与所有股东的利益休戚相关,化解担保风险已迫在眉睫。笔者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的表现形式和风险原因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对称,商业信用缺失,高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机制健全等原因是导致当前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探索性地提出从规范公司章程,调整股权结构,完善担保措施,建立司法救济手段,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监督作用和共享信息加大监管力度等方面防范公司担保风险的六点不成熟的想法,与广大业界朋友和老师们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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