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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中关于董事会的性质、职权和组成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董事不能出席、未出席或不出席董事会议及董事委派代表出席的处理 ,董事会决议的做出方式 ,副董事长的职权 ,以及合营各方纠纷解决中的董事会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立法规定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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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行使职权的内外部制衡机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当今公司制度中 ,董事的职权日益扩张。鉴于董事的职权直接受立法者的价值偏好、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模式、公司性质以及公权力介入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认为 ,我国公司立法必须按照以内部监督为主 ,外部监督为辅 ,内外部监督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指导思想 ,构建对董事行使职权的制衡机制 ,加强股东 (会 )、监事 (会 )对董事的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 ,并赋予第三人连带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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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和评估,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存在重大问题,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立法上的有力支持,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不足。应改革独立董事的遴选机制,完善公司立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改革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制度,完善独立的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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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事善管义务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代公司所有权能与控制权能的分离运动中,董事职权急剧膨胀,董事会实际已成为公司治理的中枢。为了对董事职权加以有效制约,防止公司滋生腐败与低效运营,各国立法普遍规定了董事的“善管义务”。遗憾的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大力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时期,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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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罢免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罢免权是股东会的主要职权之一 ,它对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权力制衡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公司立法对此规定很不完善。股东会的董事罢免权主要包括 :股东会可以随时罢免在任董事 ;股东会应当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罢免董事。法律应当赋予股东以罢免董事提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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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 ,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公司中董事会形骸化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 :增加外部董事 ;改变法定代表人制度 ;完善董事会的运营方式 ;修正经理的职权 ;完善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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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监事会监督功能虚化,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为了防止公司内部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我国最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没有规定具体内容。为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特提出五项建议:合理划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健全独立董事选任规则、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约束机制以及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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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职权立法涵义多有误解,对我国有无职权立法也存在明显的分歧。依笔者所见,职权立法应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据其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职权,根据法律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精神,对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执行性行政法规或规章。职权立法不同于授权立法。职权立法在法制建设中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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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取权的重叠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在我国的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按《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将《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的规定与《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相比较,会发现独立董事的职权与监事会的职权交叉重叠。因此,许多人认为如果监事会能真正发挥作用则不必设立独立董事;也有许多人对独立董事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因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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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立法当中,合理设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定职权,是提高立法质量的起码要求。当前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存在如下问题:具体行政执法职权设置过多;职权界定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工作应采取如下措施:避免在立法中赋予省级政府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对给省级政府设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对确有必要给省级政府设置具体行政执法职权的,应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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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公司法完善 总被引:24,自引:1,他引:23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实现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立法虽然对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法律适用中的若干不足。面对股东会的权力基础缺乏保障,董事的行为缺乏约束,监事会的监察权流于形式等问题,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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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的本质决定了对其董事薪酬实施控制的必要性。目前各国立法对董事薪酬的调整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所有董事一律不得领取薪酬、可以获得相应报酬以及区分专兼职董事实施不同的薪酬政策。总的来看,董事领取合理报酬是董事薪酬立法的主要方向。合理薪酬的决定主体为公益法人权力机构,对于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给予标准不同的薪酬,董事补偿并不必然受制于董事薪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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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范畴的界定奉行形式主义,仅承认经过选任所产生的形式董事.该种形式主义的董事界定路径存在明显短板:无法涵盖存在选任瑕疵的董事、失格董事、逾期董事乃至于非为董事但为董事行为者,支配或影响公司行为的幕后主体更是在董事责任的射程之外.在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形式董事易于受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而失却其固有价值,进而沦为公司治理中的花瓶.相较于形式主义的董事范畴,实质主义的董事范畴能够全面覆盖各类董事的外延类型,锚定我国公司治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不当影响及其责任边界,避免强化控股股东义务对公司组织体产生的过度干涉,夯实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着力于建构包括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在内的实质董事范畴,共同与形式董事构成完整的董事类型体系.对事实董事的界定应当建立在我国董事职权的本土规范基础之上,排除非属于履行董事职权的行为.对影子董事的认定应当重在认定行为人操纵公司董事的行为,并放弃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要件.符合前述构成条件的实质董事,与形式董事负担同等法律责任,以厘清股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淳化公司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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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国行政法学通说,行政立法是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两种模式。职权立法是由宪法和组织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需要另外授权的行政立法。授权立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授权法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从而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各国因法律制度,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西方国家,行政立法都属委任立法即授权立法,而没有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之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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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立董事是“独立的外部董事”的简称,是指独立于公司之外,而又行使董事职权的外部董事。因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存在虚假财务报表等严重问题,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分别处以罚款。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以自己既未参与过郑百文的经营管理,也未从郑百文领取过任何报酬为由,不服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引发人们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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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建立了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内部监督主体的“双核心监督机制”。但我国的“双核心监督机制”基本上没有实现其立法目的。其主要原因是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也无法有效行使相应的法律监督权。改革的措施是在我国《公司法》中同时规定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为核心的两种监督模式,并赋予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其中之一的权利。同时,我们应该针对导致现有监督机制失效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从监事会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扩大监事会的人数规模;完善监事会的人员结构;授予监事会更多职权;强化监事的法律责任。从独立董事的监督功效方面而言,应采取保障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措施;健全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