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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6):34-39
<正>粤交〔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为规范我省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的设置和管理,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套做好相关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各地加强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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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4):64-76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O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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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0):57-7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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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2-5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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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0-5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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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16)
正交运发[2017]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12月20日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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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旅行需要,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及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及旅客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出市郊经营道路长途客运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第三条道路客运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积极发挥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联合、联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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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5):63-68
<正>粤交〔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省铁投集团、广州地铁集团、深圳地铁集团、广东城际铁路运营有限公司、广东深莞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为规范我省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客运服务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舒适出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反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