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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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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欣 《现代法学》2013,35(4):131-139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多次金融危机,包括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使人们日益意识到有必要在投资条约中明确东道国的金融规制权。在这方面,美国、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范本对金融审慎例外的安排具有代表性,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投资条约所借鉴。然而,无论从缔约实践还是争端解决的角度,既有的金融审慎例外条款都还只是初步的,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中国应当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具体情况设计恰当、合理的金融审慎例外安排。  相似文献   

2.
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源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g)款,涉及国际贸易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世界贸易组织(2010年世界贸易报告》首次聚焦这一议题,凸显出自然资源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2011年7月,负责审理“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限制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案”的专家组裁定,中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未能满足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例外规则的适用条件,因而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这一结果迫使中国重新认识世界贸易组织一般例外规则,同时也提醒相关方面,在上诉过程中不仅要以一般例外规则作为主要抗辩理由,还要证明对该规则的援引并不违反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序言的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3.
论欧盟金融监管改革与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危机突显了欧盟现有的国家分散监管框架的弱点,2010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2009年9月欧盟委员会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系列提案,将成立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欧盟级别的监管机构——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同时将原有证券、保险、银行监管委员会升级成为三大监管局(ESAs),赋予其争议调停和紧急情况下的决定权。欧盟新的金融监管架构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并且更注重成员国监管机构对欧盟规则的一致适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协调行动,同时也设立了保障条款以保护成员国的财政权不受侵犯。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理念和部分改革措施对中国宏观审慎监管职责设置和整合微观审慎监管系统方面提供了启示。  相似文献   

4.
论GATS框架下的“审慎例外”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审慎例外”原则的定义与判断标准,进而论述其在平衡金融全球化和成员方金融主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管两项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出今后“审慎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其定义将获得进一步的明晰,并将与巴塞尔体系产生更为密切的相互配合。  相似文献   

5.
刘迎霜 《当代法学》2014,(3):120-128
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使得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格局中由"去央行化"跨越成为"金融监管超级警察"。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中央银行职能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和工具的高度契合性。我国于2003年从立法上剥离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但是,在危机后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中,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赋予宏观审慎监管职权。应将我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予以法制化,也即:在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从法律上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具体职权;从法律上确立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6.
“审慎例外”条款的限制性应用与发展趋势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并行不悖,审慎例外条款必要并且将长期存在。但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因为金融自由化才是最终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金融危机再一次暴露了欧盟银行业法制的软肋。后危机时代,欧盟分别对金融监管体系、存款保险计划和资本需求三个方面立法进行了全面修正。修正以恢复金融系统稳定作为首要目标,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蓝本,将目标监管这一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纳入欧盟法,增强了欧盟银行业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推进了欧盟银行监管一体化进程。危机后欧盟银行法的路径选择启示着中国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和宏观审慎立法的紧迫性。存款保险制度应尽快建立,巴塞尔协议标准也需认真采纳,以增强中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前瞻性。  相似文献   

8.
服务贸易游戏规则是与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贵国 《法学家》2005,37(4):149-160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世贸组织成员关于服务贸易的义务除了受总协定的规范外,亦取决于各成员通过具体承诺减让表承担的责任.这就使得如何解释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具体承诺减让表成为事关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程度和进度的问题.美国赌博案是少数直接涉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案件,故引起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通过评析美国赌博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分析多边服务贸易制度下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法律地位、解释具体承诺的参考文件、市场准入务款与限制性国内法规的关系、适用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条款的条件和标准等,从而折射出服务贸易总协定面对的挑战和各成员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9.
刘笋  吴永辉 《现代法学》2004,26(2):42-47
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是GATS框架体系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两大基本目标。为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GATS及其附件规定了审慎监管制度 ,但是审慎例外条款自身规定的抽象性及其优先适用性大大削弱了金融自由化的成果。为弥补审慎例外条款这种实体性规则不足的缺憾 ,GATS为成员方规定了审慎监管标准协调与认可的程序性义务。因此GATS框架下的审慎监管制度身兼二职 ,使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在对立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了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10.
韩龙 《时代法学》2008,6(3):80-86
“审慎例外”授权WTO的成员方为审慎目的采取审慎措施,而不受GATS其他规定的羁绊,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安全阀。同时,完善监管立法,监管措施与国际标准接轨,可使我国对金融服务的监管无可挑剔。对于审慎性尚存疑问的措施,为稳妥起见,可将其作为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列明,由此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对于金融开放中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我国可根据GATS和金融附件的规定,就相互承认对方的监管措施、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信息分享等达成协议或安排。  相似文献   

11.
温树英 《法学家》2006,34(5):154-160
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金融服务贸易最严重的壁垒就是不断变化的、重叠的审慎性或保护性管制;各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同本身就是金融服务贸易的潜在壁垒;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导致管制竞争和"管制融化"的风险.自由贸易体制下审慎监管措施的合法性与独立性、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双重要求,是金融服务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贸易目标与管制目标的固有冲突在WTO体制下更为突出.但在协调两者的冲突方面,WTO的现有规则只能起到一些有限的作用.作者认为,最低限度的协成员国的监管规则是目前解决贸易目标与监管目标冲突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2.
从WTO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审慎监管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2006年底出台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本文旨在通过对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分析,简要介绍WTO关于审慎监管原则的规定及其基本理念。再进一步围绕入世承诺,对新出台的这一条例所包含的审慎监管原则的内容进行简要评价。  相似文献   

13.
张虹 《政法论丛》2004,(5):65-68
本文对《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自由化、审慎措施、以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规定进行了研究 ,指出这些协议在贯彻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的同时 ,兼顾到金融服务业的特殊性质而赋予成员方较多的监管权力 ;同时考虑到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现实情况 ,为发展中国家作了灵活的规定。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金融开放与监管所应该做出的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14.
中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现状与问题·原则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陶凯元 《现代法学》2000,28(1):52-55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通过 ,为全球服务贸易的规范化奠定了法律框架 ,同时也为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带来了新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便是中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问题。中国服务贸易自 80年代以来虽有长足发展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总体水平不高 ,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相对落后 ;服务贸易各部门各地区发展严重失衡 ,总体竞争力不强 ;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在进一步开放承诺的过程中 ,应坚持以下原则和采取相关的策略 :国家安全原则 ;逐步扩大和放宽对外开放原则。  相似文献   

15.
贸易自由化是GATT/WTO法律体系的目的价值。一般例外条款中的健康、资源、道德等政策目标只是GATT在追求贸易自由化过程中要兼顾的社会责任。为了防止滥用一般例外条款妨碍贸易自由化,援引方必须承担证明例外成立的举证责任。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此类争议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严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证明要求,同时通过多元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具体例外情形和序言进行从严解释,进而形成认定例外成立的标准和原则。这种司法逻辑缘于贸易自由化目的价值的导引,归于对这一价值的强化。从涉及一般例外条款的争端解决历程来看,贸易自由化的目的价值地位从未被偏离甚或减损。检视影响贸易措施的价值取向对于能否成功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更为关键。  相似文献   

16.
WTO各法律文件均含有大量的例外条款,其数量和种类之多是其他国际条约所罕见的。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协议,作为调整服务贸易的第一个多边性协议,其本身特点也决定了例外条款存在的不可避免性。其实,例外条款在任何国际法部门中都是存在的,只不过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在GATS中显得比较突出。在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和特定国内公共政策目标之间,尤其是隐藏其后的国家利益关系中,例外条款总是起着一种重要的平衡作用。对于进入后WTO时代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进一步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中国来说,善于并合法援引GATS的例外条款对于保障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刘瑛 《北方法学》2014,(3):85-93
普遍取消出口税是中国在《加入议定书》中所承担的超WTO义务。中国原材料案和中国稀土案都涉及到WTO环境保护例外对出口税义务的适用问题。原材料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不适用分析存在诸多问题。在稀土案中,出口税措施与环境保护有密切、真实的联系,与中国的贸易管理也有可辨的、客观的联系,如果全面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诸解释要素,会导向可适用的结论。而超WTO义务本身是违反WTO的平等价值及作为其体现的非歧视原则和互惠原则的,将出口税义务排除在环境保护例外之外将大大加剧其歧视性。  相似文献   

18.
浅论单边贸易措施的适法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孔庆江 《现代法学》2006,28(6):25-33
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凸现了在国际法中尚无法完全解决的单边贸易措施的适法性问题,但它的运行并没有终止诉诸于单边贸易措施的时代。本来国际法规制单边贸措施的漏洞,可借由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的设计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这个自足的法体系予以弥补,但世界贸易组织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报告在重申多边贸易制度固有的宗旨和纪律的同时为单边贸易措施的适法性留下了空间。如果不希望多边贸易体制仍然处于单边贸易措施的行为的永久威胁之下,就应采取措施确保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避免诉诸于有损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单边贸易措施。  相似文献   

19.
胡加祥  彭德雷 《法学》2013,(1):66-76
贸易政策审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法律机制之一,目的是确保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加强其他成员对被审议成员经贸政策的理解,同时监督、鼓励各成员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2012年6月12日和14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进行了第四次贸易政策审议。在本次审议中,各成员提出的问题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都超过了前三次审议。对本次贸易政策审议的考察,可以让我们更加了解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功能与特点。对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可以让我们全面认识中国在融入多边贸易体制进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正2012年7月1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就美国诉中国电子支付WTO争端案(WTO案件编号:DS413)散发专家组报告。①专家组裁定,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下就"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作出了承诺;中国要求由"银联"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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