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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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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在对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确立以执行乱作为检察监督重点的前提下,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讲求效率等原则,明确了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民事执行裁判、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对执行法官等进行全面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对象,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设计了抗诉和纠正意见两种基本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最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相似文献   

2.
谷佳杰 《当代法学》2015,(2):136-145
新民诉法实施以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业已成为全国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心。然而,立法规定的原则性、司法解释的简单化及地方性规范文件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引发了解决"执行乱"的"一元化"制度设计与解决"执行乱"、缓解"执行难"的"二元化"程序配置的分歧。执行率的定量分析结论表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缓解"执行难"的制度功能并未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程序结构无法缓解"执行难",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确立"一元化"的制度设计。为此,在将制度目的定位于解决"执行乱"的基础上,以审慎原则、比例原则和协作原则为总体指引,进一步厘清执行监督的程序规则,明确执行监督的法律效力,才能推动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完善。  相似文献   

3.
民事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对民事非诉执行开展检察监督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民事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案件数量偏少1.申请监督的案件较少。  相似文献   

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原则应当根据具体监督目的进行差异化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首要目的在于治理"执行乱",其次在于协助破解"执行难",另外也要维护执行中涉及的公共利益。2013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仅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限于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一种类型,在目的设置上过于狭隘。全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分为纠错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支持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公益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同类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着不同的程序设计原则。  相似文献   

5.
吴越 《法制与社会》2014,(8):146-147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痼疾。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享有监督权,但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检察院应该用什么方式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和"监督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都有助于检察院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6.
民事执行活动是法院工作的重点更是难点,是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问题的环节,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是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确保法院依法公正执行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不当的行政干预需要制约  相似文献   

7.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民事执行规律,检察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正确定位应当是:与法院执行权形成合力对抗和抵御外部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检察权的监督权能,缓解、破解"执行难"困境;加强对当事人执行权的救济,对于法院怠于执行行为及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裁决依申请予以监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则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尽量避免以抗诉的形式出现,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错。民事执行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包括再审建议权、检察建议权、纠正违法行为权、调查权和其他保障性权力等。  相似文献   

8.
李菊明 《法学论坛》2015,(2):119-127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远未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着重围绕监督范围、方式和具体程序来合理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以及加强执行责任追究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借助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来防范检察监督权的滥用问题也应当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命题。  相似文献   

9.
当前,民事执行过程中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人大、社会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执行监督的呼声强烈。”笔者认为,顺应现实需求,加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将是一条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但是,近年来,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否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理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具体内容、程序构建、制度保障等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推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11.
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次修改中变动最大的要数审判监督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两大部分。但从修改的内容和民事执行中现存的问题来看,强制执行的修改依然无法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针对现存的"执行乱、执行难"问题,民诉法仍没有提供很好的对策。确立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建构进行论证,旨在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1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理论界对于检察机关可以使用哪些民事执行监督方式争议较大,大致涉及到抗诉、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现场执行监督、提起异议之诉、要求说明理由、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命令追加调查和自行补充调查、执行和解、立案查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等十种民事执行监督方式。然而在民事执行中可以采取的只有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要求说明理由及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命令追加调查和自行补充调查等五种检察监督方式。  相似文献   

13.
当前,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确立该制度,在理论上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并且有现行法的规定,也是现代社会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打击腐败的需要;是解决法院执行难局面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当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立法缺失,从而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也是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本文拟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监督本应是来自法院外部的最为有效、最符合法治规律的对于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手段,但由于我国民诉法修改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这一权能,导致目前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尚无来自外部的合法有效的监督。检察机关应享有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权,这是民事执行活动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在客观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6.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状十分严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担负起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目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法上的缺陷,建议:以立法形式确认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具体程序等。  相似文献   

17.
傅国云 《法治研究》2013,(9):113-118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制度进行重构,是民事检察制度一次重要的变革。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作为公权力的民事审判权的法律监督,使监督手段和范围有了新的拓展;另一方面,又对私法领域保持理性和谦抑,让当事人尽最大可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地由法院救济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检察监督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之后嵌入,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检察权的理性监督。本文就民事检察监督理念、抗诉前置程序、一审直抗、举证责任、执行监督、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职责定位等焦点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以期对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孟莹 《法制与社会》2013,(23):207-208
"执行难、执行乱"问题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新民诉法赋予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立法未明确其定位及构建,在实践中造成了"有法难依"的情况。执行检察监督的性质如何,在实践中应如何具体操作,是急须讨论的重点。  相似文献   

19.
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但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也是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本文试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以期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4):169-170
近年来,法院执行部门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犯罪层出不穷,违法执行行为屡见不鲜,同时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越发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中,但司法实践中要想把权力彻底限制在牢笼之中,还需要正本清源,流于形式化的检察监督必须重新审视并加强,同时,法院内部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以及当事人监督都应该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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