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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贪便宜购买异地保单 惹麻烦原告方获理赔 2006年2月14日,杨先生将自己的京牌货车在某保险公司J地L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某保险公司J地L支公司向杨先生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2006年4月15日,杨先生雇用的司机张某驾驶该车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将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党某撞伤,  相似文献   

2.
保险公司应否免责——兼谈保险免责条款适用的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4月9日,南京市某建筑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其一辆大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1997年4月19日起至1998年4月18日24时止,建筑公司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3820元,总保险金额为7万元。 1998年1月31日,驾驶员孙某驾驶该车辆从扬州开往南京,该车途经宁通公路段,车上乘客刘某要求下车,驾驶员在减速停车过程中售票员打开车门,刘某下车后,因站立不稳跌倒,头部被大客车后轮挤压,当场死亡。  相似文献   

3.
某公司为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和对方人员受伤。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该投保车辆驾驶员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即以驾驶员未持有效驾驶证,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某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担赔无理。双方各执己见,以致成讼。中国保监会1999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包括了无有效驾驶证在内的多种责任免除情形,又称除外责任。它是指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单上印…  相似文献   

4.
1991年5月26日.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从1991年5月26日起至1991年6月25日24时止,为期一个闩,李某交保险费176.50元。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编号为1074的保险事,保险单正面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万元,背面则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入该条款第13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1991年6月5日,李某聘请司机到河南平顶山拉煤,途经高庄村时,…  相似文献   

5.
1996年6月28日,板鸭厂与A县财产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板鸭厂的赣BO2596东风牌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1996年6月29日零时起至1997年6月28日24时止;陪偿限额为20万元;不约定驾驶员;板鸭厂应交纳保险费2690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印制格式统一的保险单签印件,件内“注意”栏标明:保险车辆过户,请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保险单背面印有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附加条款》以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  相似文献   

6.
2011年3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公司院内临时停车后.王某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收拾东西时.原审被告陈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顺利扭转该车点火钥匙并启动汽车行驶,撞伤正在院内洗衣服的李某。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张某系该肇事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2011年1月18日张某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相似文献   

7.
王静 《江淮法治》2008,(22):33-33
2008年5月14日,黟县人万某驾驶变型拖拉机运载石料,在行驶中,与对面行驶的黄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黄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万某即下车查看,见黄某伤势严重,联想到自己车辆未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为逃避责任,见四周无人,遂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逃离现场后,万某到修理厂将肇事车辆相撞留下的刮痕喷上油漆,后被查获。经黟县公安局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万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8.
事隔两年同一车辆同一期限重复保险 季鸣是苏州市一家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E-AQXXXX的车主。2003年9月23日,季鸣为该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苏州分公司般保。保单载明:保险人承保的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自2005年9月24日0时起至2006年9月23日24时止;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质任限额为20万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1.22万元。  相似文献   

9.
原告王建德是客车车主及驾驶员。2004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下称安溪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相似文献   

10.
《法庭内外》2009,(10):59-59
法官: 我是一名水果种植户。2007年8月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由该保险公司承保我一台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金杯牌面包车(8座)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性运输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2008年4月开始,我取得了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的许可,由我儿子驾驶即开始使用该车从事营业运输。  相似文献   

11.
【案情】2005年5月27日,金堂县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成都分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27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7日二十四时止。2006年1月15日,现代公司职工张凤兰驾驶投保  相似文献   

12.
2月3日晚9点,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情况通报.通报指出,1月23日,临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彦辉驾驶越野车由临沧往祥云方向行驶,13时38分行至祥临公路K35+900m处,与对向行驶的何伦军驾驶的力帆LF150普通二轮摩托车(载3人)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力帆LF150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何伦军及其女儿何玉琳当场死亡,妻子张天香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新闻晨报>2月4日)  相似文献   

13.
2006年12月4日,邱万兵为车主为邱万亿的粤B62152号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6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以上所投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自2006年12月5日0时...  相似文献   

14.
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1987主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上校交通监理站鉴定,对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  相似文献   

15.
龙雨 《中国检察官》2012,(16):37-38
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4日13时许,焦某在其朋友家吃饭时先后饮用了白酒和啤酒,当日15时许吃完饭后,焦某驾驶刚购买的自认为是非机动车的一辆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机动车)行至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经鉴定中心检测: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车辆。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焦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焦某醉酒驾驶自认是助力车的轻便摩托车经公安机关技术检测,其最高行驶速度为70km/h,整车质  相似文献   

16.
案情2007年7月10日10时20分许,被告林某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闽D80361的重型货车与原告徐某驾驶的闽DJ2176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后果。2007年8月13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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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9年5月27日20时许,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建瓯市高速公路入口处冲卡进入,并在浦南高速公路上从南向北逆向往浦城驶去。当行驶到浦南高速公路1699KM处时,摩托车链条掉下,陈某遂将摩托车横放在高速公路上,以迫使路过的车辆停下。21时许,某法院驾驶员黄某驾驶警车由  相似文献   

18.
[案情]2009年5月27日20时许,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建瓯市高速公路入口处冲卡进入并南向北逆行。后因摩托车掉链条,陈某将摩托车横放在高速公路上,迫使黄某(建瓯市人民法院驾驶员)驾驶警车停下。当黄某停下车询问时,陈某上前朝黄某脸部打了数耳光,将黄拉下车殴打,坐上警车欲逃离时见黄用手机报警,又下车夺走黄手机,并调转车头在高速公路上逆向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一段路程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车辆价值20万元,手机价值455元,黄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为轻微伤。  相似文献   

19.
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相似文献   

20.
责任保险受害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本案情2000年8月16日,江苏省淮安市某机电公司与朱某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朱某购买某机电公司货车一辆,车辆价款为133000元,朱某首付车款30%,牌照办好后提车。同时约定,朱某购车时必须办理以某机电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淮安市楚州支行为受益人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签订后,朱某以投保人的身份向楚州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盗险、自燃损失险4个险种。在该保险合同中,朱某与楚州保险公司约定:若该车出险,由某机电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领取保险赔偿金。2001年8月11日下午,朱某雇佣的驾驶员驾车途中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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