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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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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夏政报》2015,(6):40-42
<正>宁政办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其相关  相似文献   

2.
<正>济政办字[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  相似文献   

3.
正甬政办发[2020]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5月22日宁波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  相似文献   

4.
<正>鲁政办字[2015]6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提高  相似文献   

5.
《人民政坛》2013,(1):5-5
据新华网沈阳2012年12月21日电。为健全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打造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辽宁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绩效考核,并拟适时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这是记者从21日下午召开的辽宁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相似文献   

6.
2006年前,福泉市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基本上都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为0。如何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怕应诉、怕当被告、怕败诉影响威信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7.
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首长依法履职能力,保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积极推进法治进程,瓮安县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相似文献   

8.
行政机关的一把手端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认真听取行政诉讼原告的诉求与主张,依法阐述行政机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规定等,平等地参加法庭辩论,这一幕将在宝山法院行政法庭上不断上演。2010年9月,宝山区政府向辖区内的各行政机关下发《宝山区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第一次在制度上规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相似文献   

9.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以行政机关名义对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制度。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面临和谐因素缺乏、法治要素欠缺和敬业精神匮乏的困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应当推进行政应诉央地立法和谐互动以完善法律体系,分流出庭应诉案件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个体职责,构建行政水平测试制度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能力,授权法院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硬化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对"被诉行政机关"、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数、"应当出庭"、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人选、"相应的工作人员"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不便实践操作。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应认定为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人数可规定为1名。条文中的"应当出庭",应据案件情形,或认定为强制性规定,或视为倡导性规定。认定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正当理由,除了认可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还应顾及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人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认定"相应的工作人员",既要从身份上考量,也要从工作的相关性上考量。  相似文献   

11.
我国各地已相继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诉讼代理人制度却赋予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选择权,这使司法实践活动产生诸多弊端。主要阐述现阶段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意义、价值及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构建我国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机制的设想,以期推进《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修改,促进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使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2.
《协商论坛》2016,(4):60
通常来讲,“民告官”哪怕告的是街道办事处,法庭上也不大可能见到街道书记.官员太忙,总是最好的理由,但根本的原因,还是不重视.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陈鸣明副省长出庭应诉,无疑是对这一法条的践行,值得肯定.只有出庭应诉的官员越来越多,人们才能更真切地体验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真实地感受到法律的神圣至上,再大的官也可以坐上被告席——而不再仅仅是落马之后的贪官.  相似文献   

13.
凌风 《云南人大》2006,(12):23-23
自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支持和行政机关的配合下,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行政诉讼中的困难和问题远未根本解决.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一直备受关注。据统计。全市1997年至2005年,两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816件.所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的仅为2.2%,不出庭应诉、不举证的为0.62%:二审行政案件均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庭。这种现象虽说与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直接相悖,但多少折射出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  相似文献   

14.
《山东人大工作》2007,(10):62-63
据《法制日报》报道,“民告官.只见民不见官”成为不少地方的难题。但在江苏,“一把手”出庭却成为了常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自2003年至今年9月.江苏全省已有11个地级市和31个县(市、区)的党委、政府出台专门文件。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全省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4年来累计达到1213件。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有所提高,政府威信和行政机关的形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有了进一步提升。但是,行政首长出庭不出声现象却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相似文献   

16.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也是行政审判制度改革中的重点与难点。司法实践显示,制度在设计方面存在着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过宽、出庭应诉案件不明确、不出庭惩戒措施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合理选择出庭应诉负责人、细化出庭事项范围、标定出庭次数比例以及强化惩戒处理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着出庭率低、消极应诉以及出庭应诉质效不佳等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健全出庭案件法院裁量机制、出庭应诉联合互动机制、司法建议反馈工作机制、统计数据定期通报机制、行政应诉考核惩戒机制等措施全方位建构配套机制。由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该项制度有效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初心与价值,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行政审判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7.
近日拜读《从县长出庭看依法行政》一文,该文提及在一起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代表人的江苏省海安县县长亲自出庭,与作为原告的该县居民面对面接受庭审。据透露,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已成为该县推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此主张,笔者不敢苟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的规定,可见行政首长不亲自出庭而委托政府的其他人员乃至非政府的人员出庭应诉,并不违法;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反映出其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  相似文献   

18.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但作为“一把手”,行政首长出庭无疑具有强烈的符号价值和象征意义。不仅在于就事论事解决问题,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和警示课。  相似文献   

19.
林墨 《公民导刊》2010,(5):35-36
近日,重庆市法制办将《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预示着,在重庆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不久将成为常态,这对打造有责任、有担当的政府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2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执法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向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执法单位发出《应诉通知书》。执法单位接到《出庭应诉书》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应的法制部门应诉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共同出庭应诉或者由应诉机构专职应诉人员出庭应诉。1.人民法院通知市局应诉的,经主管局长批准,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以市局名义出庭应诉;必要时市局复议、应诉机构可共同出庭应诉。2.人民法院通知各执法单位出庭应诉的,由该单位复议、应诉机构复议,应诉专职人员出庭应诉。3.人民法院通知各执法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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