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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劳动安全立法初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矿山劳动安全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了以《宪法》和《劳动法》为根基,以《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为主干,以《刑法》、《工会法》、资源法、企业法相关条款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为枝叶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立法目的多元化、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因此,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现阶段矿山劳动安全立法的唯一目的;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及时梳理其他与矿山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立法的协调一致,消除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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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职责缺少社会方面的责任;政府承担矿山生产安全的社会责任,是化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的需要及化解该矛盾的组成部分。对此,需要在社会法中分类规定矿山生产安全的政府社会责任,诸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责任、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协调责任、对矿山生产安全社会主体参与的支持责任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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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问题已为当今国际社会所瞩目,如何运用法律规范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较重视矿山环境立法体系建设,在完善立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及分析,提出了构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立法体系的初步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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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矿山环境的问题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国家规定,凡是要开发的基本建设项目、开采矿山等必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地质影响报告书.文章概略介绍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内容、方法与治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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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彰显以人为本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现就《解释》起草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一介绍和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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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在不断增加,矿山安全的压力也不断加大。努力解决好矿山企业开采中的安全生产问题,是资源型地区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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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以来“重开发,轻保护”,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治理面临严峻的形势.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初步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制度,但在立法执法、资金技术、恢复评估及维护等制度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从加强生态恢复立法、完善环境准入制度、规范保证金制度、健全生态效益评估制度以及生态恢复后的维护制度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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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包括《仲裁法》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南非《仲裁法》适用于在南非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而对于在南非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要在南非得到执行的话,必须根据南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进行。南非法律委员会目前正考虑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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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7日,南非签署并批准了《罗马国际刑事法庭法规》("ICC法规"),因而成为了第23个成员国。为履行法规中规定的义务,南非通过了《2002罗马国际刑事法庭法规执行法27条》(以下简称《执行法》)。根据《执行法》,一套针对ICC法规中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国家诉讼制度被构建起来了。除了确保南非现已有能力处理其自己本国的诉讼外,《执行法》还对南非当局与国际刑事法院开展合作作了诸多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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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非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可根据南非的普通法,也可根据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进行。根据南非普通法,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是终局的,或缺乏有有效的仲裁协议或自然公正,或裁决是通过欺诈方式获得的,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违反南非的公共政策,南非法院就不会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南非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是为实施《纽约公约》而制定的,不过,二者在内容上存在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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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4):22-24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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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和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一个市场,也为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流动性相对较大等特点,这部分人已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软肋”。对整个煤矿安全生产无疑会产生巨大的影响。2007年,晋煤集团提出了建设本质安全型矿山的目标,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亦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