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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司法解释中将淫秽电子信息归入到淫秽物品的范畴,其在刑法上所涉的罪名是淫秽物品犯罪。但是淫秽电子信息毕竟不同于淫秽物品,这种规制方式必然存在缺点:"物品"二字的使用大大限制淫秽类犯罪的包容性,而且由于采用列举的立法模式使得类犯罪的罪名范围小于具体的罪名。因此对这些问题要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对淫秽电子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期对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认定能够提供更好的思路。  相似文献   

2.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3.
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对象,对它的认定涉及到淫秽物品犯罪的认定,因而,淫秽物品的认定是淫秽物品犯罪的根基问题。 一、淫秽的内含 要确立淫秽物品的内含,首要的问题是给出“淫秽”的定义,划分淫秽与非淫秽的界限。然而,人们对“淫秽”的理解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社会生活等因素紧密联系的,因而,各国对它有不同的理解。 1.外国刑法对淫秽内含的揭示 对于淫秽一词,印度刑法典第292条将它定义为:“反映淫乱或引起淫乱兴趣或其内容(部分或其中几部分)可能引起他人堕落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5.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6.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成本罪,组织网络淫秽表演而牟利者宜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立法预设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过重。现代刑事政策要求刑罚轻缓化,这是法律宽容品性、刑法人道、刑罚目的、刑罚经济性的必要要求。  相似文献   

9.
"淫秽性"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故意的认识因素.欠缺"淫秽性"认识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错误,阻却故意,不构成淫秽物品犯罪.应该在将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大为降低的前提下,将欠缺"淫秽性"认识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10.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取消了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违法手段上增加了“运输,”取消了“传播”等。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在行为认定上,要注意该行为与非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分,与犯罪的区分,以及淫秽物品与艺术作品、、色情物品的区分,并要准确地认识个人旅行中携带、藏匿淫秽物品的行为性质和拨打国际色情电话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1.
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玉田犯贩卖淫秽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 被告人牛玉山犯贩卖淫秽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相似文献   

12.
我国开展的众多"扫黄打非"专项工作中,对淫秽物品的管控工作是保障具有淫秽性质的文化垃圾能够被成功清除、社会文化环境能够得到净化的重要一环。但就涉案的淫秽物品的鉴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淫秽物品鉴定的释义与淫秽物品认定的释义相混淆;淫秽物品的鉴定机构与淫秽物品的追溯机关实属同一,影响法律程序与实体正义;公安机关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无法解决;鉴定人员水平无法评测等。只有建立第三方淫秽物品鉴定机构,才能将问题妥善、合理地解决。  相似文献   

13.
淫秽物品犯罪是指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了我国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尽管不同国家 (地区 )在不同的时期受到宗教、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对某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的认识存在着差异 ,但淫秽物品最终还是进入人们道德评价、法律评价的视野。  相似文献   

14.
1993年,我市“扫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查禁收缴了一大批淫秽物品,为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最近,对1993年经审验后收缴的淫秽录像带进行了清理,现做初步分析: 一、数量和种类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及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关于鉴定淫秽物品的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经审验认定,1993年收缴的淫秽录像片共147种3890盘。其中产自香港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刑的规定,远高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一种针对道德的犯罪,但刑法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这显然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6.
文章围绕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治理问题展开论述,阐释了此类犯罪所触犯的刑法罪名及其相关的司法操作,分析了此类犯罪的危害性、犯罪行为特点以及犯罪主体特点,提出了严厉打击淫秽网站、加强相应的道德引导和法制教育、切实加强网络管理与监控、切断非法利益生成链条等综合性的治理对策。  相似文献   

17.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情形,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18.
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要求;对淫秽物品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关联性、"普通人标准"为一般,"未成年人标准"为补充等三大原则;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拓展"其他淫秽物品"的种类并确定立案、追诉、量刑之标准。  相似文献   

19.
在对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相关信息的鉴定和认定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混用的情况。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区别。在立法上应该作出界分,即认定归属于行政机关,鉴定归属于有资质的社会中立机构。  相似文献   

20.
在对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相关信息的鉴定和认定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混用的情况。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区别。在立法上应该作出界分,即认定归属于行政机关,鉴定归属于有资质的社会中立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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