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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罪名。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以销售假药、劣药为名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2.
杨晓琳 《学理论》2012,(16):135-136
包容犯是行为人在实施前罪的过程中又实施了与其具有并发关系的另一种犯罪即后罪,但刑法仅将后罪作为前罪的加重量刑的情节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犯罪形态。包容犯是重罪包容重罪或轻罪的法定的一罪,其加重处罚的原则合理地制裁了现实社会中主观恶心极大的犯罪分子,其罪刑相适应的优点有力地回应了学者们对加重处罚原则提出的异议。  相似文献   

3.
对嫖宿幼女罪的否定性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4.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生产、销售民间偏方"、"生产、销售保健品"、"销售假冒中药材"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性,应结合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在犯罪形态上,生产假药罪以制成成品得以出厂销售为既遂,销售假药罪以进入交易环节为既遂。在刑罚裁量上,应贯彻从严刑事政策精神,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5.
《刑法》第37条的免刑规定具有较强的政策功能和司法价值。就个案而言,究竟符合什么样的具体情形方可判处免予刑罚处罚,完整理解《刑法》第37条内涵至关重要。"犯罪情节轻微"量定罪行轻重,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追求客观公正;"不需要判处刑罚"测查犯罪人格,是免刑裁量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追求合理差别。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是否免予刑罚处罚关键在内因,需要法官综合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的情形综合审慎判断。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转化犯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结果,而超出了原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基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刑法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发生了转化,并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某些刑法条款之所以既被认定为转化犯条款又被认定为法律拟制条款,主要是因为转化犯与法律拟制之间存在转化犯内涵的法律拟制性和转化犯外延的法律拟制性这两个方面的关联性。而这就决定了转化犯与法律拟制的主要差别在于其外延的大小。详言之,转化犯条款中仅包含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拟制类型中将数罪拟制为一罪和将此罪拟制为彼罪的情形,以及对主观方面的法律拟制类型中部分法律拟制条款。  相似文献   

8.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研究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类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益突出.我国<刑法>第21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构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和处罚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侧重于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没有因人而异、区分情况,对人身危险性不同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这既不符合人格刑法学的理论要求,也不利于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改造.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以人格刑法为视角来考量我国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期对该罪进行重新审视和完善,使该罪名的法律规定更趋于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0.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界定的一些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修订的《刑法》根据当时社会上已经出现的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近年来,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呈现上升趋势,这一罪名的增加,为司法实践中打击该类犯罪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基本实现了立法者的目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也有了新的变化,我们有必要对《刑法》中关于该罪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研究,科学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以便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相似文献   

11.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生产、销售”扩大至“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可谓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其仍未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笼统、入罪门槛模糊以及本罪共犯范围过宽的问题,并未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实现对本罪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2.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这种立法上采用类推立法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修订后的刑法总结历年来打击涉枪犯罪的司法实践,比较系统、完整地对涉枪犯罪行为进行概括、提炼,作出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是三个常见的、多发的侵财类犯罪,占据刑事犯罪的多数。三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当一罪中混合着三种罪的作案手段时难以辨别。司法工作者应在查清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以法条为标准,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借助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对案件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1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并不是一个已经取得共识的命题。囿于法益理解的差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流变的讨论难以有效地展开。法益的确定,成为本罪限制处罚的开端。不同于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说”与“国家税收利益说”,双重法益说通过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两个层次的设置,不仅能恰当说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亦能确保本罪在刑罚体系上与相关犯罪相适应,从而为限制处罚的讨论提供合适的基点。  相似文献   

15.
陈庆  孙力 《理论探索》2011,(3):136-138
《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修改,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环境权和自然环境本身体现出立法价值取向的变化,有关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主观罪过形式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应具体把握。  相似文献   

16.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国分别规定交易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情况下,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不可避免。考虑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欺诈本质,可将诈骗罪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样一来可在实际上提高法定刑适用,二来可规制无法纳入兜底条款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罪处罚,无需通过立法的修改实现。  相似文献   

17.
张淑芳  李镇炎 《学理论》2013,(16):142-143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除了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还要对其行政处罚,基于福建省首例律师醉酒驾驶案,根据现行行政法律规范,梳理了危险驾驶犯罪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指出危险驾驶罪与行政法规责任条款衔接的若干问题,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相似文献   

19.
张跃兵 《学理论》2010,(20):130-132
《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绑架罪的起刑点,但存在减轻处罚情节设置过于粗糙的问题,未对经谈判自愿释放人质减轻处罚明文加以规定。立法规定经谈判自愿释放人质减轻处罚可以为法官更加合理地解决劫持者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法条基础;为警方解决人质危机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人质危机的和平解决,从而提高反劫持人质犯罪的效率。我国劫持人质犯罪的立法上也应增设经谈判自愿释放人质减轻处罚的特别减轻条款。  相似文献   

20.
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域外经验与我国的未来调适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仝其宪 《理论导刊》2015,(3):99-102,112
目前,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罪名体系滞后、法网疏漏和入罪门槛过高等立法弊端,不利于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借鉴域外刑事立法经验,我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未来调适方向既要注重严密刑事法网,又要注重刑罚缓和。具体而言,应以行为为中心构筑我国贿赂犯罪罪名体系,调适贿赂犯罪具体个罪的犯罪构成,增设"收受礼金罪",逐步走向废止贿赂犯罪死刑的征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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