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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四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4):56-61
隐私一般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而个人数据是所有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数据。文章针对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个人数据处理带来的隐私权问题,在分析西方国家保护模式、梳理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加强网络空间的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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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的一项有力措施,但其对隐私权的威胁亦不容忽视。裁判文书的全文上网原则上应预先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当然,若裁判文书涉及公共利益,则隐私权也应受到限制。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裁判文书上网时,仍应对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予以保密。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予特殊保护。调解书原则上不应通过网络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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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人格权,涉及的是公民隐秘的个人私生活,具有保密性和排他干涉性,应该给予法律的充足保护。但是,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往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讯息等息息相关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分析,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与保护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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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作为法律概念,“隐私权”在美国首次出现至今,只有百余年时间,却已得到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并正成为一种为国际社会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对包括患者在内的公民隐私权的重视和研究是近十年来的事情,但已取得了一定成果,表现在隐私权已得到法律直接或间接的肯定和保护。一、隐私及隐私权隐私,是指公民私人生活中,一切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且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个人情况的总和。作为公民一分子的患者,其隐私侧重于自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身体肌肤形态及夫妻生活等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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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隐私权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报道中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保护与新闻自由常发生冲突,隐私权的保护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受到限制—新闻报道关涉公共利益及存在新闻价值时。在涉及到新闻报道的公共利益时,应当根据被报道对象的不同身份来决定隐私权受限制的程度和范围。在新闻报道关涉新闻价值时,必须严格界定新闻价值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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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受到适当的限制是隐私权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满足公众的兴趣以及在公众人物与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的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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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隐私和隐私权 笔者认为.隐私的核心内容应是指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获悉、干涉的个人领域。与之相关的另一个概念──阴私,笔者认为阴私特指男女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和不正当性行为,而隐私是关于个人秘密的总称,井不含贬意,涉及面远远广于阴私,阴私理应包含在隐私的范围之内。 隐私权作为保护隐私的特定人格权,它的定义也是有各种不同的说法的。国外较为典型的有“信息说”与“分离说”。“信息说”由艾伦,韦斯廷提出,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团体或机构决定怎样、在多大程度上与他人交流有关他们自己的信息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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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反腐现象勃然兴起。网络反腐提供了便捷的民意表达渠道,有效地加强了群众对政府公共管理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监督,但同时也增大了对个人权益特别是隐私权的侵害几率。如何规范网络反腐,控制网络举报的副作用,实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是我国法治建设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反腐中,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依法明确各项权利行使的边界。公共利益是隐私权行使的边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法律应予适当克减,并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殊性,确定不同的保护力度,从而真正实现有效反腐与对隐私权的相应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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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录制的视听材料有可能涉及被录制者的隐私.之所以规定不得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视听资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被录制者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但隐私与隐私权并不相同,对私录资料证据能力的认识须从解释论与立法论的角度分别考虑.从解释论角度,如果私录资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该证据资料便会因不具备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如果只涉及隐私而未侵犯隐私权,便可具有证据能力.而在立法论,那些即使侵犯了隐私权的私录资料也同样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这并不妨碍隐私权人在本案诉讼结束之后对侵权人另行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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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新闻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自由,是基于公共利益为内容的.但在新闻报道中也普遍存在隐私权受报道权侵犯的弊端.在正义和公平面前,如何平衡新闻报道权与隐私权,使报道既满足受众的需要,又不侵犯公众的隐私权,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既想要获知更多的信息,扩大自己的视野,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又不愿自己的私密信息被别人了解.与此同时,媒体为了满足大众窥视的欲望而将触角深入到各个方面,造成二者的冲突不可避免.本文就新闻报道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相互影响及如何构建彼此的和谐关系进行探讨,希望在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合理保护隐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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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众人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并且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从而为该时空范围内的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的人物。其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社会知名度,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由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决定,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享有隐私权是无可争议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理应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并且,基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特性,应当加大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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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曾经作为我国公民结婚登记的强制要件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而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是否将婚检作为婚姻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的强制要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强制婚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形成了取消婚检和赞成强制婚检的两大主张。笔者认为其冲突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两个主张所体现的法学理论的价值上的取舍,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价值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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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闻单位或记者被诉侵害隐私权时,如果存在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兴趣、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正的舆论监督、当事人同意四种事由时,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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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是公民,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但公众人物有是特殊的社会成员其隐私权不能无条件地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要受到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权利人同意及公共场所等必要限制.同时,不同类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别。本文就此问题作了概述,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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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与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成为社会问题。其中,网上侵害个人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应当强调对个人主动掌控自己私人信息的权利保护,避免因他人不舍理、不合法的利用干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或者消除被干扰的危险性。在日益复杂化的网络环境下,我国应当怎样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对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的同时,规范人们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