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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的问题:一、该条规定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此条文,人民检…  相似文献   

2.
自侦案件的补充侦查赵方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审判所必要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我们知...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时 ,发现赵某涉嫌窝赃、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发现赵某新的重大盗窃犯罪事实。请问 :本案是否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华竹华竹同志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补充侦查案件的…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的案件,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经补充侦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提起公诉;二是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  相似文献   

5.
谭林  张伟 《中国检察官》2006,(10):69-69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就产生了这样的司法问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建议,同意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间,人民法院能否依照职权核实证据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不宜、不应调查核实证据,理由如下:一、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使案件回流于侦查…  相似文献   

6.
退查是退回补充侦查的称简,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部门进行补充侦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267条、2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70条、271条等这些法律条款就是对补充侦查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存有漏罪、漏犯的案件可以决定退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补充侦  相似文献   

7.
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是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是无论繁简,一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而是可以自行侦查。然而,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的补充侦查要求常常得不到侦查机关的良好回应,达不到补充侦查目的,严重影响案件质量,拖延诉讼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笔者对本院近三年来的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对策探讨,…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9.
目前,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诉讼中的退回补充侦查问题颇有争议,执法中也存在分歧,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探讨。一、退回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色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和人民法院审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  相似文献   

10.
换押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通知看守所就被羁押人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联系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应使用换押证:(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案件改变管辖的,包括由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管辖和由此检察院管辖改为彼检察院管辖的;(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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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可见检察机关对报捕案件审查后,在作出不捕决定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但是如何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内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一些不捕案件说理性不强,不够到位,从而使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不能心服口服,导致了复议复核案件的增多,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负担。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退回补充侦查的调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给原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进行的补充侦查,包括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审查批捕时不批准逮捕退回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对于证据材料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决定退回侦查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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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如何说明理由,法律未作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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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本文仅就如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谈几点看法。一.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很不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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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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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17.
目前,需要补充侦查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以下简称不捕退查案件)难以执行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该方面的立法不足,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相当比例的不捕退查案件,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这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能否及时执行的问题,关系到检察权的权威问题,也关系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如何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更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统一,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案质量,统一逮捕案件的证明与审查标准,加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对审查逮捕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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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制度适用的现状及问题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①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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