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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改革,通俗点说,就是“包林到户”。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林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让农民真正成为山林的受益者。林改好不好?这个问题其实不是问题。长期以来,集体林地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虚位化。表面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现在实行林改,把山林承包给农户,用农民的话说,就叫“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实现了农民在林地经营上责、权、利的统一。农民怎么会不叫好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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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是某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张某的妻子也于今年失业。该市为了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特地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张某由被安排在一家公司操作电梯,每月工资由单位发400元,市财政相应补贴200元。某天,张某在开电梯时却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而单位认为张某属于公益性就业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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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8年2月,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当年5月,张某和公司就赔偿问题签订了私了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万元,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得再次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协议签订后,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3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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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7年3月应聘进一家科技服务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张某月工资1500元,公司以17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张某擅自离职,应赔偿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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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