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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西川 《检察风云》2005,(6):56-57
在《婚姻法》已不再禁止在校大学 生结婚并取消了“非法同居”说法的今天,成都某大学用“非法性行为”的校规将两名在教室里亲吻拥抱的学生开除,引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1月4日两名状告母校的大学生的起诉被法院驳回,1 月14 日他们又上诉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这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校园情侣”晚自习“亲密接触”不慎被录像 今年21岁的陈军是广东人,比谢燕大两岁。谢燕来自四川西部的一个县城。2003 年,陈军和谢燕同时考进了成都一所大学的外国语学院,学习英语专业。也许因为都是来自异地,又在同一个专业学习,两人之间渐渐多了许多共同话题,…  相似文献   

2.
《中国青年报》1月10日报道,重庆某大学因去年“怀孕事件”开除两名学生的行为惹上了官司。日前,这两名大学生就母校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报道,本案女原告于去年10月1日被校医诊断怀孕,学校得知后,于10月9日对该女生及其同为该校学生的男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学校在有关文书中对这对男女同学的性行为描述使用了“品行极其恶劣,道德败坏”的字眼,并认定为“不正当性行为”。从我们曾经和正在接受的道德伦理观念看来,学校的行为似乎无可厚非。因为学生的婚前同居,都与中国教育一直所提倡的“校园道德”背道而驰。但现在的问题是:非婚…  相似文献   

3.
江苏苏州三名“私家侦探”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近日被判刑。这一案例再次引起人们对“私家侦探”这一人群的关注。分析这一典型案例,有关人士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是属于非法的“私家侦探”在我国处境尴尬,因为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私家侦探”行业发展迅猛,  相似文献   

4.
蒋铁初 《特区法坛》2001,(3):19-19,39
“非法同居”一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纠纷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术语,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非法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共同居住生活。按有关司法解释,狭义的“非法同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或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是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后一种情况在1994年2月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被视为事实婚姻。广义的“非法同居”系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行为。这一含义表明有配偶的当事人同第三人同居(通常称“姘居”)也属非法同居。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定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说明司法解释已将婚外同居视为非法同居,通常情况下所指的非法同居主要指其狭义上的概念。  相似文献   

5.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6.
男大学生误入家教陷阱惨遭杀害,成为女友的“替死鬼”;女绑匪奔赴千里取赎金被抓获.却被发现她稀里糊涂地做了一回帮凶. 一个多月后.真凶的狐狸尾巴露了出来.令人称奇的是.在这宗蹊跷的绑架凶杀案背后.还隐藏着一段活灵活现的“爱情木偶剧”。  相似文献   

7.
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非法占有”是非法据为已有;另一种认为“非法占有”是指明知是公共财产,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持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犯罪人应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曾在上世纪90年代名噪一时的“神医”胡万林,在2000年因非法行医被判刑15年。出狱一年多后的胡万林,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发命案。2014年11月19日,胡万林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是胡万林第四次获刑入狱。耐人寻味的是,胡万林非法行医屡屡闹出人命,却依然在“江湖”受到追捧。是“胡大师”骗术过于高明,还是追随者实在愚昧无知?  相似文献   

9.
雷小政 《证据科学》2016,(3):290-296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与实物区别排除”,或者说,“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短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通过“补正”、“合理解释”被采纳,但缺乏“实质说理”。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说理”。这一完善过程是艰巨的,涉及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构一独立自洽的针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诉中诉”程序。  相似文献   

10.
小非 《政府法制》2010,(11):4-6
一个骑电动车的大学生扶起一个受伤的老太太,两人之前是否发生过碰撞,双方各执一词。大学生被告上法庭后,一审被判赔7.9万元,大学生认为自己是“学雷锋反遭讹诈”。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一时被认定为“郑州版的彭宁案”,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很多人曾一边倒地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网友惊呼:法院的判决让我们道德沦丧!  相似文献   

11.
林劲标  杨虹 《中国审判》2010,(12):66-67
一女大学生在被“借腹生子”,因无法割断对儿子的思念,将“委托方”告上法庭索要抚养权。  相似文献   

12.
李静 《江淮法治》2011,(14):50-50
“洗钱”一词是由英文“MoneyLaun-dering”直译而来的。顾名思义,“洗钱”即为将“赃钱”清洗干净的行为。从这一层意义上说.洗钱的本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非法收益变为合法资金。  相似文献   

13.
当“山寨”现象继续在现实与网络中发酵,“山寨”到底是非法的“假冒伪劣”还是合法的草根创意,“山寨”的“粉丝团”和“棒喝者”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答案。  相似文献   

14.
“被告人王菊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3日,被外界称为“台州吴英”的原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风,因非法集资4.7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5.
“地下钱庄”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它是指发生在“地下”的非法经营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高利转货等形式。近二年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机关两级经侦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地下钱庄”活动,共打击查处了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等23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36名,有效地遏制了此类案件的甍延。从宁波市查处的“地下钱庄”案件涉及  相似文献   

16.
景灿 《法治纵横》2011,(19):13-15
郑州火车站等地存在多年非法劳务“黑中介”,成为各地黑砖窑采石厂等非法用工的源头,外出务工者在此被骗走后送往省内外各地,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者作业环境极差且拿不到工钱。  相似文献   

17.
江心 《检察风云》2023,(3):9-10
<正>“健康中国”这个话题,如今越来越被重视。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但在这股大潮中,有些人借着“健康”的名头获取不义之财。没有行医资格,穿上白大褂就成了“专家”;没有执业许可,隔着屏幕就能直播问诊。非法行医导致医疗事故频发,甚至闹出人命。随着网络的极速发展,网上非法行医更成了不法之徒觊觎的“法外之地”。在这个“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时代,非法行医必须受到严惩。  相似文献   

18.
日前.安徽省委书记王金山在一次环保监管会议上强调指出:在环境整治上要下狠劲.对非法排污者和监管渎职者.都要设置“雷区”和“高压区”,谁敢碰,谁敢撞,谁就要付出代价.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企业或地方领导付出代价。  相似文献   

19.
汪华 《江淮法治》2008,(12):30-31
千百年来,农民都是本本分分地坚守在士地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外面的世界”似乎与他们无关。然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巨大的市场利益也让一些农家人无法“免俗”了。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一个农民.为了使自己的土地获得能出卖的使用权.竟相当“大手笔”地拿出143万元向土地、房产、建设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在巨大的诱惑面前,相关部门的6名工作人员先后被拉下水,为她编织了非法卖地的“造假链”。  相似文献   

20.
晓辉 《法庭内外》2006,(11):27-30
1996年初.(香港)成昌行粮食有限公司(简称成昌行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就其使用了多年的“大厨CHIEF CHEF及图”商标申请注册时,却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该商标申请与东莞市美味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美味公司)的“大厨及图”商标类似。成昌行公司对此感到十分气愤,因为自己的“大厨”牌味精产品在广东地区销售过多年.美味公司在显然知晓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却非法抢注了自己的商标。万般无奈之下。成昌行公司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想到,这场纠纷竟然延续了十余年,涉及到广东,北京的法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多个司法.行政机关.堪称“一场跨世纪的纠纷”。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法院两份终审判决的作出,成昌行公司和美味公司围绕着“大厨”商标的争议终于宣告结束。这场纠纷双方虽各有胜负.但最终还是美味公司笑到了最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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