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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电子邮件证据在涉网案件侦办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面对海量电子邮件,如何快速、有效地固定和分析邮件证据成为大数据时代海量电子邮件分析的一个焦点.通过解读大数据时代海量电子邮件分析的挑战与机遇,提出了通过邮件各元数据信息的分析与挖掘、邮件关系分析和邮件行为分析,从而准确研判邮件联系人的关系、涉案人员及涉案人员生活规律的分析思路.  相似文献   

2.
在互联网时代中,电子邮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现较为主流的电子邮件追踪技术,是收件者对发件者的邮件信息追踪,但这种逆向的取证技术并不普及和完善。所设计的发件者对收件者的邮件信息追踪,是利用PHP编写Web bug代码插入到电子邮件中,通过收件者读取邮件中的Web bug来收集收件者是否打开邮件、打开邮件的IP地址、机器端口以及打开电子邮件的时间,从而实现对电子邮件的信息进行追踪。该项技术创新,可以应用到侦查机关调取案件线索、搜集证据当中,从而高效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的使用日益广泛,它在方便人们传递信息的同时,也逐渐为犯罪分子所利用,如通过电子邮件恐吓他人、诈骗财物、诽谤名声、传播有害信息,从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针对电子邮件的研究,对于获取破案线索以及提供法庭上的呈堂证据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详细描述了针对一封涉及特定案情的电子邮件的检验分析过程,着重分析了发现隐密收信人、邮件内容解码、判断电子邮箱真伪、追踪嫌疑人位置等环节,旨在总结经验,提炼技巧,与各位同仁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邮件服务器的工作原理。然后着重从电子邮件协议、邮件内容以及垃圾邮件三个方面分析了邮件服务器的安全性,并从多个角度研究了解决邮件服务器安全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相似文献   

5.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形式出现时一般有双方对电子邮件无异议和有争议两种情况。双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还包括对收发人有异议和对电子邮件内容有异议。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其脆弱性 ,对其证据保全时应更新证据观念 ,尊重专家意见 ,完善网上邮件系统。  相似文献   

6.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形式出现时一般有双方对电子邮件无异议和有争议两种情况.双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还包括对收发人有异议和对电子邮件内容有异议.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有其脆弱性,对其证据保全时应更新证据观念,尊重专家意见,完善网上邮件系统.  相似文献   

7.
《干部人事月报》2013,(12):66-66
HR来信:我公司有一名女员工,7月份查出怀孕,于是她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内容为“因本人怀孕反应过大,不能正常上班,特请假休息两周,望领导批准”。当日,其直属领导邮件回复,同意其休假申请。之后,她每隔一段时间,就会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请假。但从11月开始,她请病假时就不再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而只是发电子邮件。直属领导要求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但她始终没有回复。  相似文献   

8.
一、引言伴随着电子邮件业务的普及,垃圾邮件也随之发展并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情感的交流。同时垃圾邮件对网络资源消耗和网络安全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垃圾邮件8.9封,高出正常邮件数7.2封。由于受不了垃圾邮件的干扰,不少邮件用户不得不用更换账号的办法来摆脱困扰。垃圾邮件的过滤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目前,打击垃圾邮件泛滥的关键是如何正确地区分正常邮件和垃圾邮件,过滤垃圾信息而保证正常邮件顺利地传递。为此,反垃圾邮件技术(antispam)和反垃圾邮件安全产品的…  相似文献   

9.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以及计算机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频繁出现已经不可避免。文章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当前有关电子证据的几个热点问题: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等问题。同时结合文中的观点,简要地分析了两个典型的涉及有关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的案例,来说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5):F0004-F0004
我院信息技术系麦永浩教授申报的《计算机取证研究》获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争取科研经费9.5万元。该项目主要研究计算机取证各方面内容的法律和技术细节:按照法律的要求勘查计算机犯罪现场,克隆硬盘数据,通过只读的方法获取数据,通过数字签名证明提交给法庭的计算机证据数据未经改变,重建犯罪现场——并且整个过程是可重复的;从法律的层面研究计算机证据分析的通用方法、证据收集所遵循的原则、证据鉴定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计算机取证和司法鉴定相关制度研究和分析等,提供一套可操作的取证实践标准,形成符合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1.
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网络技术如同一股浪潮冲击着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技术在办公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特别是电子邮件的出现和推广,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电子邮件中储存着许多图片、文字等信息,可以成为分析犯罪嫌疑人行为痕迹的重要依据。在新形势下,侦查机关要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邮件证据的提取,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来规范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全和运用。  相似文献   

12.
朱岚 《前沿》2003,(7):82-83
电子信息的广泛使用使传统的证据概念受到了巨大冲击。在司法实践中 ,电子证据已经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立法上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律规制 ,使得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的发展。本文力图从电子邮件本身的特点和证据学的要求出发 ,论证电子邮件作为独立证据的充分性和地位 ,并探讨了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具体运用问题  相似文献   

13.
随着市场经济对效率要求的不断提高,如今兼具灵活、廉价、高效等特性的电子邮件已成为信息数据传递的主要工具。但囿于电子邮件本身的易篡改性,使得实际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可采性极低。在具体判断电子邮件真伪时,应从案件事实、发件互联网协议地址、收发件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确认其真实性。  相似文献   

14.
品格证据作为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发端于英美国家,虽然在我国证据立法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适用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文章通过对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用的现状考察.着重分析了品格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5.
信息有多重?众所周知.计算机使用一串串二进制的“1”和“0”表示所有种类的信息——电子邮件、文档、视频、网页.一切的一切。这些二进制数字不只是数学概念,同时也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具体表现为电路中的电压,人们也通过电压对它们进行操控。所以.每比特(计算机中最小的数据单位,1比特指单个二进制数值,即“0”或“1”)的数据肯定都有质量,虽然轻得微不足道。这便启发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平均每天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数据加起来有多重呢?  相似文献   

16.
熊志海  畅君元 《前沿》2011,(1):96-99
网络证据是网络信息固定在载体上生成的。在收集网络证据时,应采取两步走的方针,一是收集网络、计算机终端以及外围设备留存的网络信息,二是将收集到的网络信息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之上,生成最终的网络证据。故本文将从网络信息的收集以及网络证据的生成两个部分进行讨论,将网络证据的收集方法呈现出来。为保证所收集到网络证据的客观完整性,需要对网络证据的事实信息及其审计信息同时进行及时地收集和固定。  相似文献   

17.
最近,美国盖洛普公司和圣何塞大学就信息问题进行了一项联合调查,结果显示,71%的被调查者认为每天要处理的信息过多,影响了工作效率,电子邮件、语音邮件、传真和笔记本库等占用了大量的时间。这项调查提醒人们,“信息过剩”已成为一个新问题。信息像一把双刃剑,它既带来了巨大效益,也造成诸多新问题。大量的信息扑面而来,使人们有些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如全球互联网上信息每年以300%的高速  相似文献   

18.
田中禾  郭丽红 《求索》2013,(9):26-28
本文在合法性理论的基础上。借助对中美有关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分析比较,探讨境外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制对于境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本文以沪市A股重污染行业企业为研究样本.分析检验了境外上市和外资股东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研究发现:企业在境外上市能显著提升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而企业的主要股东中是否有外资股东,并不影响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本研究及其发现对认识资本全球性流通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以及证券市场开放性的利弊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证据。  相似文献   

19.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部长王旭东二○○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  相似文献   

20.
《时事资料手册》2009,(3):117-11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邮政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1.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2.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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