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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票期权是对经营者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公司激励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股票期权的内涵出发,分析了股票期权的意义、法律性质、实施的法律环境及我国的现状和对策。  相似文献   

2.
股票期权是对经营者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公司激励机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股票期权的内涵出发,分析了股票期权的意义、法律性质、实施的法律环境及我国的现状和对策。  相似文献   

3.
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票期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项长期激励的薪酬机制,我国实施股票期权既有必要性又存在潜在的风险。因此,要完善股票期权相关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范围 《当代法学》2016,(2):102-109
近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引发的争议案件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且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由此导致争议处理程序选择和实体裁判的困境.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为劳动报酬,其争议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但基于股票期权激励的非对价性及其法律关系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股票期权激励争议应按合同纠纷予以处理,而其中有关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以及导致员工丧失行权资格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合法性的争议应为劳动争议.根据司法裁判文书分析,我国目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及其争议处理中存在较多问题,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股票期权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票期权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系统立法。针对现行法律对股票期权实施中的诸多障碍与空白之处,建议适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制定股票期权的专门规范,建立适合国情的股票期权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以推动我国股票期权制度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6.
“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经理股票期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积极作用 ,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其运行机理 ,并重视为其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方面要适时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另一方面 ,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制度时 ,真正做到约束与激励并重。  相似文献   

7.
试析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实施的法律障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景忠 《河北法学》2001,19(4):102-103
股票期权计划在国外已成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成功的激励机制。但若在我国实施,该计划却在股票的来源、股票发行的对象、股票发行的方式以及行权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重重法律障碍。我国法律工作者应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引进国际上先进的公司证券法律规范,以消除股票期权计划在我国实施的法律障碍,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西方发达国家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 ,已成为股份制企业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种附条件的财产权利。在其制度构成中 ,涉及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授予客体、行权价、行权期等多种法律要素。目前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点工作还刚刚开始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尚存较多的法律障碍 ,我们应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制度 ,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采取完备的配套措施 ,以顺利推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9.
张佩钰 《法学杂志》2012,33(2):142-147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近年来在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企业激励机制,在我国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空缺,我国大多数公司在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各种问题。改变我国现有的公司资本制度,为建立"库存股"提供可操作性,并修改《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关于新股发行与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是有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其次,将独立董事纳入激励对象范围,为激励对象提供更多行权资金来源渠道,有助于提高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最后,修改《税法》,给予股票期权制度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体现税法在调节该制度激励尺度和激励方向上的杠杆作用。  相似文献   

10.
梁平 《河北法学》2004,22(4):41-44
首先对我国企业界的股票期权实践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实施的股票期权本质已蜕变为一种股票购买方案,不能起到其应有的激励作用,之后分析了产生这种变异的原因,最后,结合股票期权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障碍,对建立我国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几条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股票期权机制是现代公司股东提供的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已蔚然成风.金融危机的发生.又使股票期权机制成为争议的焦点.以金融危机为视野,对于股票期权机制的理沦基础、法律特征重新进行审视,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考察股票期权机制现存的缺陷与不足,思考并探讨我国实践中对于股票期权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相似文献   

12.
上市公司MBO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MBO和ESOP(员工持股计划 )、ESO(经理股票期权 )一样 ,具有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功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MBO ,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利于解决国企改革中的产权明晰问题 ,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但是应当明确 ,MBO自始至终是管理层进行自我激励的一种手段。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 ,有必要在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管理层推行MBO前 ,针对实施MBO的诸环节完善相应的法律环境 ,既要从制度上为推行上市公司MBO排除障碍 ,又要防止MBO的运作因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被上市公司管理层恶意地滥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实施股票期权的法律障碍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它把经理人的利益和其对企业在未来发展中的贡献紧密联系在一起。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引进这种制度创造了条件,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实行这种制度的道路上仍然存在一些障碍。本文分析了我国股票期权制度在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劳动法、继承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积极探索有利于开发企业员工创新才能的长期激励机制,显得迫在眉睫。北京、上海、武汉、江苏等地,都在尝试通过股票期权这种新型制度,来建立长期激励机制。但这就形成了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各个地方性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创新企业“采取股票期权这种长期性的激励措施”;另一方面,现有的公司法等法律制度阻碍了股票期权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科技创新中股票期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刘赟 《河北法学》2011,29(8):138-143
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经理人为股东利益努力工作的薪酬工具在上市公司中得到普遍采用。然而在现实操作层面,由于经理人权力能够在公司治理内部形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也暴露出期权制度的风险性。这些潜在的风险对于我国方兴未艾的薪酬激励实践来说,有的已经危害到分配机制的公平性,有的可能还是休眠中的火山。分析经理人权力对股票期权操作细节的影响,能够让风险呈现于损害之前,从而有利于采取有效的防范。  相似文献   

16.
我国推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要约行为 ,作为该要约客体的股票期权是民法上的“期待权”。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涉及到公司、证券、税收和会计等主要经济法领域。除了合同法之外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为股票期权留下任何空间。现行股票期权是一种经营担保合同 ,“南橘北枳”的首要原因是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7.
邓小毛 《河北法学》2002,20(Z1):106-109
经营者股票期权是公司经营者享有的在未来某特定的时间按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西方国家已形成经营者股票期权法律制度。我国也已开始进行经营者股票期权方面的尝试,但全面推行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存在法律障碍,需改革现行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中国律师》2000,(6):59-60
期股,即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Stockoption,简称ESO),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实行的一种长期激励的报酬制度,标准的股票期权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3—5年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源于美国,自80年代至今,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我国率先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国有企业是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1997年)。目前,上海、武汉、北京、南京等地纷纷制订了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期股制度的办法,本文不想对股票期权制度本身的优劣作评价,仅拟从法律适用的…  相似文献   

19.
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经理人股票期权(简称ESO)是现代公司的激励机制之一。它的实质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项长期薪酬奖励制度,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企业经营者的效用与企业股东的效用达到均衡状态,保证企业价值的持续增长。随着我国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上市公司期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将走向一个新的阶段。但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依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的推行和完善构成许多现实障碍。为此,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20.
《商务与法律》2006,(6):31-31
2006年12月6日,国资委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同时公布,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由此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拉开序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从2006年12月6号开始实施,境外公司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办法规定,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方式;境外国有控股公司有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股权激励方式。这些方式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激励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59岁”现象和短期行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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