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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在集中行使权利、降低行权成本和供给专门知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功能,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累积投票制与表决权的限缩与扩张等制度相比具有优势,但也存在着局限性。本文在分析表决权信托所具有的优势和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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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十分重大的基本问题之一,而我国《公司法》对其规定比较简单,尤其对股东表决权信托这一起源于美国并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表决权制度更是根本没有涉及,这在制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司法实践运作.本文拟通过分析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内涵及法律特征,思考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以期对完善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提出立法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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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小股东“股微言轻”,导致其权益具有天然易损性。表决权信托通过将分散的表决权予以集中,实现了与大股东的抗衡,同时信托的弹性设计可以为委托股东的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空间。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应当将信托目的、信托合同形式、信托期限、信托登记与公示作为立法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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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表决权信托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基础问题。本文分析了学界有关表决权信托财产的两种观点及其理论基础,指出了传统观点将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认定为股权的不足,并得出了股权中的表决权也可以作为表决权信托的信托财产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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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控制权优化配置机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表决权信托是围绕公司控制权的配置而展开的制度,其物质基础应为股权而非表决权。表决权信托具有使各方当事人功利最大化的功能。我国应借鉴美国公司法的成功经验,优化配置控制权,构建我国的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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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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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和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表决权信托的独特优势在公司治理中已经开始逐步显现。但理论上对表决权信托的概念还存在争议,原因是对表决权信托的客体的认识不同。表决权信托的客体应该是股权而不是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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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端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美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其弹性机制被运用于众多的领域,投票权信托就是信托制度在美国公司法中的一种发挥.它是享有投票权的股东根据协议将其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该股份并行使投票权.投票权信托的灵活机制在促进公司治理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有着独特的价值,故中国目前应着手引进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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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是公司的大多数投资主体,也是组成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实践证明,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主体权益的市场,才能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完善股东大会制度需要从表决权制度、强化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二方面入手,限制大股东权利,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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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之表决权理应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由行使,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数额一般较大,且该表决权的行使具有权义复合性和双重共益性,故基金管理人在行使基金持股之表决权时应尽忠实、勤勉义务。建议我国立法对基金持股之表决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更好地发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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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与少数股东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公司法是建立在公司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参股的基础上的。在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日益增多的今天,各国公司法都实现了从只调整单一公司到以调整单个公司为主,以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为辅的立法思想转变。从少数股东保护角度验证中国公司法增加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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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股东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公司契约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精神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公司法》提高了授权性规范在条文中的比例,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及其他公司参与者的自由空间。然而,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视角来看,我国股东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建议《公司法》修订中应使用规范用语、正确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一步减少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权制度以及表决权制度。未来的股东权制度有待于建立《公司法》的动态适应机制,以保持《公司法》的高度适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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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以股东表决权行使为标的的债权协议均为表决权拘束协议,其在实践应用中具有不同的形态与功能。对表决权拘束协议进行规制,不仅需要将其从不同合同类型中识别出来,更要厘清不同形态背后差异化的规制目的与法律对策。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共同构建了规制体系,三者各有侧重:合同法提供了概念与规则基础;公司法进行了组织价值与规则的填充;证券法通过其合并规则应对义务的规避,解决形式与实质的不一致问题。三者不可偏废:合同层面的纠纷解决不能脱离组织的特殊性而抽象地适用合同法规范;证券特别规制的妥当适用,也无法脱离其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范与概念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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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委托投票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委托代理,但股权分置改革赋予委托投票诸多特殊性。同时,关于委托授权范围和法律效力在股改中呈现出百家争鸣的趋势,这不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委托投票进行统一的规范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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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下信赖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3):122-130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皆不是基于逻辑的推演,以一种主观建构力量而制造出的"宏大叙事",而皆是具体的、历史的社会经济及法治实际生活的产物;虽然人类法律文明的漫漫长河衍生出了某些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取向的普适制度,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法律规范皆不可避免地带有具体的地域和历史时期的显著特征,无不被打上了一时一地所特有的鲜明烙印。而在这些纷繁芜杂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在内的土壤之中,又蕴涵着这一制度所赖以生根发芽的关键性的要素,那就是这一制度的主旨。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主旨,不仅构成这一制度的精髓,贯穿于这一制度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各个阶段,并发挥其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而且构成这一制度随现实情况的变革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成为评价、改造、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的恰当尺度。因此,对于某一制度的主旨的研究,不仅对于廓清这一制度本身所涉及的理论问题大有好处,而且对于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亦饶有裨益。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文拟以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设立的主旨--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研究对象,从对缔约过失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及历史沿革的阐述入手,引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旨所在,进而逐层论述缔约过失责任各项制度中信赖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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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权征集对上市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其优势与弊端共存的特性使其更需严格规制以防止被滥用。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并结合以往征集投票权实践所暴露的问题可知,新《证券法》第90条相比以前法律规范虽有重大进步,但仍存在对代理权征集滥用规制的不足。可以运用代理人道德风险理论、信义义务理论解释和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分析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可知,对征集人资格、条件和行使权利程序规定的不足,对征集过程中信息披露和违法征集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的粗放式规定都可能带来代理权征集的滥用。为了更有效地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应从限缩征集人资格和条件、确立代理权征集决策程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制披露包括征集目的在内的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证券"看门人"见证制度等入手,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和加强对代理权征集滥用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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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