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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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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田野 《政府法制》2013,(29):27-27
公元1363年,张士诚自立为“吴王”,定都平江,分封百官。张士诚当了小皇帝,私欲便膨胀起来了。他把朝廷的事全部交给丞相张士信,自己日日笙歌艳舞,夜夜通宵狂欢。  相似文献   

2.
法史学界关于《大清会典》的效力、适用、编纂意义问题上具有影响力的三种观点有待商榷。《大清会典》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层次的法律地位,其在适用上具有三个特点:朝廷统一编纂《会典》,各衙门分别适用则例;皇帝根据需要直接适用《会典》中的礼制大纲;援引律例而非《会典》断罪。编纂《大清会典》,具有确立法统、统一法律体系的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又有建立盛世标志、争取官民拥戴的文化意义和教育意义。  相似文献   

3.
明珠是康熙朝最重要的大臣之一,曾名噪一时、权倾朝野,人以"相国"尊称。他官居内阁13年,但是在康熙二十七年的时候,却因为贪污受贿的罪名被弹劾下狱。如何才能脱身呢?你可能想不到,他向朝廷举报了自己一条更可怕的罪——"谋反"!  相似文献   

4.
马君桐 《政府法制》2013,(17):12-12
古代官员也是有年终奖的。高级官员的年终奖一般由朝廷发放,国家财政出钱,有时候甚至是皇帝亲自掏腰包给宠臣发红包。可对于一些地方小官来说,指望不上皇帝给他们发年终奖,只能另辟蹊径。他们自寻年终奖的方法很多。  相似文献   

5.
《汉书·霍光金日碑传》载:刘贺“受玺以来二十七日,使者旁午,持节诏诸官署征发,凡千一百二十七事。”这个刘贺,是历史上最荒唐的短命皇帝,在其皇帝任期的27天内,就干了1127件荒唐事,平均一天40件。真是耸人听闻,匪夷所思。  相似文献   

6.
魏健骅 《政府法制》2013,(14):14-14
曾国藩本是个在湘守孝的文官,咸丰皇帝对风起云涌的太平天国运动实在没办法了,死马当做活马医,发诏书让愿意效忠朝廷的他做了统兵元帅,这多少有点乱点鸳鸯谱。  相似文献   

7.
汉元帝刘奭上台后,将著名的学者贡禹请到朝廷,征求他对国家大事的意见。这时,朝廷最大的问题是外戚与宦官专权,正直的大臣难以在朝廷立足,对此,贡禹不置一词,他可不愿得罪那些权势人物,想来想去,他只给皇帝提了一  相似文献   

8.
在封建社会里,能进朝廷做官,是光宗耀祖、福荫后代的一大幸事。可幸运指数高的职业风险系数也高,稍有不慎,打屁股是小事,降职、罢官、坐牢、流放等亦属正常,掉脑袋也不稀奇,所谓“伴君如伴虎”。因此,在皇帝身边混饭吃,须揣着十二万分的小心。但是,凡事都有例外,也有敢同皇帝开玩笑的人。  相似文献   

9.
秦亚林 《政府法制》2012,(12):50-50
光武帝刘秀是个英明皇帝,但他有一个姐姐湖阳公主生性刁蛮,依仗弟弟做皇帝,骄横非凡,在京城洛阳作威作福,为非作歹,横行无忌,连她的奴仆也不把朝廷法令放在眼里。光武帝从小又和姐姐感情很好,凡事都宠着姐姐。有一次湖阳公主的家奴当街杀了人,丢了刀扬长而去,仗着湖阳公主的庇护,心安理得。人家是看在眼里气在心上,可没人敢在太岁头上动土。  相似文献   

10.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难的思考张召卷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后,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办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理解尚有差异...  相似文献   

11.
方言与官运     
传统时代没广播电视,“官话”普及得不好。所以朝廷上经常南腔北调,难以交谈,连皇帝也深受其苦。溥仪在《我的前半生》中说:“他(庄士敦)的中国话比陈师傅的福建话和朱师傅的江西话还好懂。”这一方面是夸奖庄士敦的汉语熟练,另一方面何尝不是抱怨陈朱二人的口音之浓烈。  相似文献   

12.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下游犯罪,此类犯罪的存在客观上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自《关于禁毒的决定》始,国家就明确将此类行为从窝藏、包庇罪中划分出来,作为独立的罪名。虽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已经存在了近二十年,但其研究却不够系统,本丈详细介绍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构成要件以外,并将之与其他类似罪名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3.
裴蕴是隋炀帝的御史大夫,他极善于看皇帝的脸色行事。皇帝要加罪的人,他便歪曲法律,按皇帝的意思罗织罪名;对皇帝想要宽纵的人,他也总能找到借口,设法释放。他知道隋炀帝不欢喜薛道衡,便无中生有奏道:“薛道衡  相似文献   

14.
孙渝 《中国律师》2011,(9):43-43
律师界为同类喊冤的事,近年来时有发生。与之相反的是,公、检、法人士每年入罪的人数远比律师多,却罕有为之喊冤的同道,想必他们是无冤可喊的。如果这一逻辑成立,则律师喊出的种种冤屈,大概不会是空穴来风,至少未必都是空穴来风。  相似文献   

15.
<正>【裁判要旨】因琐事纠纷引发抓扯、互殴致人死亡情形下,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准确判定其主观罪过的内容和性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轻伤或者重伤)的结果,却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应当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起因、纠纷性质、行为方式、事后态度、生活常识、事之常理、人之常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6.
论非法行医罪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修订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应该说,增定非法行医罪,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医疗卫生运行秩序在当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两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如何对非法行医罪准确定罪和量刑,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一方面由于本罪在犯罪构成体系上的独特之处,使本罪有别于实践中常见的其它罪,因而导致在认识上的歧义;另一方面则是本罪在立法上采用了较为模糊的立法语言,且到目前为止,尚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作进一步的诠释,以至于在实践中对个案的审理带来困难。本文立足于法学理论,阐述该罪各构成要件的特征及相互…  相似文献   

17.
王克先 《法治研究》2010,(10):101-105
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已有认识.而对办理民商案件的刑事风险却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年,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因民事诉讼被控犯有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其中不乏律师。律师办理民商案件还应小心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等等。对民事证据的运用,不但是一个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的问题,也是一个技巧问题.我们应当熟练掌握。  相似文献   

18.
杜君立 《政府法制》2012,(15):18-19
官与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两汉之前,官一般指政府,吏则指官员;两汉之后,官指较为高级的官员,吏则指低级的官员。或者说,长期以来,只有那些朝廷(皇帝)任命的政府官员才可以称为官,而一般的办事人员则只能称吏。  相似文献   

19.
拜读了《法律与监督》2006年第4期王旎所著《周某是否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一文后,受益非浅。对“周某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的观点无异议。但纵观全案,笔者却认为其“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对周某实行数罪并罚”的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0.
玉玺被盗银票换回晚清之际,京城盗贼横行,朝廷各部院衙门都成了梁上君子们大展身手的处所。据说有一年,皇帝们的玉牒修成后,加盖了“皇帝亲亲之宝”的玉玺,用完之后送入库房加锁封存。一位大学士回家后,因不放心玉玺,又返回内阁,让值班的内阁学士把这颗玉玺拿出来再看看。内阁学士去取时,见封条不动,锁也完好,但取出匣子时,却发现玉玺已不翼而飞。这下可急坏了大学士。按处分条例,丢掉玉玺是要受到极重处罚的。这个大学士不主张立即奏报皇帝,而是在匣子里放了一张银票。第二天拂晓再来检视,玉玺已代替银票。梁上君子们志在银子,用玉玺换银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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