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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截定罪,是指当事人以强暴的方法,公然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由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样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便成为我国八类自诉刑事案件中的一种。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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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属“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按公诉审判程序审理判决.但是,如果按自诉审判程序审理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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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却存在着谁是原告人以及如何审理等问题。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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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于1979年12月15日联合发出通知,规定此类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但从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一规定存有许多弊端。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首先,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此类案件符合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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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把刑法第157条中规定的抗拒判决、裁定案作为刑事诉讼法第13条1款中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笔者认为,这种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抗拒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法院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审判者。这是违背我国立法精神的。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并不拥有控诉权。在我国,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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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管辖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烈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即作为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应作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处理为宜。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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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5)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并且已经成为整个执法活动中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威,就必须严肃处理此类情况.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对其中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怎样审理这类犯罪案件的问题上却又认识不一,做法各异,这就极大地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很有探讨的必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拒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案”还要不要起诉人呢?这类犯罪案的审理由谁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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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法律的真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决定,这类案件划入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本身就不妥当。如果以人民法院作原告,就会造成法院自诉自审自判的情况,当然就更不妥当。刑事诉讼是通过严格科学的制衡来保障刑法实施的,如整个诉讼过程只有人民法院和被告参加,则难以达到制衡。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许多重要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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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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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违法,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活动。抗诉作为检察机关执行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发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制约作用和法律监督作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但这两类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理和判决,而不经过人民检察院,法律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监督,也未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把审理经过和结果通报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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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忘:在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罚金、没收财产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以及民事案件中,具有执行能力,因不服终审判决或裁定而长期拒不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刑法第157条中所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请贵刊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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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缺陷及救济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下称“313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6号《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该条的具体应用又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这一条规定和一个解释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是该罪适用条件过窄,限制了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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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及审理杨旭久,于春良近年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难度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