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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构建和谐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其中法院调解正是最能同时承载上述两项要求的具体制度。在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应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予以足够的重视。为此,回顾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过程,阐明这一制度在当今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分析现行制度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创新之处及其价值,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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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经过漫长时间的累积,我国公民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意识逐渐增强,调解制度也渐渐成为了我国公民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典型的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审案方式,该方式重点强调审判与调解需要相互结合,而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则将调解作为主要解决方式.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1982年试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2002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接连颁布两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制度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办法,为后来调解制度正式确立奠定基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目前,先行调解制度尽管有了立法上的支持,但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本文对“先行调解,”的内涵、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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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响应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以及解决司法所面临的困境,各地法院对调解制度进行了形式各样的改革创新。改革重点集中在诉前调解,审前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和诉讼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上。本文通过从法理上深入剖析调解制度的原理,吸收借鉴各地法院的改革创新成果,试图探索完善民事调解制度,设计出对民事调解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程序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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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创设了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但未规定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所作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模式,亟需进一步规范。虽然两岸投资争端的主体双方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但调解协议达成后的投资争端补偿方式为典型的债权之履行,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故而,在现行法律架构下,可依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尽快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效力与执行等内容,依法保障两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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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法院调解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法院调解的原则,并规定了法院调解的程序。经过几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事案件,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和加强法制教育。但由于在法院调解的适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并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法院调解也提出了一些不同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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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注重当庭宣判率,忽略了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应用和完善。当前民事诉讼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法院内部及法院外部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调解中应当坚持自愿、合法、保密、灵活原则。设想以建立调审分离模式、多元化调解机制、改革诉讼调解结案收费制度等方式来重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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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制度建立的基础多年来,我们认为民事问题绝大部分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对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于是法院成了“教育者”,当事人成了“受教育者”.应运而生的是“调解为主”、“着重调解’等提法.实际上是把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均赋予了法院.尽管现行民诉法对调解原则的表述有了进步,但在落实该项原则的具体制度上与旧民诉法并无实质性改变,且审判人员长期养成的观念,使调解仍沿袭着过去老一套作法,使调解在案件中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究其根源是我们对调解制度建立之基础认识不够.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调解制度的基础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权,是法院审结案件的制度.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认为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制度.结果本末倒置,把调解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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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且大力倡导法院调解,审判实务中的大多数民事、经济纠纷也是以调解结案的,法院调解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然而,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民事、经济法律的不断颁行,并经过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三步曲变化发展,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暴露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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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一度被广泛诟病,甚至被强制弱化,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近来,由于社会矛盾新的变化趋势,对于纠纷解决途径和解决效果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调解制度的不断探索,促使法院调解热在审判实务界和理论界再度兴起。但这已不是对传统意义上法院调解制度的简单回归,而是法院调解在现代社会中的新发展,特别是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司法解释为分水岭,今天的法院调解带有更多的理性和现代色彩,因此我们必须用新的视角审视和认识法院调解制度。一、自愿原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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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制度能够发展成为一项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和独特的历史条件。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使中国的百姓习惯了人治而不是法治,他们惧怕上衙门、打官司,发生民事纠纷后往往是以说和方式解决。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农民运动中就针对当时的社会背景、民众心理承受能力提出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评判乡村中之争执”,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再到解放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进一步提出和推广的是“调解为主”的方针。马锡五审判方式则把民事调解作为一项制度肯定下来。现在人们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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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06,(5)
加强民事调解对于及时平复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是:调解率发展不平衡,呈现局部上升、整体下降的现象;尝试了庭前调解、民事简易法庭、积极指导人民调解、适当扩大调解主体、向当事人发放《调解程序告知书》、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等改革措施,取得了一些局部效果,但总体上仍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对此,笔者认为,当前民事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在于:“事清责明”的调解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使调解难度加大;当事人主观上对调解的排斥使调解空间变小;法官队伍的素质和结构导致法院调解能力不足;对法官中立地位的过分强调,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和效果。针对上述制约民事调解工作的原因,笔者建议:通过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和设计符合当事人需要的调解程序,确立调解的当事人主义定位;强化、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调解技巧;建立合理考核标准,提高法官的调解积极性;借鉴国外调解制度经验,充分利用现有司法和社会资源;加强对诉讼调解中法律操作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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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莉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1):69-72
全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论述了法院调解制度的产生;分析了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与市场经济发展存在的不适应以及理论上对法院调解的一些争议;对如何逐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的社会形势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