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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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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疏雨 《法治与社会》2004,(10):47-48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网上淫秽色情活动近年来呈公开泛滥之势,互联网已成为我国淫秽色情活动新的滋生地,网络"黄毒",正成为社会的切肤之痛. 网上黄毒泛滥触目惊心 互联网络以其即时、廉价、大容量和无所不及的特性,极大地促进了社会进步和国际交融,但由于它还有一个隐身的"便利",也随之伴生了无孔不入的色情活动.据保守估计,目前全世界互联网色情网站至少有70万个,而且仍以每天200至300个的速度增加.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上淫秽信息涉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互联网的应用给淫秽信息相关犯罪带来新特点,也给刑事司法和立法带来新问题。经营付费淫秽信息网站和制作淫秽信息个人主页牟利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淫秽信息网站或者网页中设置指向淫秽信息的链接的,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该罪的帮助犯。网络连接服务提供商不应对传输淫秽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对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利用传播淫秽信息实施其他犯罪的,按一重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四川宜宾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平时喜欢上网,出于好奇,杨化军经常浏览、下载一些黄色淫秽信息,供自己"欣赏" ,直到他被当地警方抓获,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而南溪县网监部门称其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属违法行为,对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相似文献   

4.
周新 《法学评论》2012,(3):43-47
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行为性质不清晰性,犯意联络复杂性等特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链条上的各方主体,淫秽电子信息的上传、下载、链接等行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传播"的故意、"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均需具体分析,探讨其共犯性。  相似文献   

5.
2009年12月,一场大规模的扫黄行动--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在全国铺开,国内三大电信巨头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立下"军令状",要彻查"手机黄毒",斩断淫秽色情网站的收费链条.  相似文献   

6.
刘文 《法治与社会》2001,(12):66-67
2000年4月,在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案件.某日下午,该市文化市场管理局职工吴某根据"扫黄打非"统一行动部署,到合肥市步瑞祺大厦进行暗访,在该大厦门前发现被告人奚立侠正在出售淫秽影碟,遂假意上前商谈购买事宜,当时谈妥以每盘6元的价格购买500盘淫秽光碟.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与争议被告人李某系某高校信息工程专业在校大学生.其于2009年1月开设黄色网站.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视频。该黄色网站的会员注册和点击黄色电子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李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时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链接到自己所建的淫秽网站,获取广告点击的经济收入。开设黄色网站期间.  相似文献   

8.
《法学》2007,(8)
裸聊是借助网络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诞生的一种新的网络行为现象,是对网络上一些复杂淫秽现象的概称。由于满足了"聚众"、"空间"、"淫乱行为"等要求,对于聚集多人进行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通过视频进行淫秽表演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于裸聊行为在时空存在上的暂时性,不符合淫秽物品的特征,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似文献   

9.
4月13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等部门发布公告:为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自2014年4月中旬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与以往专项行动不同的是,此次行动持续时间更长,打击力度更大。这种"运动式"治理网络淫秽的模式虽然见效快,但是仍然不乏质疑之声。长久看来,治理网络淫秽信息仍然要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来实现。  相似文献   

10.
法政新知     
《江淮法治》2010,(4):5-5
“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五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2.
现行法上对淫秽的定义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文件中,其基本态度是"一切淫秽都被禁止"。这些规定体现了严厉打击与统一立法模式的特征。  相似文献   

13.
本文指出以牟利为目的"一对一"、"一对多"、集体"裸聊"以及在"裸聊"中组织淫秽表演的方式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裸聊"的视频流不属于淫秽物品,所以"裸聊"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裸聊"的淫秽活动属于"淫乱","裸聊"的虚拟空间属于聚众淫乱罪的聚众空间,所以"裸聊"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相似文献   

14.
随着政府对治理互联网低俗之风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阵地转移到了手机网站上。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手机WAP网站。这些淫秽色情信息对青少年成长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危害。  相似文献   

15.
网站专门成立"最果的神狐字幕组",面向青少年大肆制作、传播淫秽色情动漫视频和图片,内有淫秽色情视频2000段、图片11万余张,会员多达13万人……上述数字全部来源于一个名为"寻狐社区"的网站,该网站因为涉嫌全国首例专业制作、传播淫秽色情动漫案而名声大噪。2011年12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主犯泰国东亚大学上海籍留学生陆烨峰,被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相似文献   

16.
《科技与法律》2004,(3):i013-i0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 0 0 4年 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 3次会议、2 0 0 4年 9月 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 2 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 0 0 4年 9月 6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三日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 ,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  相似文献   

17.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  相似文献   

18.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案件具有自己的特点,这类案件在司法认定中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如点击数问题、电子证据问题、案件管辖问题等。打击该类犯罪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如加快程序立法,加强网络监管,着力整章建制,切断收费渠道,提高打击能力等。  相似文献   

19.
本文案例启示:通过视频聊天室裸聊组织淫秽表演的,淫秽表演观看者的上网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组织视频裸聊的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其中观看人次、传播范围、获利数额等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与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相比,其组织犯、帮助犯的作用相互倒置。对于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聊天软件技术  相似文献   

20.
蒋小燕 《河北法学》2011,29(1):133-138
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它是制作、贩卖、传播等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不属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内容,但这种指向是我们在说明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时不得不涉及的。作为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鉴于目前存在的新型淫秽罪,可以考虑用"淫秽事物"代替"淫秽物品"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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