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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要方式,它可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源头,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机制在二者的循环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法律论证是法治社会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方式,它展示了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在法律实践中,两大法系通过法律论证实现司法正义的方式各有异同,给我们提供了借鉴与启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一个实用主义制度,其任务是将实质正义普遍化为形式正义,它的核心问题在于案例的创制以及推广和适用。前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论证,后者对应的是实质正义的普遍化。创制指导性案例需要进行谨慎的论证,推广指导性案例应从案例的来源、发布、标准和效力四个方面予以考虑,适用指导性案例则关键在于确定案例之间的相似性,同时这个过程类似于适用制定法规则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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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是基于法律的合正义性、法律的合理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获得社会主体信服并一体遵行的至上性体现,法律的实质良善性是法律权威形成的伦理基础,法律的工具性是法律权威形成的效力根据,法律的社会性是法律权威形成的事实根据。根据法律权威的运行状态和形成机理,说明法律权威形成的内在根据是法律的合正义性、法律的合理性、法律的规律性;法律权威的外在根据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和国家强制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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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忠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8):45-48
法律的目的价值以正义为核心,其他价值可以看作是正义的内在要素。法律制度通过法典化的立法和赋予行为人自治权的法律行为制度,从秩序、平等、自由等不同方面保障了正义的基本实现。在法律规范出现空白或无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必然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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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特征。法律是否享有至上权成,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一个基本尺度。因此,努力树立起法律的至上权威,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应予实现的目标。在建设法律权威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学习、借鉴西方法治理念,在立法当中体现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平等等价值。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接受法律的至上权威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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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下,社会结构和经济秩序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社会公众被推入"陌生人社会",利益矛盾频发,社会冲突由远至近。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文化价值观念或法律精神的集合,不仅体现着全民社会对公平、正义、理性和秩序的向往和需求,还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利于法治国度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使法律信仰更好地规制社会冲突,对法律信仰形成之影响因素进行评析就较具社会价值和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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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念是包含“正义”和“正义实现”理性的对法律最根本的和最全面的认识和把握。民法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分,由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探析其民法理念的变迁,从而分析在我国特有的法文化传统,经济基础,法律制度条件下,民法理念的定位应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调和,形式正义优先,兼顾实质正义。在坚守一般公平的前提之下,给予个别正义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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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循环型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以社会的自我推动为基础,由政府进行宏观协调,由全社会来承担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人类对环境正义的追求必然导致循环型社会的产生,而只有环境正义才是循环型社会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我国的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应包括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的产业政策法和所有的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其他支持性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应该首先制定一部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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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市场化、城市化和工业化步伐的加速,社会弱势群体必然在相当长的时期仍将继续存在.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因而如何通过立法来加强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应该围绕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展开,核心问题应该是在制度的构建方面努力.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体系,将是我国今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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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和技术是社会变革的核心力量,美国过去的35年是一个巨大的秩序重构的过程,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都发生了眩目的变化,社会变化渗透到法律的每个机理当中,原先确定不变的法律理念受到了进一步的冲击.最显著的表现是增强了美国的个人主义,个人主义构成了民权革命及其副产品的基础,并且被植入法律体系中的每个角落,而且进一步削弱了传统的权威.在过去的35年中,我们生活在一个危险的、充满机遇的、变化着的世界里,社会变化最大程度上意味着法律文化的变化,民众看待法律的方式以及他们从中所欲和所期的东西的变化,民众越来越多地想得到自由的选择和个人权利.这种意志和期望的安静而强大的力量,有意识无意识地撼动了正义之树的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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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根本内容是维护人的自由。西方思想家从人的本性出发,认为法律是自由存在的方式。与西方自由观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认同法律具有保护人的自由的同时,深刻揭示了剥削阶级法律对自由的压制,提出法典应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正义,有正义才会有真正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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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闻高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2):119-125
法律正义是有局限性的。法律正义不仅体现于实体判决中也体现于程序效率中,马拉松似的诉讼是难于实现正义的。法律程序虽有其独立的价值,但程序与实体之关系,毕竟是实体决定程序,程序又反作用于实体,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应该设计好的程序制度,提升和保持法律工作者的素质,实现有限的法律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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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权威来源问题,需要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加以考察。在西方文明进程中,宗教神学理念和独立的人类理性都曾被当做法律权威的主要来源。而就中国社会历史演进过程来看,伦理道德和专制君权是中国传统法律权威主要来源。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权威的来源愈来愈趋于多元化。可以认为,要想在历史和社会变迁中把握法律权威的来源,必须从主体性、时间维度和多元性三个角度对法律权威来源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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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是启蒙时期法国杰出的思想家之一,也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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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社会法律强制力,当代法治社会法律强制力的"当代"之含义,从其走向看,已从传统"压制或强迫的力量"发展到"内在或自制的力量"。究其缘由,主要是法治社会下"‘内在观点’的提出、‘社会合意’的发展、对社会功利主义的批判、‘权威’理论的阐扬"使得法律强制力呈现"被弱化"之趋势。具体表征上,法律强制力已由传统的法律"硬性"发展至当代的法律"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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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是一个理念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性、机制性概念。法律的至上权威是现代法治的根本性原则。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必须在全社会树立并坚持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可以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内生机制与宪制、政治与监督保障的外促机制生成。坚持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坚持法律至重、法律至上、法律至威和法律至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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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向度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只有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才能使其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权利是人类发展过程中自身本质需要的表达,是人权理念的现实化,其蕴含的自由、平等、正义的精神,以及维护人的尊严的基本使命。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是法律人文主义的彰显和确证,它立基于现代社会追求和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这一最基本的人权理念,它是实质正义观念的内在要求,符合社会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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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传统社会法律强制力,当代法治社会法律强制力的“当代”之含义,从其走向看,已从传统“压制或强迫的力量”发展到“内在或自制的力量”.究其缘由,主要是法治社会下“‘内在观点’的提出、‘社会合意’的发展、对社会功利主义的批判、‘权威’理论的阐扬”使得法律强制力呈现“被弱化”之趋势.具体表征上,法律强制力已由传统的法律“硬性”发展至当代的法律“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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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此书的由来。卢梭在"社会契约"问题上与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观点。第二部分阐述了有关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法律等问题,卢梭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法律的前提是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法律的核心主题是政治法。第三部分对卢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评述,卢梭的法律观具有强烈的人民性、主题多样性,卢梭的法律观体现了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 相似文献